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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玉权是慷慨赴死吗?定不上烈士就和哈中法的判决有关

瓜尔佳 瓜尔佳 2020-02-23


哈尔滨中级法院对杀害曲玉权同志的罪犯大尺度轻判引起了全社会的愤怒,还有一个和此有关的情况在网络上热炒:他牺牲两年,但烈士身份至今没有确定。


大家关心他的烈士身份还是和那起案件的判决有关。如果判得轻,说明曲玉权的死和他的病有关,他因冠心病而死,评定烈士就艰难了。因此,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箭双雕:一方面关系到罪犯的刑期;另外一方面关系到烈士的评定。

昨天已经说过,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

这就是说,第一条前面的话,曲玉权同志完全符合,关键是最后的“牺牲”两个字。

这个“牺牲”可和那个我们经常听到的在工作岗位上的“过劳死”绝对不是一个概念。在公安机关,凡是在岗位上去世的人都叫“因公牺牲”,但是其它部门经常纠正我们的称谓,说这叫“因公死亡”。


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称为"因公牺牲"。一般来说,部队多叫“因公牺牲”,公安也这么叫,这和公安从部队脱胎而来有关。但无论怎么叫,我们现在属于政府部门,和部队没了关系。除非慷慨赴死,其它行政机关没有叫“因公牺牲”的,多叫“因公死亡”。


死亡是医学的概念,无论多么伟大的人都要死亡,死亡就是一种离开。牺牲是对死亡的另外一种有情感因素的称谓。


两者就本质而言没有区别。


很多民警不喜欢听到“因公死亡”这个词,“因公牺牲”还可以接受。现实的情况是:“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和其它部门的“因公死亡”是一个待遇,抚恤上不比人家多一分钱。而在一般的部门,被称作“因公牺牲”的人后来都被评为烈士,我们的“因公牺牲”就是人家的“因公死亡”,和烈士是两个档。

记得前年瓜哥知道有一个民警在查看洪水返回途中迷路,车被卷入洪流里遇难,我们在宣传中都说因公牺牲,可当地一个宣传部长不干了。他说:如果叫牺牲就得评定烈士,可这根本无法评定,你们这样宣传听着很有劲儿,但后患无穷。


曲玉权同志是怎么牺牲的(我不敢说死亡二字)?黑省哈法的判决已经说得很明确,死因是冠心病发作,不是搏斗中被对方致死,隐含的意思是死得不壮烈,不属于慷慨赴死,最高判决13年有期徒刑是正确的。这种情况是评定烈士,还是评定因公死亡(公安叫因公牺牲),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


这就是为什么民政部门为什么非要等法院的终审判决,作为评定当事者是否为烈士的原因。


曲玉权遇害的案子去年年底就审结,关于他能否评定烈士的问题就摆在面前。这个事儿除非有意拖,否则该到了要解决的时候。


所以,哈法的判决不只是如何自家犯罪者刑事责任问题,也是和他去世后的抚恤以及遗属的待遇密不可分。


曲玉权能否被判定为烈士呢?我们等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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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热文:

张兴武教授被灭掉的一篇帖文:我来敦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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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玉权案件“中,一个重要人物始终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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