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汤兰兰案的报道是否涉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018-02-05 瓜尔佳

近几日,新闻记者王乐撰写的一篇关于东北某地以为恶性刑事案件受害人、标题为《寻找XXX: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的文章,引发网络热议,被众多网民猛烈批评。

我们可以想象今年已经24岁的受害人看到澎湃新闻记者王乐此文时的感受,毫无疑问,幼年到少年长期被性侵的经历,会给她带来怎样的如噩梦般的记忆,这样的记忆会给她造成多么沉重的成长负担。然而,在同是90后的记者王乐笔下,我们看到的却是摈弃新闻职业道德的无所顾忌的放肆。透过这冰冷到令人颤抖的文字,我们仿佛看到了某些媒体那把滴着人血的屠刀反射的刺痛双眼的寒光。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这种如同公然行凶一样的行为就不能得到惩治吗?司法机关、妇女儿童保护组织费劲心血为受害人的成长而掩藏起来的秘密就这样被人以新闻自由的名义公之于众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新闻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新闻自由必须服从于国家法律!


① 关于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进行了修改,将“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这一行为列入《刑法》。

什么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遭受性侵的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名誉,如何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保护受害人的名誉?将法律环节中的每一步都严密掌控在最小的范围内、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措施,恐怕是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也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名誉权的考虑。按照《刑法》规定,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应该如何处理呢?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犯罪主客体及后果


首先,可以公开查询到的王乐的记者证显示,90后王乐已经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毫无疑问。新闻采编流程中的“三审三校”原则以及采、编、发各个流程中的相关责任无需多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新出字〔2013〕110号)》和《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4号)》对新闻单位的相关责任都讲得非常明白。

其次,王乐所撰写的内容在其所在单位的网络媒体平台上发布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不应当传播的案件信息的传播。作为一名具备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的记者证持有者,对于新闻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行为规范是了解的,对新闻报道行为中保护当事人隐私这一规则是也是知晓的,王乐应当明知时年14岁的受害人被长期性侵的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其文中所提及的内容毫无疑问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为避免二次传播,本文不在相关截图)。我们知道,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当然也不仅仅指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案发地、案发时间、案法过程、案发情节等等有可能让人可以推断出或者判断出有关受害人和案件主要内容的信息也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组成部分。然而,王乐及其所在单位并无顾及这些。由于新媒体平台较强的互动性,和公开性,澎湃新闻的新媒体平台的巨大转发量,使得含有上述信息的内容在网间广泛传播。

第三,后果严重。从网民对此时的反应看,群情激奋,主要原因在于王乐此文通过其单位的新媒体平台发布后,使得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细心呵护的受害人隐私被公之于众,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公众所认同的不公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案件的司法规则,使得司法机关为保护受害人隐私所做出的保护工作功亏一篑。


③一些个人看法


关于王乐及其所在媒体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的看法纯属个人解读,或许正确,或许有那么一点点正确,或许完全不正确,本人欢迎朋友们在留言中交流此观点。

长期以来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司法的现象司空见惯,在传统媒体日渐式微的当下,网络空间中的新闻媒体对使用舆论指挥棒左右审判结果的操作流程早已烂熟于心,谣言、标题党、抹黑、带节奏等手段一次次地给我们带来令人惊愕的司法结果,当然,同样令人惊愕的,还有一篇篇推文的点击量。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王乐所在单位网络新闻发布工作长期以网络热度、以点击量为中心,置媒体应有的社会担当与不顾,才会在本应正确的网络之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偏,以至于到了今天引起网络公愤的地步。王乐及其所在单位面对如今的互联网新闻采编所站的角度和持有的立场难道仅仅是他们一家的个案吗?相信清醒的网民都有自己的判断,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每一个网络行为,都瞒不过网民的眼睛。对于王乐和其所在媒体行为的认识,不难看出,无论是从王乐文章的内容上还是立场上,大多数网民的认识还是比较清醒的。

我非常认同网友Sir-范小天的说法,“如果法律不能彰显公正和正义,刑不上记者,法不责媒体,任由其张开血盆大口以'质疑'的'权力'对一个已经平静的受害人再揭伤疤,只为了蹭热点刷流量秀权限。那么这法律是不是搞区别对待?法,不是为有一部分人设立的。媒体喉舌掌握着话语权,更应谨言慎行。"

法制的建设离不开媒体的监督,但媒体不能左右法律,更不能代替法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