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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抢”了120的活没救得了人,死者家属要求国家赔偿152万元

瓜尔佳 2020-02-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蓝衬衫们 Author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7月28日,老太李平的儿子叫李科的,在外出入住四川一家饭店的过程中,因为行为出现较大比例的异常,饭店老板杨祥发现他不对头,就在当天晚上的9点58分,打了报警电话。

 

叶川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的民警发现报警的警情与现场情形不一致,李科呼吸急促,面部表情比较恐惧,嘴唇呈现发紫的特征。

 

民警对李科的身体进行检查后,认为他有严重的高原反应,就征用邱军的皮卡车,将李科往县城运送,以便让医生进行救治。

 

在运送的途中,李科的情况变差,民警便停车对李科进行了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抢救无效,李科呼吸、脉搏停止了。

 

处警民警再次对李科进行了抢救,但已没有生命体征,就把这些情况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进行了报告。

 

李科的尸体检验结果为急性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急性喉头水肿、肺瘀血、肺水肿(重度);肝瘀血、肝细胞脂肪变性(中度);余器官瘀血(心、脾、肾)。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李科生前去海拔4868米的高原地区,因对高原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而引起急性高原病死亡。

 

李科死于急性高原病。他妈李平却把派出所告上法庭。说是因为派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打120进行专业救治不去打,擅自由民警充当“专业医生”瞎捣鼓造成李科死亡。所以,向县公安局索要152万元的国家赔偿。

 

县公安局说,这个不能赔。

 

李科的母亲李平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审法院的法官说,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这个事民警按报警人的请求出警赶赴现场后,发现李科患严重高原反应综合症,处警民警就由案件“警情处置”转为“救助服务”,因这个地方没有医疗条件,就征用车辆运送李科前往县医院就医。

 

在运送过程中,李科呼吸微弱、深度昏迷,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死亡。派出所的救助行为并不违法。


死者母亲李平说,派出所处警民警没有依法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没有通知当事人家属,这都是违法的。

 

法官说,派出所民警是在对处于危病情况下的李科采取紧急救助的行为,而这并不是查处治安案件。你想让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制作现场笔录的方式救你儿子?

 

李平说,那不能够!但派出所处警民警用警棍殴打我儿子李科导致他身体受伤。法官说,并不存在处警民警殴打李科的行为,并且李平对殴打的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仅仅限于李平的主观臆断。

 

法院认定李科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对高原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而引起急性高原病而死,与派出所处警民警的施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予国家赔偿。

 

这当妈的不服判决。李平上诉说,杨祥报案的时候说李科“行为异常,持刀要杀人”,这属于刑事案件线索,所以当时民警并不是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前往事发现场的,也没有带任何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

 

李平分析说,民警说对李科进行身体检查后对他运送救治,这是推脱责任。处警民警如果不把李科当做犯罪嫌疑人的话,不可能将他带上车带离现场,而应当打120进行专业救治。

 

李平反问,刑事法医鉴定行为是行使刑事侦查权收集证据的行为,既然明知李科的死亡与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联,为什么还要进行刑事法医鉴定?而不将尸体交中介机构进行民事鉴定?我至今没有看到相关的执行记录视频材料,民警所说的“抢救”,并没有事实依据和抢救过程的视频材料。

 

公安局出庭说,民警到达现场后,根据当时的情况,警情处置已经转为救助服务,没有携带医疗器械、专业医务员与进行救助服务并不矛盾。派出所根据自身职责对需要救助的群众给予救援,虽没能挽回李科的生命,但是已尽了所能。

 

公安局没有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所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官沉稳地说,饭店老板杨祥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民警对李科身体进行检查后认为李科有严重的高原反应,征用邱亦军的皮卡车,往县医院运送救治。但在运送途中,李科病情加重,经心肺复苏等措施抢救无效后李科死亡。

 

李科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对高原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而引起急性高原病而死,与派出所处警民警的救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李平还是提出质疑,说派出所处警时发现李科发生严重高原反应,正常情况下应当拨打120进行救治。法官对此回应,派出所民警到达饭店时,李科已经产生严重的高原反应。因地处偏远、环境极为恶劣,派出所没有拨打120而是直接将李科运送到县医院进行救治并不违背常理。

 

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补充说明一下,对李科的救治过程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现场执法行为,所以,派出所民警没有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这个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李平所谓的派出所暴力执法导致李科死亡,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派出所存在暴力执法行为。最终,李平索要152万的国家赔偿因为没有事实依据,被法院驳回了。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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