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歧视促进有前科公民平等就业”,有前科的人可以当警察了吗?
一个犯罪的人刑满后可以当警察吗?
这话听后是不是很可怕?近日,我们在人社部网站看到了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33号(社会管理类168号)提案提出“消除歧视促进有前科公民平等就业”。
有前科的公民有就业的权利。这是我们的基本认识,也是保证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仅仅是普通的劳动者也好说,但牵扯到很多法律规定的特定职业的特定人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比如这事儿就牵扯到了法官、检察官、除法官、检察官,以及上面这些人员之外的公务员以及册会计师、律师等职业。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对从业者都有特殊规定,限制了受过刑事处罚公民就业资格。
如果仅仅从“消除歧视促进有前科公民平等就业”的角度考虑,那么就同上面这些法律发生了冲突,比如说为“消除歧视促进有前科公民平等就业”,我们假设“有前科的人还可能当警察”。
那么,现行的法律就得修改,有前科的人也可以当警察,这个可能吗?更让人可怕的是犯罪嫌疑人判刑出来后,通过考试当上了警察,从理论上说还可能成为抓他的警察同事,一定会造成警察队伍的混乱,无论如何都是让人无法接受的。
因此说,包括警察在内的相关职业是特殊的职业,没有职业特殊的准入要求,就难以取得这些部门的纯洁和政治上的可靠。
这不只是在中国,在西方国家也有职业禁入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和注册会计师等人员实施特殊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如果这方面都放开了,就会呈现出后果不堪设想的局面。因此,提案提出的修法建议需要结合法律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
让有前科的人能保证生活来源,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我们国家一直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对特别困难的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有前科的就业困难人员适合上面的政策。社会各界都应该站在实现社会公平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待有前科者的就业问题,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但在某些行业,还是应该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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