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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提醒:出入境须依法准确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






|阻|击|战

防控疫情 法治先行

全力以赴 抗击疫情  我们在行动


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是境外疫情却在加速扩散,根据海关总署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要求,广西所有口岸检疫人员对入境旅客严格实施100%查验健康申明卡、体温筛查和医学巡查、严格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一律按照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落实转运、隔离和留观等防控措施的“三查、三排、一转运”检疫措施。



海关提醒




南宁海关提醒广大出入境旅客一定要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项卫生检疫措施,这既是对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不仅要承受全社会的舆论谴责,如果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将依照刑法规定并结合《意见》按照“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在让公职律师为您解读《意见》的相关内容吧!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重点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对于防控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意见》要求各级公检法司机关和海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意见》要求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意见》在强调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的同时,明确了刑法“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列举了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同时明确,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意见》从做好行刑衔接、加快案件侦办、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坚持过罚相当、维护公平正义等六个方面,对于公检法司和海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刑法》虽然设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但没有明确具体适用情形,造成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存在一定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结合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实践,梳理了六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意见》同时明确,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典型表现




上述六类行为,是在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梳理出的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

譬如,关于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或者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本次疫情发生后,海关全面启动健康申报制度,申报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健康状况、旅行史、与染疫人密切接触情况等,这项制度对于海关及时掌握出入境人员相关信息,精准识别高风险人员具有关键作用。但一些入境人员抱有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出现染疫症状,仍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等,或者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国境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者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依照刑法规定并结合《意见》,上述行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南宁海关在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南宁海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严格的口岸防控措施,内防输出、外防输入,坚决遏制疫情跨境传播。针对近期境外疫情快速扩散并通过口岸向境内蔓延的严峻形势,南宁海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授权和海关职责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监测和风险分析研判。密切跟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形势和发展态势,多渠道、全方位收集疫情信息,持续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研判,通过有效筛查高风险旅客,分类施策、精准检疫。

二是严格执行健康申报制度。要求所有出入境人员必须进行健康申报,严格排查申报有无肺炎类似症状、有无14天之内相关旅行史或接触史。为方便填写,我们投入使用了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出入境人员在到达口岸前就可以提前用手机填报,生成二维码,在口岸扫码验放,实现“网上报、码上通”。

三是切实落实“三查、三排、一转运”检疫措施。这是当前口岸防控疫情输入的一种有效模式。所谓“三查”就是100%查验健康申报、全面开展体温监测筛查、严密实施医学巡查;所谓“三排”就是对“三查”发现的有症状、来自疫情严重国家或接触过确诊病例的人员,严格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所谓“一转运”就是对“三排”判定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四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转运、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是加强交通工具卫生检疫。对14日内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实施登临检疫。督促交通工具运营者落实交通工具隔离区域设置、途中/在港异常情况报告、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健康申明卡填报全覆盖、检疫广播宣传等要求。

五是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南宁海关与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构建起多层次、全链条、立体化防控体系,严防疫情输入。





供稿单位:邓华律政工作室 友谊关海关 

本期编辑:邱芝芳

责任编辑:杨博

南宁海关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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