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精粹 | 法国乡村复兴过程中文化战略的创新经验与启示【201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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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
2015年,笔者和南京大学的王红扬教授一同完成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法国乡村发展与特色保护的经验借鉴》的研究。在此过程中,笔者意识到文化战略对法国乡村复兴起到的积极催化作用,便开始着手梳理总结相关法国经验。
总体来说,法国乡村复兴过程中文化战略的实施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照系。首先,在发达经济体中,法国城市化进程起步相对较晚,在二战之后经历了一段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在随后的半个多世纪内,法国乡村在政策干预下从衰败走向了复兴;其次,法国既是农业大国,也是文化大国,从1970年代起法国开始重视乡村文化发展,逐步形成了针对乡村地区的文化发展战略,对乡村复兴起到了催化作用。
需要承认的是,即便是在法国这样的文化大国,在1950年代—1960年代,文化政策也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乡村文化政策相对缺失;直到1970年代—1980年代,才出现首批自下而上的乡村文化项目。1990年代,法国文化部和农业部部长共同指出,“文化不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奢侈品,而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1995年颁布的《领土规划与发展指导法》以法律形式指明了乡村复兴区的文化战略,明确了文化发展对乡村复兴的促进作用。2000年以来,乡村文化被视为乡村特性的重要方面,地方主导的乡村文化项目受到国家政策鼓励。这一转变伴随着法国乡村从危机到复兴的全过程。
具体来说,法国乡村文化战略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1)满足乡村地区多元化的文化诉求,推动城乡平等;(2)突出乡村特性,促进乡村地区的复兴。
法国当前的乡村文化战略很好地体现了文化与乡村发展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地方造就文化”,即文化源于当地资源;另一方面,“文化造就地方”,即文化赋予地方发展新的活力。
法国实施乡村文化战略中的创新经验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通过流动性、多功能、城乡共享等方式弥补乡村文化设施的不足。法国乡村地区人口密度较低,造成文化设施建设的不经济,为此,法国保留了乡村流动文化设施的传统,通过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巡回表演(图1)、文化节等弥补乡村地区文化设施的不足。同时,为了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法国乡村地区的文化设施和场所往往具有多功能和多用途的特点。一些非专用于文化传播的场地,如历史建筑(教堂)、农业设施(仓库)、公共空间(广场)常作为开展文化活动的场所。
图1 阿斯坎(Ascain)镇乡村合唱团
建立多尺度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升乡村“小遗产”和“大景观”的文化价值。相对于都市区而言,乡村地区的人文景观具有分散、规模小和与农业文明联系紧密等特点,俗称“小遗产”。为此,法国区域自然公园制定了乡村小遗产的识别、保护和价值提升指导手册。同时,法国乡村的“大景观”也被融入乡村遗产保护中,构建起独有的文化意象,使其成为经久不衰的魅力源泉。普罗旺斯地区便是其中典范:薰衣草田、古罗马遗迹、中世纪村落、梵高画中的阿尔勒小城和向日葵,这些元素源于当地资源,构成“普罗旺斯”这一地区独有的乡村文化意象(图2)。
图2 普罗旺斯薰衣草田
引导和培育“以人为本”的乡村特色文化项目,发挥其综合效益。法国文化与宣传部对文化项目的定义为“作品、公众和合作伙伴。其必要条件是呈现文化作品,根植于当地的风土人情,汇集不同的人”。法国乡村文化政策也正是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为乡村文化项目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首先,法国十分重视艺术家在乡村文化项目中起到的引导和教育作用,并鼓励他们到乡村发展文化事业(图3)。其次,公众作为重要参与者,是乡村文化项目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关键。最后,地方政府、民间协会与专业公司的同通力合作,确保了法国乡村文化项目可持续运作。
图3 马尔西亚克爵士音乐节(Jazz in Marciac)室外音乐会
——全文——
【摘要】1970年代起法国开始重视乡村文化发展,并将文化维度融入乡村整治规划等公共政策。到1990年代,法国逐步形成了集文化设施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人文景观规划、文化项目开发为一体的乡村文化战略,对乡村复兴起到了促进作用。当前我国乡村地区普遍存在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乡村地区的建设仍以物质空间改造为主。由此,本文聚焦于法国乡村复兴进程中的文化战略,首先回顾了法国乡村复兴历程中公共政策的演变,重点考察文化维度的政策发展;进而阐述法国乡村文化战略的内涵与创新经验;最后对我国的乡村复兴政策提出建议。
引言
在快速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多重冲击下,中国乡村地区普遍遭遇了劳动力、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流失,以及由此带来的乡村社会文化衰败和风俗瓦解等危机。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国内学术界越来越关注乡村发展与转型,提出了“乡村复兴”的概念。在乡村复兴策略中,学者不仅强调农村产业、治理体系、空间规划等方面的转型,还突出了传承乡村文化的必要性。一些学者倡导保护传统乡土文化中的精华,将其渗透到乡村现代生产与生活之中;另一些学者则从城市消费文化对乡村地区影响的角度出发,寻求乡村与城市文化的对等和平衡。在政策层面上,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后,2013年底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新型城镇化表述,体现了国家政策层面对“重城市、轻乡村”的城镇化模式的反思以及对乡村价值的高度重视。部分沿海发达地区率先开始了推动乡村复兴的尝试,如江苏省从2003年开始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建设“五件实事”,2011年进一步完善为《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标准》和《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技术指引》。然而,总体上我国的广大乡村地区尚未走出人口流失、就业不足、文化凋零的困境,即便在发达地区也尚未形成真正内生、长效的美好乡村图景和动力机制。目前乡村地区的建设仍以外在物质空间的改观为主,包括景观的优化和设施的增加,而不是内在价值取向、人文气息、社会秩序的培育和重建等。
由此,法国乡村复兴过程中文化战略的实施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照系:首先,在发达经济体中,法国城市化进程起步相对较晚,在二战之后经历了一段快速的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而在随后的半个多世纪内,经过有效的政策干预,法国乡村从衰败走向了复兴;其次,法国既是农业大国,也是文化大国,从1970年代起法国开始重视乡村文化发展,并将文化维度融入乡村整治规划等公共政策,逐步形成了针对乡村地区的文化发展战略,对乡村复兴起到了催化作用。本文聚焦于法国乡村复兴过程中的文化战略,首先回顾法国乡村复兴历程中公共政策的演变,重点考察文化维度的政策发展;进而阐述法国乡村文化战略的内涵与创新经验,并对我国乡村复兴政策提出建议。
1 法国乡村复兴历程中公共政策的演变及文化维度的发展
二战结束后,法国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期,城市化率从1946年的53.2%增至1975年的72.9%,这一时期对应法国社会经济全面高速发展的“光辉30年”。之后,法国城市化率趋于稳定,从1982年的73.4%缓慢增长至2007年的77.5%。在这半个多世纪内,乡村一度陷入人口骤减、功能单一、景观衰败以及乡村文化边缘化等危机。然而,有效的政策干预使法国乡村经历了功能角色、人口构成、文化价值等一系列转变,逐步摆脱困境,走向“乡村复兴”。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局(INSEE)的数据,法国乡村人口总量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衰退和停滞后,于1990年出现了回升,这一趋势到2000年之后更加明显。2003年,法国领土规划与区域吸引力跨部代表团(DATAR)【全称为Délégation interministérielle à l’aménagement du territoire et à l’attractivité régionale,成立于1963年,是法国国家层面指导城乡规划的跨部门机构】发布的《2020年法国乡村展望:寻求新的乡村可持续发展政策》指出,“法国乡村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总体上呈现出人口回流、功能产业多样、生态环境优越、乡村文化凸显的特点”,由此肯定了乡村复兴的总体趋势。
这一过程中,法国针对乡村地区的公共政策总体上呈现出从农业单中心到乡村综合发展、从国家集权到地方主导、从振兴薄弱乡村到发展卓越乡村的政策导向。乡村公共政策的演变为文化战略在乡村地区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契机。二战至今的乡村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乡村危机产生阶段(1945年—1950年代)
二战结束后,法国百废待兴,无论是重建城市还是发展工业都亟须大量劳动力。而在法国的乡村地区,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农业技术落后,土地分散化经营等问题长期存在,大量的劳动力被束缚在农业上。因此,这一时期法国先后颁布了《莫奈计划》和《第二个现代化和机械化计划》,旨在通过推广农业科技实现农业现代化,且积极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乡村地区基本服务设施建设。而随着大量农民的外迁,城市—乡村的对等关系被打破,乡村危机开始显现。该阶段法国乡村政策的重点是提升农业生产力,文化政策相对缺失。
(2)乡村危机深化阶段(1960年代)
在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法国乡村人口衰退、农民失业、乡村文化被边缘化,乡村危机加剧。这期间法国颁布了《农村指导法》和《农业指导补充法》,确立农业与其他行业的平等关系,推动土地相对集中和规模经营,保护农民收入和提供农民社会保障,建立农业生产者的退出和培训机制。同时,法国乡村政策开始关注环境问题,通过国家公园和区域自然公园的建立实现农业活动与乡村自然及人文环境间的平衡发展。但乡村危机仍在深化,传统意义上的法国农民在农业资本化的趋势下走向终结,代表乡村文明的传统生活方式也逐步消失。该阶段法国乡村政策完善了农村社会生产和保障制度,建立了城乡对等关系。文化维度并非该时期的政策重点,仅限于乡村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区域自然公园内乡村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划定。
(3)乡村危机缓解阶段(1970年代—1980年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放缓,法国乡村政策出现了转折,从以农业为重心向基于乡村整治的综合方向转变。1970年代开始实施的《乡村整治规划》涉及乡村经济、社会、生态、空间、文化等多个方面,鼓励乡村工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的发展。1982年分权法颁布后,中央政府对乡村地区的扶持由法国全域缩减为薄弱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地方层面上《市镇联合发展与规划宪章》取代了《乡村整治规划》,成为市镇联合体【法国目前有大区、省、市镇三大主要行政等级,其中市镇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法国的乡村市镇人口普遍较少,所辖面积有限,“市镇联合体”作为介于市镇和省的行政划分层级而存在,通常基于若干个市镇成员的共同发展利益而自发组织形成,对于推动跨市镇的专项工程或综合规划起着区域协调和统筹作用】尺度上的乡村规划文件。乡村危机随着乡村功能的拓展而有所缓解,但偏远乡村人口外迁和地区不平衡仍然存在。随着法国乡村政策向综合方向发展,文化维度被融入乡村整治规划中。在分权背景下,自下而上的乡村文化活动日益丰富,出现了首批乡村文化项目。
(4)乡村复兴初始阶段(1990年代)
这一时期,法国全面展开了乡村复兴计划,包含五大目标:
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共服务,重点加强通信、医疗和文化服务;
扶助对环境压力小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当地人口就业;
鼓励多样化的住房供给,满足未来乡村居民的不同需求;
鼓励多样化生产和经营,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传承乡村文化;
推进基于共同利益的市镇联合,实现城乡统筹。
1995年,法国将人口密度低、社会经济发展有结构性障碍的薄弱乡村划为“乡村复兴区”(ZRR: Zone de Revitalisation Rurale)(图1),对商业、手工业、旅游业等行业进行税收减免。同年颁布的《领土规划与发展指导法》(LOADT: Loi d’Orientation pour l’Aménagement et le Développement du Territoire)针对乡村复兴区提出了发展乡村经济、促进房屋租赁、丰富文化生活、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等目标。1990—1999年,乡村地区居民人数年均增加7900人,标志着法国乡村复兴的开端。该阶段法国乡村政策的重点为振兴薄弱乡村,其文化维度包括完善文化设施、传承乡村文化、保护乡村文化遗产、丰富乡村文化生活等多个方面。
图1 2009年法国“乡村复兴区”(图中绿色区域)分布
(5)乡村持续复兴阶段(2000年至今)
2000年以来,乡村复兴计划进入第二阶段,政策导向由振兴薄弱乡村转变为发展卓越乡村。2005年法国出台的《乡村地区发展法》(LDTR: Loi relative au Développement des Territoires Ruraux)是第一部专门针对乡村地区及其特性的法令,旨在保留和发扬乡村特性并将其转化为乡村地区的发展优势。同年,法国开始实施“卓越乡村”(Pôle d’Excelence Rural)项目,确定乡村文化、旅游、生态资源、服务业和科技四大主题。项目由各市镇联合体负责编制,之后交由法国领土规划与区域吸引力跨部代表团审核(图2)。这一时期的乡村政策开始注重挖掘乡村的自身优势与发展潜力,倡导差异化发展,体现了乡村发展的思路由“补短”向“扬长”转变。而文化维度则被视为维护乡村特性的重要视角,地方主导的乡村文化项目受到国家政策鼓励(表1)。
图2 2006年法国获批的379个“卓越乡村”项目
表1 法国乡村复兴过程中公共政策的演变与文化维度的发展
2 法国乡村文化战略的内涵与实施方式
如果说乡村危机的根源在于乡村地区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资本主义化的多重冲击下,难以适应其功能角色的转化,无法完成从物质空间到行为价值的重构,那么,文化作为人们集体创造和创新的产物,赋予人们适应周边环境变化的能力,并使其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从法国的经验来看,文化维度自1970年代融入乡村整治规划后,从单一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为集文化设施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人文景观规划、文化项目开发为一体的乡村文化战略。1990年代,法国文化部和农业部部长共同指出,“文化不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奢侈品,而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1995年颁布的《领土规划与发展指导法》以法律形式指明了乡村复兴区的文化战略,明确了文化发展对乡村复兴的促进作用。
2.1 法国乡村文化战略的内涵
具体来说,法国乡村文化战略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1)满足乡村地区多元化的文化诉求,推动城乡平等
伴随着乡村危机的产生与发展,法国乡村地区出现了两次文化浪潮。第一次浪潮发生在1950年代—1960年代,对应了法国乡村危机产生和深化的阶段。面对乡村就业机会的减少和公共文化设施的衰败,法国乡村地区的留守农民发起了“在当地生活与工作”运动,表达了对城乡平等、回归乡村的诉求。第二次浪潮发生在1970年代—1980年代,对应了法国乡村危机逐步缓解的阶段。自1982年法国通过了《关于工作时间和带薪假期条例》后,“度假”成为大众休闲方式,度假目的地也不再局限于海滨和山区,而向乡村地区发展。随着以旅游业为先导的乡村非农功能的拓展,乡村人口日益多元,由此产生了多样化的文化诉求。
长期以来法国文化政策将文化民主作为首要目标。1959年法国成立文化部,推行“让最大多数的法国人能接触全人类、首先是法国的文化精华”的文化政策。从地域上讲,文化不应是城市居民的专属,乡村居民也应当能使用文化设施、参与文化活动。从1970年起,法国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文化设施的可达性。从1972—1996年间法国新建和改建的博物馆分布来看,尽管巴黎等都市区的博物馆比较集中,但中部腹地和地中海沿岸乡村地区的资源水平也有较大提升。到2012年,法国乡村地区居民往返“生活区域”【“生活区域”为法国国家统计局定义,是居民可以享受到基本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最小区域范围。2009年,法国共有1666个生活区域,其中的1287个位于乡村地区,平均人口为15640人】(bassin de vie)内的主要文体设施(包括电影院、博物馆、剧院等)的中位数时间为43分钟,基本实现了乡村地区居民就近拥有文化设施的目标。
(2)突出乡村特性,促进乡村地区的复兴
1990年代以来,法国乡村文化政策的目标也不再局限于城乡文化设施的平衡,而开始强调乡村地区的文化特性。如法国著名学者凯泽(Kayser)所言,以公平为目标的均一化的文化政策时代已经结束,目前更大的挑战是如何彰显地方特色,保护文化多样性,促进地方发展。这一转变对应了1990年代以来法国乡村政策的指导思想——乡村发展战略从“补短”变为“扬长”,不再与城市地区作无差别竞争,而是发挥乡村特性,提高乡村吸引力。文化被视为实施这一战略的有利元素——对于企业来说,除了传统的选址要求(交通、税收、配套条件等)外,更加重视企业所在地的形象、人文底蕴、地方特性等因素;对于居民来说,过去主要以“经济因素”作为迁移的动机,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为了“生活品质”而迁移。
为此,法国政府一方面巩固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另一方面鼓励乡村文化项目的开发,并将两者结合,利用乡村物质景观和文化体验共同诠释“地方精神”。在分权法背景下,这一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成为地方层面推进乡村复兴的重要抓手。
总的来说,法国当前的乡村文化战略很好地体现了文化与乡村发展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地方造就文化”,即文化源于当地资源;另一方面,“文化造就地方”,即文化赋予地方发展新的活力。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决策者往往会遇到矛盾,甚至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完全基于过去的(已经消逝的)乡村民俗文化,或者是对其不切实际地“再造”;二是彻底被现代城市文明渗透而导致乡村价值的沦陷。为此,需要深入理解所处地域的特性,且有足够智慧找到传统与现代、特性与开放、地方与全局之间的平衡点。在此基础上,决策者才能将当地潜在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有效、独特的资源,推动当地发展。
2.2 法国实施乡村文化战略中的创新经验
在实施乡村文化战略的过程中,法国基于乡村地区人口密度低、老龄化严重、文化设施相对欠缺、自然景观优美、人文底蕴深厚的特征,积累了开展乡村文化活动的创新经验,并以此推动乡村产业转型、保护特色景观、彰显传统文化、促进社会融合,最终实现了乡村地区吸引力的提升。
2.2.1 通过流动性、多功能、城乡共享等方式弥补乡村文化设施的不足
尽管当前法国乡村地区的文化设施水平较乡村危机时期有了显著改善,但是城乡文化资源的差距仍然存在。主要原因是乡村人口低密度造成的设施使用不经济:法国乡村“生活区域”平均人口密度仅为城市“生活区域”的八分之一,同等规模的文化设施在城市的使用效率更高。为此,法国保留了乡村流动文化设施的传统,通过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巡回表演、文化节等弥补乡村地区文化设施的不足。以皮卡第大区为例,1988年图书巴士在人口为250~5000人的乡村市镇的普及率约为80%;1988—1998年间随着图书馆数量的增加,拥有图书巴士的市镇比重下降,但也保持在60%以上。在奥弗涅大区,传统流动电影院经过改良后重获新生,成立于1992年的“田野”协会利用乡村文化场所提供流动的室内电影放映服务。到2015年,该协会组织的5条放映路线惠及85个市镇的10.5万观众。
同时,为了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法国乡村地区的文化设施和场所往往具有多功能和多用途的特点。一些非专用于文化传播的场地,如历史建筑(教堂)、农业设施(仓库)、公共空间(广场)等常作为开展文化活动的场所。相比传统的剧场或音乐厅,这些场地经过专业团队的搭建反而能产生独特的艺术效果。另外,目前法国在乡村地区重点投资多功能文化设施,如集图书馆、展览馆、剧院、艺术家工作室等功能为一身的多媒体图书馆。
此外,共享文化设施和服务逐渐成为法国城乡合作的模式。2002年,法国通过成立“文化合作公共机构”的法令,为各级地方政府共享文化设施和文化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乡村地区能以较小的成本享受与都市区同等的文化设施和服务。
2.2.2 建立多尺度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升乡村“小遗产”和“大景观”的文化价值
自1967年区域自然公园建立,法国即开始重视乡村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并建立起“点—面—线”的多尺度保护体系。其中,列级和注册历史建筑(monument historique classé et inscrit)和乡村复兴区住房改善项目(Opérations programmées d’amélioration de l’habitat-revitalisation rurale)为建筑保护层面的保护工具;分级和注册景观地(site classé et inscrit)和建筑与遗产价值提升区(AVAP: Aires de Valorisation de l’Architecture et du Patrimoine)【2010年,“建筑与遗产价值提升区”取代了设立于1983年的“建筑城市遗产保护区”(ZPPAUP: 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n et Paysager)制度。由此,全法600多个建筑城市遗产保护区需用6年时间转变为建筑遗产价值保护区,在原有保护原则基础上,增加对于当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是乡村地区自然景观区和传统村镇的保护工具;区域自然公园则是对具有高品质自然和人文景观乡村的区域性综合保护制度。如位于巴黎西南郊外的雪弗赫兹上河谷区域自然公园跨伊夫林和埃松两省,覆盖51个市镇,内含两处建筑城市景观遗产保护区、若干景观地和历史建筑(图3)。此外,欧盟乡村经济发展行动联合组织(LEADER: Liaison Entre Actions de Développement de l’Économie Rurale)实施了“乡村文化路线”保护,如对“罗马古道”(穿越法国南部连通罗马和西班牙的古道)沿途古迹和整体风貌进行保护。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保护工具都必须与各市镇或市镇联合体的地方规划相协调,以确保保护措施的实施。
图3 雪弗赫兹上河谷区域自然公园人文景观保护规划图
为了凸显乡村景观的特质,法国尤其重视对乡村“小遗产”和“大景观”的价值提升。首先,相对于都市区而言,乡村地区的人文景观具有分散、规模小和与农业文明联系紧密等特点。除了部分具有杰出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的建筑,大量的乡村文化遗产并没有达到国家列级或注册历史建筑的标准,俗称“小遗产”(petit patrimoine),如民居、小教堂、磨坊等典型的乡村建筑,以及古井、洗衣池、小喷泉、界石等构筑物。小遗产对于提高乡村地区的文化辨识度和归属感具有积极意义,但保护难度较大。因此,法国区域自然公园制定了乡村小遗产的识别、保护和价值提升指导手册。如阿维斯诺斯区域自然公园在指导手册中以图示的方式介绍了该地区7个大类17个小类的小遗产的历史、功能、现状和修复建议(图4);并规范了小遗产的保护步骤,包括(1)观察和记录,(2)历史考证,(3)材料辨识,(4)诊断建筑物及周边环境,(5)制定修复或改造计划,(6)行政申报,(7)工程实施。
图4 阿维斯诺斯区域自然公园小遗产修复图示手册节选(某洗衣亭现状及其周边环境修复建议)
相对于历史建筑来说,小遗产的修复方式更为灵活,除了恢复原貌之外,也可部分修复以体现遗产的变迁过程,或与现代建筑相结合并赋予新的功能。其次,法国乡村的“大景观”也被融入乡村遗产保护中,赋予了文化色彩。其中以地景艺术为典型代表,包括临时性的艺术展览,如以森林景观为创作元素的墨兹“森林之风”(Vents des Forêts)艺术节,以及永久性项目,如阿尔代什省的“洛兹小径”(Sentier des Lauzes)的听觉体验之旅(图5)。无论哪一类型的历史遗产,保护并非最终目的,重要的是实现其价值的提升。法国的经验是将当地的物质景观与非物质遗产有机结合,构建起独有的文化意象,使其成为经久不衰的魅力源泉。普罗旺斯地区便是其中典范:乡间的薰衣草田、古罗马遗迹、中世纪村落、梵高画中的阿尔勒小城和向日葵,这些元素无不源于当地的自然、历史、文化资源,构成普罗旺斯这一地区独有的乡村文化意象。
图5 依托乡村景观的艺术创作:“洛兹小径”倾听点(左);“森林之风”艺术节作品(右)
2.2.3 引导和培育“以人为本”的乡村特色文化项目,发挥其综合效益
萌芽于1970年代的“文化项目”于1995年得到《领土规划与发展指导法》的认可,并逐渐发展成法国地方决策者常用的乡村发展工具。法国文化与宣传部对文化项目的定义为:“作品、公众和合作伙伴。其必要条件是呈现文化作品;当然仅有文化作品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根植于当地的风土人情,汇集不同的人。”相对于都市区的文化作品,乡村文化项目的艺术价值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对人的考虑。因此,乡村文化项目组织的核心包括三类主体:艺术家、公众和合作者。事实上,法国乡村文化政策也正是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为乡村文化项目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
首先,法国十分重视艺术家在乡村文化项目中起到的引导和教育作用,并鼓励他们到乡村发展文化事业。早在1950年代末,法国就加强了针对艺术家的社会保障,增强他们工作场地的机动性。事实证明,在1970年代—1980年代的乡村文化浪潮中,艺术家已成为先行者,进驻乡村进行创作。2006年法国文化和宣传部发表了《关于辅助艺术家和艺术团队驻地的通知》,针对三类艺术家驻地进行补助,包括艺术创作和排练地、艺术传播场地和艺术家与艺术机构的长期驻地。2015年召开的法国乡村特性跨部会议强调了在乡村地区扶助艺术家驻地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响应了这一政策,以就地取材的方式鼓励艺术家进驻。如,“中世纪新文学”重镇——福卡尔基耶—卢勒山市镇联合体为吸引文学创作者,修复了中世纪遗存建筑以接待作家短居创作。该项目因此而获批“卓越乡村”。在此类政策鼓励下,一批艺术家被乡村独特的创作氛围、良好的生活品质和低廉的创作成本吸引,到乡村发展文化事业。他们不仅将乡村自然景观、乡村社会问题(如老龄化现象)作为创作元素,还积极开展青少年艺术培训,深受当地家庭欢迎。
其次,公众作为重要参与者,是乡村文化项目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关键。文化项目的经济效益毋庸置疑,体现在对当地就业和居民收入的贡献。而法国不少成功的文化项目不仅推动了乡村经济发展,还促进了社会融合,重建了乡村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著名的马尔西亚克爵士音乐节(Jazz in Marciac)便是典范。1978年,当地一名热爱爵士乐的中学教师在这个农业主导的薄弱乡村发起了一场约400人参与的音乐节。经过30多年的发展,这一为期两周的音乐节成为欧洲最大的爵士音乐盛会,每年吸引20多万观众。一方面,音乐节直接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如门票、纪念品的购买,餐饮和住宿等;还产生了间接经济效益,包括带动周边地区旅游,使当地农产品获得品牌效应等。另一方面,音乐节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这是一场“平民”音乐盛会,分为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后者在由中世纪拱廊围合的市镇广场举行,免费对公众开放(图6)。音乐节期间的住宿以“互助”形式为主:24%的游客选择露营或露营车,27%借宿在亲朋好友家中,22%居住在当地民宿,仅5%的游客选择宾馆。音乐节得到了当地居民的大力支持,每年约有850名志愿者加入音乐节的组织工作,节省了约100万欧元的成本开支。为了回馈社会,音乐节发起人在当地中学开设了爵士乐课程,并让学生参与音乐节演出。这不仅使该中学人数翻倍、免遭关闭,还将之发展成法国爵士音乐教育的圣地。在音乐节推动下,马尔西亚克的吸引力逐步提升,市镇总人口从1962年的996人增长到2012年的1243人。
图6 马尔西亚克爵士音乐节室外音乐会
最后,地方政府、民间协会与专业公司的通力合作,确保了法国乡村文化项目可持续运作。在法国,不少乡村文化项目起源于艺术家或民众创意,但之后的项目培育、经营和管理离不开地方政府、民间协会以及专业公司或团体的合作。在政府层面上,分权法颁布之后,法国文化部将大部分文化政策的制定权下放至大区文化事务部,而市镇和市镇联合体在地方文化项目的编制和推动方面起主导作用。除政府外,协会是法国最常见的文化项目运作和管理主体。协会具有成立条件宽松、运作方式灵活、可获得政府扶持和资助等优点,因而适合作乡村文化项目的组织者。目前,法国90%的协会得到政府补助,相应地,协会发起人可选择政府代表参与协会决策。另外,专业公司或者团体因其在特定领域的专长也以合约形式参与乡村文化项目的运作。如,巴黎远郊小镇普罗万(Provins)的文化项目发展得益于上述三类主体的合作。作为中世纪法国最大的集贸市场之一,普罗万完好保存了中世纪鼎盛阶段的风貌。1965年—1990年代,该市市长积极推动了普罗万中世纪主题文化项目。目前,普罗万每年举办“丰收节”“中世纪节”等大型文化节,吸引游客23万人次。其中,起源于当地香槟酒集市的“中世纪节”是普罗万规模最大的文化节。该项目由市镇政府和“活着的历史”协会联合组织:前者负责项目总体策划、经费筹备、活动宣传等事宜;后者作为全国性的中世纪题材活动的专业协会,负责文化节的艺术编排、活动组织等。此外,普罗万还举行“骑士传说”和“城墙之鹰”等日常文化演出。这类项目一般由市镇政府下属的旅游部门委托给专业公司经营。普罗万的文化项目在地方政府、民间协会和专业公司的合作下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推动了产业转型。2012年,普罗万农业从业人口比重仅为0.3%,一半以上人口从事服务业。当地人口也从1990年的11608人增长到2012年的12161人。
3 结论与启示
在法国乡村复兴的历程中,农业现代化、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分权法的实施以及乡村整治规划分别奠定了法国乡村复兴的经济、制度、行政乃至空间规划方面的基础。文化维度在乡村公共政策中从无到有,从单一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为集文化设施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人文景观规划、文化项目开发为一体的乡村文化战略,体现了法国政府对乡村文化政策认知的逐步提升。1995年《领土规划与发展指导法》的颁布标志着法国从国家政策层面认可了文化发展对乡村复兴区的积极意义。事实证明,乡村文化战略对于法国乡村复兴起到了积极的催化作用——推动产业转型、保护特色景观、彰显传统文化、促进社会融合,最终实现乡村吸引力的提升。
对照我国的情况,2000年以来随着国家政策层面对乡村问题的重视,各地掀起了一波乡村规划热潮。文化元素越来越多地融入乡村更新项目,由此涌现出“慢城”“金花村”等标杆性乡村区域与聚落。然而,不少乡村文化元素是外来的、输血的,而不是内生的、造血的,结果导致了再造景观与当地的内在“两层皮”现象。地方政府在发展乡村文化项目时往往以经济利益为重,忽视民众诉求,结果破坏了当地的传统风貌和社会秩序。对此,法国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3.1 依托当地资源,彰显“地方精神”,突出乡村特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乡村地区的重视,一系列乡村规划在我国各地编制和实施。伴随着资本的注入,乡村地区的物质风貌得到改变。而这一过程往往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1)乡村调研和规划不够深入,对乡村文化和地域特色重视不足、挖掘不够,影响了乡村地区文化的保护和传承;(2)投入乡村地区的资本以经济利益回报为主导,把一些传统的乡村空间改造成带有城市色彩和现代性特征的商业消费空间。这些做法带来的不是乡村地区的复兴,而是乡村文化的丧失。法国乡村复兴的经验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自法国《乡村地区发展法》颁布以来,突出乡村特性、提升乡村吸引力成为法国复兴的核心思想。乡村文化战略集中体现了这一原则。无论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对文化项目的开发,法国的成功案例都体现了对当地资源的尊重,以本地“原创”主题为主,很少“植入”外来元素。即使有外来艺术家参与,他们也尽可能就地取材,并通过成立协会、组织培训等方式让本地居民参与其中。在乡村物质空间的改造方面,文化特色的体现不意味着单做“加法”,更要做“减法”。例如,历史名镇普罗万的地方规划文件首先说明的是每一类用地中严格禁止的功能和建设,以保证其中世纪的风貌得到完整保护;在此基础上,阐述区域内倡导的功能和规定的建筑形式。相对于都市区而言,乡村地区的自然风貌、农耕文明和乡土习俗等物质与非物质资源都是其特性的组成元素。文化政策的引导可使之得到“升华”,而不被城市主流文化所取代,最终形成鲜明的乡村特色,提升当地对人口和产业的吸引力,催化乡村复兴。
3.2 满足乡村地区多元化的文化诉求,发挥乡村文化的综合效益
随着乡村功能的拓展,法国的乡村人口日益多元化,以农民、退休人员为代表的常住人口和来自城市的短居人口产生了不同的文化诉求。乡村文化政策需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本地居民的需求。为此,法国乡村文化政策十分重视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如给当地青少年提供艺术教育,在文化项目中积极动员老年人、农民等文化边缘群体,实现他们自我价值的提升。法国经验表明,只有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乡村文化项目才能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对照我国现状,乡村地区的居民仍以农民以及临近就业的农村流动人口为主体,老人、妇女、小孩占相当大的比例。而当前的乡村规划和文化项目的开发易走入两个误区:或是以乡村旅游为单一目标,忽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文化需求;或是局限于现状,不能顺应乡村功能拓展和乡村人口多元化的趋势。因此,如何在满足现有居民文化诉求的基础上,合理预见乡村未来人口构成,发挥乡村文化的综合效益是推动乡村复兴的关键。
3.3 针对乡村自然、人文特征,创造一批有效的文化政策推行工具
2016年,我国住建部提出了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特色小镇的目标,并将彰显特色传统文化作为培育要求之一。这标志着我国在乡村建设方面从单纯的物质空间改造向文化传承等非物质领域的转变。然而,在这一政策导向之下,有必要细化出一批有助于文化政策在乡村推行的工具。否则,该政策很可能沦为一个单纯的量化指标,导致地方政府一哄而上、复制一些“成功案例”,造成“千镇一面”“千村一面”的后果。对此,法国多元化、精细化的文化政策工具值得我国借鉴并进行本土化的融合和发展。譬如,流动性、多功能的文化设施既弥补了乡村文化设施的不足,又避免了文化设施布局的冗余。而“文化合作公共机构”为各级地方政府共享文化设施和文化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多尺度乡村遗产的甄别和保护则扩大了乡村地区文化保护和开发的范围,避免了地方文化空间的碎片化,利于形成整体性的地区文化意象。例如,以《区域自然公园宪章》为代表的契约式合作【《区域自然公园宪章》是法国区域自然公园的建立和管理依据,也是参与市镇之间的契约。对于各个市镇来说,它们拥有参与或拒绝参与区域自然公园评级的自由。由于加入区域自然公园意味着将本市镇的发展与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相融合,参与到区域内的整体规划中,并拥有公园品牌和国家级水平的专业团队的协助,以及专项资金补助,一般而言,市镇政府会自愿选择区域自然公园的评级,但也可能因为民意选择不加入。该选择权保证了加入市镇的合作积极性】模式避免了上级政府摊派任务、下级政府缺乏积极性的现象,提高了区域层面上乡村文化政策的实施效率,使得诸如乡村“小遗产”等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得以落实。
3.4 激发“自下而上”的乡村复兴,形成多主体合作的乡村文化发展机制
乡村的建设和复兴是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政府起到政策制定和引导的作用,而真正的活力则来源于村民自身。参照法国经验,在分权化背景下,法国的地方政府在乡村文化项目开发中扮演了“引导”而非“包办”的角色,“以人为本”的思想得到高度重视。一方面,地方政府为市场、民间协会、普通民众等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和话语权,政府、协会、民众等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的机制得以建立。其中,法国对民间协会的组织方式、资金来源及其与政府合作模式的明确法律规定和约束确保了这一机制的运行,避免了文化项目发展中职权不清、公私不明、民众利益受损的乱象。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自下而上”的“人”的需求和意愿得以表达,“人”的能动性被挖掘和发挥,实现自身价值。由此,多元主体的主动参与使得乡村地区的文化活动不是短期性、“政绩”化的项目,而成为一个可持续、“接地气”的过程,真正带动乡村发展。
作者:李明烨,博士,法中建筑与城乡可持续发展研究院(IFADUR)副主任。mingye.li@ifadur.com
汤爽爽,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系,教授。soupcool@163.com
延伸阅读
政策、社会、空间——法国大型居住社区的建设与治理(1850—2010年)
编辑:张祎娴
排版:徐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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