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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场、快通关!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到场”


南宁海关首票“免到场查验”

顺利完成通关



2月14日,深圳市创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从南宁海关辖区钦州港口岸申报进口一批来自韩国的非绝缘钢丝绳,共计9.7吨,货值15015美元。

该企业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到场协助查验。

南宁海关隶属钦州港海关现场查验关员快速完成查验,由受委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后快速放行。






政策解读




为加快进出境货物验放,减少查验现场人员聚集,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南宁海关在关区陆、海、空运口岸进出口货物查验现场优化查验机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钦州港海关关员介绍,根据海关总署2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要求,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钦州港海关监管一科副科长 朱奎瑞: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期,推行海关查验货物收发货人可“免到场”监管机制,一是避免收发货人异地奔波,减少现场人员聚集,有效降低疫情交叉感染的风险;二是进一步提高查验效率,如此次首票货物从开箱查验到最后放行,仅耗时半小时,查验时效大幅提升。






海关提示




南宁海关同时提醒,如果相关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便于海关高效实施查验并避免对货物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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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口岸监管处 钦州港海关

本期编辑:李府阳

责任编辑:杨博

南宁海关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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