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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长“稳控”上访人员4小时,被判非法拘禁定罪免刑

瓜尔佳 2020-02-19


摘要:被告人闫某、梁某、刘某身为马营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协助乡政府处理维稳事件中,处置不当,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留置在派出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为共同犯罪。

闫某、梁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朔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中共党员,山阴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原马营派出所所长)。因涉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20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梁某,中专,中共党员,原山阴县公安局矿山联防队队员,因涉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20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刘某,高中,原山阴县公安局矿山联防队队员,因涉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20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梁某、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梁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2日晚上10时左右,山阴县马营乡南河村村民王某甲等6人租乘马营村村民夏某的面包车从南河村出发准备去上访,走到南改矿交叉路口时,被事先接到截访通知的马营乡乡长程某和被告人闫某乘坐的越野车拦住,闫下车后,要求夏某出示驾驶证和行车本,夏某要求闫先出示工作证,二人因为出示证件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闫某将夏某强行拉下车,和接到闫电话赶来的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的保安丰某等人,将夏某进行控制。之后,闫某让接到闫出警电话赶来的被告人梁某、刘某将夏带回马营派出所办案区控制起来,大约晚上10点30分,被告人梁某、刘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夏某锁在讯问室的铁椅子上后,返回到拦截村民上访的现场。被告人闫某在现场继续处置时,与村民发生冲突并被追打,跑回到马营乡政府将发生的情况报告了山阴县公安局领导,6月13日凌晨1点多,山阴县公安局副局长郝某、巡警队长高某一行人得悉情况赶到马营派出所后,才将夏某释放出来,并送往山阴县中医院治疗,经山阴县中医院诊断:夏某头部软组织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被害人夏某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某认为被告人闫某、梁某、刘某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被告人闫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晚上10时左右,山阴县马营乡南河村村民王某甲等6人租乘马营村村民夏某的面包车从南河村出发准备去上访,走到南改矿交叉路口时,被事先接到截访通知的马营乡乡长程某和被告人闫某乘坐的越野车拦住,闫下车后,要求夏某出示驾驶证和行车本,夏某要求闫先出示工作证,二人因为出示证件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闫某将夏某强行拉下车,和接到闫电话赶来的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的保安丰某等人,将夏某进行控制。之后,闫某让接到闫出警电话赶来的被告人梁某、刘某将夏带回马营派出所办案区控制起来,大约晚上10点30分,被告人梁某、刘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夏某锁在讯问室的铁椅子上后,返回到拦截村民上访的现场。被告人闫某在现场继续处置时,与村民发生冲突并被追打,跑回到马营乡政府将发生的情况报告了山阴县公安局领导,6月13日凌晨1点多,山阴县公安局副局长郝某、巡警队长高某一行人得悉情况赶到马营派出所后,才将夏某释放出来,并送往山阴县中医院治疗,经山阴县中医院诊断:夏某头部软组织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被害人夏某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梁某、刘某身为马营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协助乡政府处理维稳事件中,处置不当,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留置在派出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某、梁某、刘某的主观恶性小、拘禁时间短,且民事部分也妥善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静波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高 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学良

来源:烟语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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