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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抢先版】沟通式规划研究综述及其在中国的适应性思考

2016-12-14 胥明明 国际城市规划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沟通式规划(Communicative Planning)亦可译为沟通规划或交往式规划。实践证明沟通式规划为产权逐渐复杂多元的西方现代规划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近年来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城市规划中产权利益矛盾的日益凸显,沟通式规划迅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沟通式规划的核心是在多元主义的前提下,将规划看作一个建立共识并促进社会合作的过程,倡导政府、规划师与社会通过易于理解、真实、正确、真诚的沟通,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做出理性主张,形成共同的规划策略。


一、什么是沟通式规划


1  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沟通式规划通常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规划参与者(participants)、沟通环境和方式(environment and manners)、规划权力(power)、规划信息(information)以及价值观(values)。


规划参与者是沟通式规划的主体,通常包括决策者(decision-maker)、规划师(planner)、专家(expert)、开发商(developer)、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以及大众(public)。


公开、平等、自由的沟通环境和方式是一个沟通式规划成功的基础。哈贝马斯在“沟通行动理论”中指出良好沟通的基本方式就是谈话(talk)。深入的沟通、践行、协商也能够深刻影响决策者。另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是图示化语言,它将沟通信息明朗化。


规划并不总是价值中立,而是处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并发挥作用,要从根本上重新认识规划和规划师的行为。规划师是在一定的政治制度内工作,要受到政治制度的限制,并对政治问题产生作用。


规划信息的流动是沟通式规划的灵魂,信息影响着决策并常常作为决策者可靠的择政依据。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朱迪斯·英尼斯(Judith Innes)教授指出信息常常来源于“技术上”、“科学上”的可用信息,来自参与者、地方专家的经验,来自参与者在讨论中讲述的故事以及参与者对情势的“直觉”判断。


不同的规划参与者往往因为价值观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立场及观点,沟通式规划就是要促进不同价值观的相互交换,求同存异,从而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


2  规划师的作用


规划师在沟通式规划中扮演着多重角色,这与以往基于科学模型进行规划完全不同。首先,规划师往往在前期就介入沟通项目,起到先遣队的作用;其次,规划师需要明确定义、掌握信息,并在正式场合讲述背景资料。与此同时,规划师还要善于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统筹综合各领域专家的能力和专业特长。最后,他们要准备各种汇报发言,帮助聚焦重点问题,并定期完成工作汇报,以推动整个工作的进展。


3  评价标准


对于沟通式规划过程的评价,英尼斯教授提出了以下七条原则:(1)沟通议题中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代表必须全部到场;(2)参与者都应被充分地告知,并能够完全代表其利益;(3)沟通参与者必须被赋予平等的讨论权利;(4)必须以向好的理由持续开展讨论,使良好的论辩成为重要的动力元素;(5)讨论中所有的主张和假设必须允许被质疑,所有的制约因素应该能够被检验;(6)参与者的主张首先必须真诚并且真实,其次必须在合法的范畴之内,再次必须有足够凭据或经历以支撑其观点,最后还必须保持其演说的通俗性;(7)沟通团队应该最终寻求共识。


对于规划参与者沟通参与程度的评价,国际公众参与协会(IAP2: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于2000年发表的“公众参与谱系”(Public Participation Spectrum)可供参考。借鉴上述有关规划参与者参与程度的评价体系及组织沟通模型相关理论,笔者认为沟通式规划参与程度评价可以作如下概括:即分成“无沟通”、“象征性沟通”、“浅层沟通”、“深入沟通”及“共鸣”五个层级(表1)。


表1 沟通式规划参与谱系



二、沟通式规划在中国如何更好地运用


鉴于目前国内规划参与者普遍缺乏沟通意识、沟通环境形式大于内容、规划权力过于集中于决策者、规划信息严重不对称、规划价值观差异大、误解多等现实,为使沟通式规划能够在中国更好地得以运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公众参与规划的权利


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承担组织公众参与规划的义务,增强团体和个人参与规划的权利。譬如,除了《城乡规划法》既有的对于法定规划草案及成果阶段的公众参与领域外,增加公众对于战略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设计等各类规划从初期到成果各阶段的参与权。为此,沟通前置对于加强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公众越早地获得相关规划知识,越早地接触规划编制,越能为下一步深入沟通协商和谈判提供可能。


2  将沟通式规划纳入法制化轨道


应对沟通式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的形式应做出制度化设计。例如,对于规划各阶段的公众参与内容必须作为规划成果上报的必要组成部分,接受政府和人大审议;对于事关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必须以法定的沟通程序纳入决策机制。对于规划权力短期难以均衡的情况,可着力发展协调公众参与的非政府组织,并且在政府部门中专门设立具有公众参与保障机制性质的“城乡规划多边沟通委员会”等机构与之衔接。


3  规划编制中设置沟通参与评估部分


对于不同的规划类型,可参照“沟通式规划参与谱系”,在立项之初即明确该规划的“沟通级别”,划定沟通参与范围、制定沟通程度目标及沟通预期达到的效果。对于规划编制是否满足了相应的沟通级别,必须在成果报告中有详尽的评估阐述,达到相应沟通参与目标和效果的规划才能上报审批。相应的,对于已批复规划的实施效果评估也应增加公众沟通参与规划实施的评估内容。


4  规划专业教育中增加沟通式规划技能训练


规划师必须具备相当的沟通技能才能减少冲突和误解,做到既调动沟通参与者的热情,又掌握沟通环境的气氛和节奏。笔者建议,在现行的规划教育体系中丰富沟通心理学、沟通组织学、社会经济学等理论学习;在规划课程设置中增加团队协作、组织汇报、演讲辩论等内容;同时强化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尤其是协调复杂诉求的实践机会,从而提高学生社会组织、人际交流、冲突调解和意见综合等沟通式规划必需的技能。


作者:胥明明,硕士,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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