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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执行长出“牙齿”,将其“警察化”

瓜尔佳 2020-02-25

当下司法最大的问题,不是司法不公,也不是司法腐败,而是司法无力。赢得司法公信力首先要靠力量,其次才是公正和廉洁。“威信”二字说得极好,有“威”才有“信”。要改变司法无力的现状,执行环节就是最佳的突破口。只有让执行长出牙齿,司法才能反守为攻,让执行长出牙齿:

怎样让执行长出牙齿?这个问题还涉及到太多的技术性细节,应该留给相关领域的专家去做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只能泛泛而论。

公允地说,近几年法院系统在强化执行力度方面的努力确实可圈可点。先后出台的许多措施——尤其是为执行机构松绑(可以绕过人民银行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等——都已初见成效。但受制于执行机构的权能以及法院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地位,这些强化执行力度的措施仍难以发挥出其全部潜能。

我的看法是,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执行乏力的状况很难有根本性改观。扩编增员当然可以强化执行的力度,但其性价比远不如制度上的改进。一个好的制度胜过千军万马。就改进执行制度而言,至少有两个方向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增加对恶意逃债的惩罚和威慑。债务人之所以倾向于消极履行,或者敢于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是因为即使这么做了,也没什么严重后果。最坏的后果,也只是把债给还了。能拖就拖,能逃就逃,才是上策;债务人的逃债能力越强,在执行和解中对抗债权人的筹码就越多。要对付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罚款、限制高消费以及列入“黑名单”之类的经济性惩罚都显得太薄弱了;且不说惩罚落实的概率很低,即使这些惩罚全部落实,然后加总,也难抵逃债收益的千百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惩罚以及刑事制裁就变得不可或缺。虽然刑法中明确已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就威慑恶意逃债而言,却几乎是形同虚设。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执行机构的权能不足,以及法院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权威低下;执行机构没有侦查权,即使发现当事人抗拒执行已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之后也通常不会再有下文。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第二个措施形成配套。

其二,将执行机构分离出来,进而将其“警察化”。执行原本就是一种行政权,分离出来后,无论建立独立的行政系统,还是与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合并,都应采取垂直管理、统一调度的体制。倘遇执行异议,审查后可退回法院处理。若发现恶意逃债的线索,执行机构有权直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之后,认为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总之,要让执行长出牙齿,执行机构就应拥有独立侦办相应犯罪案件的一切权能(包括讯问、询问、搜查、查封、扣押、拘留、通缉,侦查等)。

这看起来是一种相当激进的改革措施,但考虑到执行乏力所引发的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考虑到扭转社会风气、重塑市场秩序、进而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迫切性和重要性,采用这一激进的改革措施不仅不过分,而且有必要。实际上,除此之外已别无选择。

将执行机构“警察化”,法院在地方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和权威只会提升,不会下降。道理很简单,强化执行的力度就能提升判决的效力,人们尊重判决就会尊重法院和法官。只需原则性地做到,法官对法律负责,执行机构对判决负责,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倡导的“依法治国”就在司法领域找到了一个切入点。司法改革远不仅是司法的问题,它应该是改善社会管理和优化市场规制的突破口。

本文节选于桑本谦所作的文章《法院应将执行机构分离出来,进而将其“警察化”》,向原文作者致敬!

来源:财经网、烟语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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