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一晚 " 后女子告男人强奸
近日,一个年轻女子去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被人强奸了,不过一番调查后,民警却把报案女子给关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3 月 14 号晚上 10 点半左右,江西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一位年轻女子小薇(化名)报案。
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裴晓剑称:" 她就讲到被一个认识的男的,在车上强奸了。"
由于是当晚发生的案件,民警立即带女子去医院进行生物检材的提取。不过,在医院检查的过程中,民警发现,报案女子小薇的神态与以往办理的强奸案受害人似乎不一样。
裴晓剑表示:"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就感觉这个女的,反应和正常强奸案的报案人不太一样,显得比较淡定。"
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民警觉得,这起强奸案中或许另有隐情。
民警称:" 在询问之前,我们也把权利义务告知书也是让她仔细阅读了的。就跟她说了,如果她诬告或者是陷害别人,通过这种途径,以达到她的目的,经我们查实以后,她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然而,女子坚称自己遭人强奸。在受理完女子小薇的报案后,第二天,正当民警准备去找嫌疑人方某(化名)进行调查时,报案人却说要带嫌疑人一起过来撤案。
经过详细询问,民警了解到,报案女子小薇与嫌疑人方某(化名)之间认识,并且之前已经多次发生过关系,但是交往约半个月后,3 月 14 号晚,方某提出要跟小薇分手。眼看交往了一段时间的高富帅男友要跟自己分手,小薇很不甘心。
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裴晓剑介绍:" 女子提出了一个要求,再最后跟他发生一次关系,两个人就在车上发生了关系,这个女的当天晚上,发生关系以后马上就来报案了。"
报假案一般要看报案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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