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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文生、万立《不平等与不对等:晚清中外旧约章翻译史研究》出版

商务印书馆 近现代史研究资讯 2022-03-18

作者: 屈文生 / 万立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 2021-3
页数: 313
定价: 98.00
装帧: 精装
丛书: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ISBN: 9787100196352


本书简介


1842年《南京条约》、1844年《望厦条约》、1858年《天津条约》、1876年《烟台条约》、1901年《辛丑条约》、1902年《马凯条约》……一部部不平等条约有如一帧刻度表,不断标识着晚清帝国的“天朝崩溃”历程,也因此得到史学、外交学、国际法学的关注。


然而跳出“大历史”的宏观视角,上述旧约章本身以双语或多语拟就,其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皆有不可避免牵涉大量翻译活动。而翻译的背后是语言的碰撞,观念的冲突,制度的龃龉,权力的对比,乃至人心的诡谲……翻译非易事,也并非小事。本书正是通过对上述六大不平等条约中英文约本及其缔结与履行过程的翔实查考,以条约的不平等与翻译的不对等为双焦点,从语词出发,从文本出发,从历史的细部出发,厘清、补写乃至重构晚清旧约章相关的历史叙事。这种跨学科研究的进路,意味着对晚清旧约章的研究向动态化和纵深化转向。

★ 从条约文本一手资料出发,结合翻译理论、历史考据与法学思辨,跨学科的新锐学术写作。
★ 入选2019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真正曲径通幽的学术研究典范。
★ 既从文本出发,又关照历史事件的成因与影响,出入于历史的微观与宏观之间,给出精到而具解释力的阐发。
★ 专业书写,不妨可读性;回望历史纵深处,亦不乏现实关怀。翻译,是一种出发,也是一种抵达。




 一部晚清旧约章史就是一部翻译史


晚清中外旧约章的历史主线明确、内容聚焦,自《南京条约》以来的不平条约多侧重贸易、税则、厘金、通商口岸、内地、司法、传教等事宜,对其研究也就绕不开这些繁杂、纠缠的问题及相关事件,并逐渐构画出一部晚清旧约章的大历史。

《南京条约》第二条中英文本

 
晚清中外旧约章本身以双语或多语拟就,即便总以外文作为正义,中译本仍不可少,更不消说条约交涉过程中,存在着中外间关于条约的照会、草案等文本的大量翻译活动。翻译贯穿不平等条约之中,译本、译者、赞助者、翻译动机、翻译事件等传统翻译史要素都可以在中外旧约章中发现并在某些情境下起着重要作用,旧约章及其历史因而也就可以成为翻译史的书写对象。
 
事实上,我们并未对中外旧约章的翻译史展开全景式研究,并未像传统翻译史研究一般围绕译本和译者展开叙事,而是更关注作为历史事件的翻译问题本身,以及翻译问题产生的动因和由此引发的后续效应。我们希望从不平等条约中的“小词”“小事”中发现翻译的角色、价值,也希图借此与中外关系史研究展开真正的对话。
 
183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华垄断贸易终结以后,行商体系解体,这意味着不止东印度公司的商船可以到广州从事贸易。此时的中英关系演化到一个尤其紧张的时期,其根源主要在于此前两百多年贸易史累积的种种问题。紧接着发生的律劳卑之败、虎门销烟和第一次鸦片战争等事件,是中英关系矛盾累积后进一步恶化的表征。两国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签订《南京条约》,而后陆续订立《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后因英人广州入城及修约和广州总督体系等问题,中英间冲突再起。效仿英国的对华方略,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先后订立,美、法两国紧随英国之后通过订立条约的方式与清朝确立不平等关系。

1841年1月,中英于广东虎门颜顺湾交战。



咸丰六年九月十日(1856年10月8日)亚罗号事件发生后,英国借机联合法国北上,是为第一次英法联军之役。清廷战败,咸丰八年之夏,东阁大学士桂良及吏部尚书花沙纳同英、美、法、俄四国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开启了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的第二阶段。此时,西方国家同中国订立条约的地点,从地理上一路向北,已经从1842年立约的南京北上至天津,从原先一口通商的广州直逼中国的心脏地区北京。这一时期中国在对外交涉的处理上跟着进入了破旧立新的重要阶段,从最初的广州总督体系转变为1858年由上海钦差大臣办理,再至1861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设立,下设三口通商大臣(管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等三口以及相关外通商交涉事务)和南洋通商大臣(例由两江总督兼任,管理东南沿海和长江沿岸各口通商交涉事务)。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订立的《辛丑条约》深刻改变了清朝恪守的体制,其第十二款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由此牢牢确立起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此后半个世纪的优越地位。其他诸如驻军、使馆区制度,损害中国主权和自保权,将《南京条约》订立前遥不可及的北京全部置于列强的军事控制之下,条约制度发展至最高峰,中国仅剩下一个主权国的空壳。
 
1840年7月4日,定海总兵张朝发、定海知县姚怀祥等与英国军官伯麦在舟山湾谈判。

在关于中外条约进程的叙事中,学界往往集中在不平等条约的交涉过程、特权制度、废约经过,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国际法,以及与政治运动研究等方面。我们以为,一部晚清条约史就是一部翻译史,这一时期的贸易史、外交史与法律史,可以从翻译问题着手加以推敲、研究。因为,晚清不平等条约全部以中外双语或多语拟就,尽管多以外文本为作准文本,但中文本仍是中方乃至外方不得不援用的对象。那么,中外语本是否对等,及其不对等的原因和影响则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所在,对这一过程及其相关内容的挖掘和探讨,既是条约史研究的应有之义,也为翻译史研究提供了另一视角和进路。
 
我们本以为中外不平等条约的约文不对等情形会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法律术语或政治(外交)用语之上,但与先前的预期不同,本书所涉之六大不平等条约中的约文不对等情形却出现在“城邑”“港口”“城口”“议定”“让与”“三月”“管事官”“全权”“钦差”“英国”“会同”以及“惋惜”等平凡得不能再平凡或看似没有什么争议的词语之上,但“词小事大”,“小词无小事”。这些词语在单一语境中固然没有特别研究价值,但在或作为皇皇巨著或仓促拟定的中外双语乃至多语条约之中,看似稀松平常的用语往往成为外交交涉的关键词,是条约史和翻译史研究中最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中外交涉中翻译往往具有重要蕴意,并多次成为晚清西方在华外交使节(有时可能也包括传教士)实现帝国在华利益的工具,条约中文译文有时是被改写和操纵的一个结果。殖民者通过将不平等条约文本的译文适用于第二语言受众,从而将他们通过实在暴力或武力威胁取得的战果用另一种文字固定下来。西方在华外交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利用不对等翻译,扩大了不平等条约的特权,加剧了中西不平等程度。当然,不容忽视的是,被侵略者也多少利用不对等翻译来抵抗新话语、维护旧体制。这两种情况在本书研究的六大条约的个案交涉上都有深刻的体现。
 
《南京条约》及其附约《虎门条约》本身是翻译史的绝佳研究对象。它从节拟之初就充斥着各种翻译问题,并通过麦都思的两次回译体现出来。《南京条约》成为后来中外条约的基础范式,如国名前冠以“大”字,国主女王名改译“君主”二字,谈判代表改译“钦奉”并演化为“钦差”等等。这些跨语际实践在之后的中外条约中几乎原封不动地照搬,因而对这一做法的形成及其原因展开基于文本的分析,也成为补写中国近代史第一页的重要方式,并对近代以来的外交与法律翻译史有着溯源作用。

《南京条约》典型问题译例举隅

 

《虎门条约》中文官本内若干漏译译例


很多人先前可能没有料到中美关系的第一页竟与翻译密不可分。在津约谈判中中方坚决不允英方北上;在中美《望厦条约》谈判中中方谈判者程矞采犯下的外交、翻译错误,被美方抓住并坚决予以抨击。按理说,英国拥有当时最杰出的华英译者,但从表面上看,中美《望厦条约》之后的一系列条约的翻译错误显著少于中英条约。其原因或正在于程矞采对于《南京条约》中文本的修改,使得美方尤为注意中英约文的对等,甚至点明字数,以保障条约的执行。此后,与中英、中法、中俄同年订立的条约不同,中美1858年《天津条约》并未规定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或许也是由于顾圣在1844年谈判时的做法,使美国政府、谈判者有底气不这么做。
 
翻译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自中英津约开始,近代中西交往史上“话语权”发生转移,这一点在中外条约文本的翻译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天津条约》第五十款帮助英国实现了《南京条约》未能明确争夺的条约解释权(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翻译权)。第五十款规定“总以英文作为正义”,决定了彼时的一切外交交涉中,中文本永远只能是译本而不是原本;同时这也支配着条约解释、适用权,并通过翻译实现连原约本都未规定的内容。
 
其中,欧美“老中国通”(Old China Hands)在条约文本的翻译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华英国语言学家们常常利用自己作为英国官员与中国官员,或者英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中间人的特权地位,来缩小或者彻底消除英语和汉语在语言上的意义差异。换言之,他们努力寻求一种通用或通约的意义交换为式。比如,美国传教士型外交官卫三畏和英国学者型外交官威妥玛,都对中国的历史语言、社会文化和官僚制度有深刻的认识,故能在条约文本的制作计程中,充分发挥其掌握的双语优势,巧妙利用中外交往中的“跨文化区域”,易大限度地争取条约特权。这种居间调停的“话事人”角色,与列强的炮舰外交政策相辅相成,不容忽视。如今,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可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外方将翻译作为推进帝国在华利益的隐形武器。
 
威妥玛对于这一武器运用得十分娴熟。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在旧约章翻译史上极为特殊,它可能是唯一一个直接以错纠错的条约。身为译者与学者的驻华公使威妥玛以津约第五十款“总以英文作为正义”赋予的权利,在《烟台条约》中对先前犯下的翻译错误加以解释,并再讹设出津约原本就未规定的会审权,正式订明了外方领事会审的权利,成为后续会审公廨、驻华法院会审的基础。威妥玛以一种巧妙而隐秘的方式实现殖民利益的强化,显现出翻译权力的重要性所在。
 
翻译本身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条约交涉中稍有不慎便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即便许多确属无意造成的失误,但仍造成无法挽回的问题,尤其在翻译权力属于一方之时。《辛丑条约》议定过程中,英法等国关于赔款性质的确定几经波折,由于涉及多国语言,其在关键词“金债”“银债”以及还款方式上出现严重纰漏,事后知晓错误之时仍不愿直接承认,反而将错就错,使得“一人一两”赔款的观念流传至今。类似地,《马凯条约》的中方议定者注意到了翻译的不对等这一点,几次要求明确“城口”的含义,避免重演六十年前之错。奈何在英方的强势和翻译权力的丧失之下,“总以英文作为正义”的障碍难以跨越。翻译与不平等条约制度的关系昭然若揭。
 
总而言之,中外关系史与翻译史之间存在一定的亲缘关系,中外关系史研究的拓深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翻译研究的驱动。同时,条约提供了诸如文本,动机、赞助者等翻译史研究的重要基础,故在条约中研究翻译史是自然而然的一件事。在运用经翻译得来的史料时,没有把平行的语料作为研究的对照或者依据,会导致翻译之于历史的意蕴总被忽视,这一现象可以归因于翻译史研究者缺乏“历史的意识”,而历史研究者也缺乏“翻译的意识”。
 
因此,中外关系史研究者在处理档案材料的时候,不可忽视史料是经过翻译的真相,将源语和译人语做对比研究,会对历史的逻辑重构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就中外关系史研究而言,研究者须穿梭在多语空间内,对影响翻译的各类因素进行富有想象力的思考,以发现并讲述其获得信任或不被信任的缘由、过程及意义。
 
晚清六十年条约史展现出中国各项权利的丧失,列强殖民权利的扩张,中国体制的崩溃,中外关系的变化,中国的主权被列强的主权所掩盖或取代,凡此种种面貌。六十年间的翻译史研究不可能同条约史研究一样涉及旧约章的方方面面,只能选取极具代表性的关键性词语揭露先前未能触及的侧面乃至正面,以期厘清、补写乃至重构特定时期的特定历史叙事。同时,这些晚清旧约章翻译史的核心问题具有强大的映射能力,足以让我们发现与之相关的乃至其他领域的历史与现实问题,进入中西法律交流史、中外关系史和国际关系领域。
 
掩上本书的时候,让我们回到当下。在那些目下正在发生的同中美贸易冲突甚至是贸易战相关联的磋商、谈判中,谁又能说翻译没有对其中的磋商和谈判发挥润滑或者阻碍作用呢。不过,就将这样的研究论题,或待相关档案解密后,留给下一代人做吧。



节选自《不平等与不对等:晚清中外旧约章翻译史研究》




作者简介:


屈文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首届长江学者青年学者。主要从事翻译史、法律翻译、法律史及中外关系史等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及数据库建设》。上海市精品课程、上海市一流本科课程负责人。曾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上海哲社成果奖一等奖、上海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上海市曙光学者、首届上海市外语十大杰出人物等奖励及荣誉称号。出版专(译)著《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等12部。在《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问题》等80余篇。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翻译协会法律翻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法学翻译研究会会长。


万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律史、翻译史、法律翻译及中外关系史等,在《学术月刊》《中国翻译》等刊独立或与合作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曾获第59届杰赛普(Jessup)国际模拟法庭大赛中国赛区团体亚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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