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社会组织长期非法运行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昨天我们推出《如皋的艺术家注意了,你们可能加入了非法社会组织》,有一个人给我们留言,为那些非法社会组织辩解。
这个留言的观点非常荒唐,直接把法律规定的登记管理视为“劳民伤财”。
从他说话的口气来看,他和如皋的某些非法社会组织多少是有点关联的。如果这段话确实是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抗拒依法登记的原因,那就说明这些组织目无法纪。连强制性的法律都约束不了他们,还指望他们遵守道德之类的软性社会规范么?
我发现不少非法社会组织都声称如皋文联是他们的业务主管单位,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法社会组织和如皋文联之间也确实存在密切的关联。
我们假设这些非法社会组织确实不是野鸡社团,是如皋文联旗下的正规社团。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问一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如皋文联为什么不督促下属的这些协会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义务呢?
如果说如皋文联不知道相关的规定,那说明他们的业务水平不行,不足以“主管”下属协会的业务。如果他们知道相关的规定,却没有督促下属协会依法登记,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知法犯法,有法不依。这可是依法治市的大忌啊。
我印象里,某些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不到的社会组织,发出过不少的会员证,上面盖了公章的。
要知道,刻公章属于特种行业,没有法人身份证明是刻不了公章的。所有,没有经过登记的那些社会组织的公章究竟是哪里来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昨天还有朋友和我们讨论过这些社会组织是否“补办”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事情恐怕没有这么简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这些社会组织未经登记之前以社会组织的名义活动的,应该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尽管某些社会组织一直是非法运行的状态,但我们在一些公开的报道上经常可以看到有领导给他们站台。为什么要拉领导站台?这背后的逻辑不算复杂。
大多数热衷搞社会组织的人都是业务能力一般,业务上难有亮点的,所以要另辟蹊径搞个社会组织,攀附在权力机构后面吃点残羹剩饭。虽然没啥权力,他们却特别喜欢装作有权力的样子,找到合作的领导后,就可以办活动了。活动可以拉赞助,可以要经费……最后再发几本证书(客气点的会发几个水晶奖杯),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