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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官的烦恼事:我算强奸吗?

瓜尔佳 2020-02-22

山东一网友的咨询:李某与妻子结婚一周多了,可妻子迟迟不同意圆房。李某讲,他们订婚后,双方就矛盾不断,男方不敢提出退婚,因为按北方的风俗,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可以不退彩礼。女方也没有提出退婚,因为三十多万的彩礼早就让她父母盖房子了。


李某害怕人去财空,就想采取某种方式,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打算把生米作成熟饭,这会不会算强奸?

彩礼方面:

这都是由于彩礼惹得祸!三十多万对于农村家庭来讲,是个天文数字,是多年辛苦打工攒下来的。如果让男方再挣三十万再找对象结婚,可能早已过了适婚年龄。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退换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退还彩礼。像李某这种情况,结婚后再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应当退还彩礼,但在现实中能不能退还彩礼,退还多少,都是未知数,如数退还更是绝不可能。打官司索要彩礼更是难上加难,因为彩礼引发恶性案件倒是比较容易发生。


是否构成强奸方面:

新郎官强奸了新娘,并判强奸罪!这在二十年前是不可能或者就是笑谈,但在法律制度逐步健全、人权意识逐步增强的今天,新郎官强奸新娘被判强奸罪不是不可能。

据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婚内强奸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衷说”并确立以下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也是各地法院掌握的判案准则。我们来根据这个指导意见来审视一下李某的情况。

“夫妻关系”,是指男方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经过法律确认的夫妻关系。重婚、未达到结婚年龄等通过欺骗手段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举行过婚礼、摆过喜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李某于女方领取了结婚证,当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案例: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绝与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与新婚妻子的婚姻关系是否正常?这是问题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指导意见中列举的情况是,夫妻关系正常之后的不正常,如分居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并没有说自始不正常的情况如何认定。李某的新婚妻子目前并没有提出离婚、也没有进行分居,仅是不圆房,是形式上、法律上的夫妻,却不是实质上的夫妻,这属于婚姻关系正常吗?如果按法律上的契约说,男女双方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就要承担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性关系也是女方应当承担的义务,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只是方式不妥,也不能进行否定性评价,更不能论罪。如果从伦理道德方面讲,他们的夫妻关系又显得不正常。男方违背女方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将“少女”变成“少妇”,是对女方的身心严重摧残。如果婚姻可能维持,伤痛可以弥补和忘却。如果婚姻不能维持,伤痛就成为难忘的恨。


李某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但这种情况发生后,也不能以罪论处。因为一旦论罪,将不利于当事人当前夫妻关系的稳定。试想,如果将新郎官认定为强奸罪,新婚妻子还会与强奸犯继续生活吗?法院刑事判决书也就等同于离婚判决书,也是对男方终生否认评价的裁定书。那么,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去保护女性呢?难道让她们成为当今扭曲婚姻风俗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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