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说女方被丈夫绑架,接警员没派警,女方跳车摔死,接警员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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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对夫妻,丈夫姓王,妻子姓张 。两人婚后生了二个儿子,大儿子叫王某、二儿子叫王一。
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王某某与张某某夫妻二人闹起了矛盾。6月底的时候,绝情的张某某离家出走了。2个月后,张某某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某某离婚,但区法院认为他们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他们离婚。
法院不判决离婚,张某某就一直没有回家。第二年4月份,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7月12日上午,区法院的开发区法庭对她提起的这起离婚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张某某儿子王某、王一将母亲张某某拉走,后与父亲王某某一起,将张某某拉到车上带到了位于沙河口的出租房内,两个孩子就想配合父亲“让母亲回家”。
7月12日中午1点31分,张某某的亲戚打110报案,说张某某被与她正在闹离婚的丈夫王某某及她小儿子王一绑架,要求110出警救援。
张某某的亲戚又在1点39分,打110说张某某的手机号为1552987****,随后,女接警员强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核实了事实。
2点整,张某某的亲戚再次打110,询问接警员找到张某某没有?张某某现在什么情况?女接警员强某某(协警)和董某某(协警)在接到报警电话后,进行了询问,都判定这一警情属于家庭纠纷,就没有下达处警指令,也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
在这个期间,王某某用电话联系一个叫申一的人,托付申一开车送王某某一家回王家畔老家。
在车开往王家畔的途中,妻子张某某打开车门,跳车了。可没有跳好,摔在路边,浑身是血。一伙人连忙将其送医,可是,第二天妻子张某某死亡了。
检察机关马上介入了调查,认为接警员强某某、董某某触犯了玩忽职守罪,对他们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强某某、董某某客观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的事实,认为检察院的公诉没道理。
法院说,协警强某某、董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客观上并没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是在接到张某某亲戚的报案后,又向张某某打回去电话对报案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并没有怠于履行职责,在核实后认为这个报警警情属于家庭纠纷,在当时张某某与王某某没离婚的情况下,基于张某某与他两个儿子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两个儿子也并没有对母亲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张某某两个儿子拉母亲张某某回家合乎情理,强某某、董某某主观上认为这个警情属于“家庭纠纷”是她们二名接警员的主观认知,并没有不妥。
而且,报案人虽然向110拨打了三次电话,其实第一次是报警,第二次提供了张某某的手机号码,第三次是询问处理情况,并不是警情升级后的多次报警。所以,强某某、董某某没有下达处警指令,并非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如此处置是强某某、董某某缺乏工作经验的表现,她们尚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
所以,一审法院觉得,公诉机关指控强某某、董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强某某、董某某无罪。
但是,区检察院不干了,提起了抗诉!
公诉机关抗诉说,张某某家属打110报案称张某某被与她正在闹离婚的丈夫王某某绑架,要求出警救援。强某某、董某某在接到报警后经简单询问判定这个警情为家庭纠纷,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在张某某家属多次报警后,仍没有按规定下达处警指令,也没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致使张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后没有得到及时解救,在被强制拉往王家畔的途中跳车后死亡的犯罪事实。强某某、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接警员强某某辩说,她接到报警后,经过详细询问后判定属于家庭纠纷,被害人没有发出求救信号,张某某跳车死亡与她的行为无关,所以她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董某某辩说,当时接警以后告诉强某某,强说已经处理过了。她认为张某某与丈夫王某某是离婚纠纷,所以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小编曾就“逢警必派”现象,请教过一位曾在指挥中心任职的领导,不解在基层警力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对于明显属于非警务的警情,指挥中心为什么还要往下派?
这位领导说,不敢不派啊!你不知道哪个报警后面隐藏着群众生命财产的严重后果。
那么,本案“夫妻闹矛盾”这个警不派到底对不对?咱们看看二审法院怎么说。
二审法院认为,强某某、董某某在先后接到张某某亲戚的报案后认真履行接线职责,同时,强某某、董某某又向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就报案的事实核实,问清情况后分析判断为属于家庭纠纷。她们已经尽到了接线员本身的职责。但强某某、董某某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未下达处警指令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属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二审法院对抗诉机关所坚持的强某某、董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强某某、董某某无罪。
看看这两家法院,对法律掌握的那可是真准确,接警员错误肯定是有,但那不是罪。追求公平正义,不是处理得越狠越好,而是重在基于正确的法律思维之上,区检察院和抗诉的检察院有关人员就该回炉学习一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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