300万元的客户管理系统,会计竟然错误的计入“固定资产”!
任性的会计啊: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10年,你竟然自以为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3年,导致漏缴企业所得税漏缴!
任性的会计人员
把无形资产错误的计入固定资产
案例:
某企业自主研发了一套客户管理系统300万元,该公司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计入了“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借: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当年按照3年折旧年限进行了折旧处理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万元
请问:
以上处理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账务处理不正确。
客户管理系统300万元不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应该计入“无形资产”。
正确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客户管理系统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当年应该按照10年摊销年限进行了摊销处理30万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30万元
贷:累计摊销 30万元
结果:
任性的会计人员,把无形资产错误的计入固定资产,导致:
1. 导致资产不真实;
2. 导致当年摊入的费用多列了70万元;
3. 导致当年利润不真实;
4. 导致当年企业所得税漏缴。
政策依据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明文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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