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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交友?甜蜜陷阱!面对网络诱骗,你该如何保护自己?

2017-09-25 智帆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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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

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

为也随之而生


近期

利用网络诱骗女性的案件频繁发生

引得民众议论纷纷,人心惶惶

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今天智帆法务以一起利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

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为例子

让大家了解此类案件,提早预防

案例回顾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某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


然后他先后在各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者霍某经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 



霍某利用网络虚拟的世界

以及未成年女性往往涉世不深的弱点

被害女性害怕个人隐私被公开的心理

胁迫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

他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来看看法院对他的判决


法院裁决


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霍某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并采用拍摄强奸过程等方式继续胁迫部分被害人,还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强奸犯罪,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虽然霍某部分犯罪系未遂,部分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霍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判决实在是大快人心!

来和小编看看相关的刑法条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霍某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客观上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



虽然霍某被绳之以法

但其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她们的遭遇令人同情,也发人深思

小编

通过本案警示公众

在网络上交友,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轻信网络上的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险。


2、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或者之后,要及时向家人、朋友寻求帮助,勇于向警察揭露犯罪,同时学习如何在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恰当策略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扩大化。


3、未成年人父母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正确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社交圈,时刻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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