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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老头强奸18岁女孩没被立案,母女被老头杀,警察被判有罪

瓜尔佳 2020-02-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蓝衬衫们 Author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地点和涉案人姓名


晚上快9点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奇特的报警。

报案人说,大石头沟村八十岁的老人强奸了一名十八岁少女。

刑警大队正在值班的民警徐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后,迅速出警。

到了大石头沟村以后,民警连夜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经了解,报案人是池某某。民警徐某某和王某某依次向女孩池某某、池某某的母亲梁某某、以及目击证人池某甲取了询问材料。


这次警情,因为报案人所称的强奸事件已经发生了好几天才报警,暂时未发现暴力强奸的痕迹,且老头已经80岁了,而暂时没有立案。

这个出警之夜,民警安顿池某某第二天到县公安局做相关体检。随后,根据证人说的可能是兰某某强奸的,民警便向嫌疑人兰某某取了询问材料,又向村支书郜某某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徐某某和王某某便返回了单位。

第二天早晨7点02分,110指挥中心又接到报警电话,说大石头沟村池某甲家的母女俩被杀!


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对案件展开侦查。

最终侦查认定,是80多岁的老头兰某某用杀猪刀把梁某某和她女儿池某某杀死的,然后,兰某某服毒自杀了。

后来,这个事就到了法院。徐某某和王某某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民警徐某某和王某某接到110出警指令后,赶到报案人所在的村子,依次向报案人池某某及其母亲梁某某、证人池某甲、犯罪嫌疑人兰某某、村支书郜某某进行了调查,对池某某被强奸一案未取到有力证据,只安顿了报案人池某某第二天去公安局,由民警领她去医院做体检,就处理结束了。他们既没有对受害人池某某他们告知防范的措施,又没有对犯罪嫌引人兰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原审法院认为,徐某某和王某某因为疏忽大意,应当预见兰某某逃跑或重新犯罪而没有预见,没有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重新犯罪。因此,徐某某和王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池某某母女被杀的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徐某某和王某某分别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徐某某辩解说兰某某强奸池某某这件事发生后隔了好几天,被害人池某某才报案,如果案发当时就报案,他们会采取强制措施。他认为证人看到兰某某强奸被害人,并没有去制止,这不符合常理,而且没有强奸的物证痕迹,是不是刑事案件还不能确定。所以,徐某某认为兰某某不构成强奸罪,不符合先行拘留的条件,对兰某某不采取拘留措施,符合办案程序。
王某某也辩解称,我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兰某某八十多岁了,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以当时取得的证据,我们认为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检察院抗诉

当然,
检察院可不是抗诉原审法院对民警玩忽职守罪判决的定性,而是不同意对两位民警“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认为这是量刑不当。说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太轻了,最低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级法院再审,在认定徐某某、王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预见兰某某逃跑或重新犯罪而没有预见,造成池某某母女被杀的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定性上没有异议。

但对于检察院提出“判决轻了”的抗诉意见,再审法院没有认同。

抗诉机关的意见是,二名民警犯玩忽职守罪,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他们两个人 “免予刑事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原审判决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并没有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蓝衬衫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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