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逃票将按最高价补收票款 处罚还不止于此……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对于逃票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新建城市轨道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
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其中,最后20天应按照运营初期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试运行过程,根据试运行情况,可提请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另外,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可能发生大客流时,运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
强行上下车等9种行为被明确禁止
对于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征求意见稿也制定了详细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公告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委托具备资质的安检单位实施安检工作。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
拦截列车;
强行上下车;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等;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等;
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乘客逃票将加收票款
针对近期频频出现的“逃票”“拒检”“抢上抢下”等不文明事件,征求意见稿也一一列出“应对之策”。
首先,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乘客故意或自身原因造成伤亡的除外。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逃票处罚措施
由于逃票现象频现,不少地方早已出台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北京:处最高票款10倍的罚款
上海:补齐单程总票价,最高加收5倍以下票款,逃票乘客个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广州: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处以全程票价10倍罚款。
深圳:按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票款
香港:罚款500港元
杭州:补交票款,并按越站乘车部分或者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加收5倍票款,还将被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长沙:按全程总票价补收5倍票款,扰乱公共秩序的恶性行为还将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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