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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收容教育,有些嫖客和失足妇女会爽死,今后他们被抓后代价是什么?

小辫子 瓜尔佳 2020-02-19


按照知名警界网络大V张迟有度的说法,一个人嫖娼后被抓住,那是有代价的。


作为一位年轻的经常在执法一线上的资深警察,张迟有度非常熟悉嫖娼界的情况,他说这种代价分基础价格和风险价格。基础价格就是嫖娼时要花的嫖费,另外就是风险价格,一般抓住后要罚款5000元。嫖娼没被抓,只是承担基础价格,如果被抓就要承担风险价格。


但是,如果遇到下面这样的,那价格另外算:



如果仅仅是被拘留几天,或者并处罚款5000元,在当今社会也算不了什么,关键是有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个决定在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让一些人心惊胆战。



一般来说,因为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就要在特定场所呆个几个月。


就在昨天(12月28日),新华社播发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说“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根据上面的说法,从1229日起,对卖淫嫖娼不再采取收容教育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只是一个历史的话题

行政拘留时间过短,刑事处罚要有度的限制。嫖客和失足女性们迎来“历史性机遇”,这能否引起卖淫嫖娼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反弹,我们还要观察。


还有一个问题有点儿搞不明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是刑事法律对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和全国人大决定中的“收容教育”应该是一种方式。如果把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取消了,“收容教养”制度不会继续执行。


收容教育和收容教养是一回事儿,不能单独取消卖淫嫖娼的收容,而是取消的收容制度。如果因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不少,过去对这部分人多采取收容教育的方式,取消了这种制度,这样的人应该怎么办,这个应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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