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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
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粤民发〔2018〕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要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低保户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省财政将对财政状况困难地区给予必要补助。
三、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
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单位:元/人月
(可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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