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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3号

关于接受体育用品用途暂时进境ATA单证册的公告


为支持我国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体育活动,依据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规定,海关自2020年1月1日起,接受“体育用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对用于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及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接受体育用品用途暂时进境ATA单证册的公告



0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6号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0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8号

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0年1月1日(含当日)起,“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0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1号

关于发布《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等5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等5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等5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0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0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有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0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0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1号

关于2020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0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见附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2020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0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

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1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0号

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对涉及布料及成人服装、纺织机械、冷轧钢板等199个HS编码的商品,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不再实施进口检验监管(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1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2号

关于发布《牛结节疹病毒荧光定量PCR操作规程》等52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牛结节疹病毒荧光定量PCR操作规程》等52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出口水果和蔬菜中克百威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337—1995)等10项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批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牛结节疹病毒荧光定量PCR操作规程》等52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



1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6号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1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7号

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税委会〔2019〕5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



1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转自:海关发布

南宁海关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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