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注意!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
开始征求意见!
房屋实施搬迁须95%住户签约
√房屋改造实施主体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改造户数不得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80%;
√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95%时,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生效;
√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胁迫被搬迁人搬迁。
日前,《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
搬迁范围划定后
新建、改建、扩建不予补偿
根据征求意见稿,实施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城市更新计划。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改造
同意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80%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房屋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在改造范围内公示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并发布协议搬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实施主体、实施单位、搬迁模式、搬迁范围、启动条件、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实施主体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改造户数不得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80%,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相关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公示。
自发布协议搬迁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意愿征询结果未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停止协议搬迁,一年时间内不得重新启动。
搬迁签约户数
不得低于总搬迁户数的95%
在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95%时,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约定的,对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尚未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所有权人与实施主体协商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实施主体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县(市)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稿要求,改造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建筑,实施主体应当在拆除施工十五日前,向区、县(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在签约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前拆除房屋,或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胁迫被搬迁人搬迁。建筑物拆除后,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签订的《搬迁与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已备案)明确约定调换房屋承受人为被搬迁人,依法享受契税免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