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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私 | 帮助走私分子运输冻品也难逃法律制裁!(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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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2019.11.1”韩某某等人走私冻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韩某某、蔡某、彭某某1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0.5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系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侦办。当日,该分局在南宁、钦州等地开展打击冻品走私专项行动,成功抓获韩某某、蔡某、彭某某等人,查获涉案冻品共计85.44吨。经查实,2019年10月30日,韩某某、蔡某受走私分子雇请,驾船前往越南海域装运走私冻品,于11月1日凌晨1时许返回至钦州港新基围村海边沙场简易码头,靠泊装卸冻品时被该分局依法查获,现场查扣冻鸡脚57.24吨。


同日,该分局还在南宁市明阳工业园附近查获涉及该案的另一辆走私冻品的冷柜车,查扣冻牛肉28.2吨,当场抓获负责跟车看路并妨碍缉私警察执法的彭某某。




民警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案中的韩某某、蔡某明知是走私的冻品而帮助运输,彭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为其在非设关地运输、过驳肉类冻品提供帮助,并逃避、抗拒执法检查,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的共同犯罪。


请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切莫贪图蝇头小利,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以免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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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钦州海关缉私分局

本期编辑:刘长林  易叶林

责任编辑: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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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米投稿邮箱:nnhgrmtzx@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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