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成大歷史學報》第六十一號
「日常生活」的背後
杜正勝(Tu, Cheng-sheng)
最近二、三十年在學界興起的日常生活史,我個人把它當作新社會史的一環。因為「以人群為核心,以生活為起點」的新社會史,其實就是生活史研究最主要的部分。日常生活史之進入學院正統史學的殿堂,係人類歷史進入人民的時代所致,由於它反映一個國家、民族或地區絕大多數人的現象,而且又是最深沈、習焉不察的層面,所以也可以當作一個民族的根底。基於以上的認識,日常生活史研究要具備全面整體的視野,以避免枝節雜湊;但它也不是百貨公司式無所不包,而是從生活的一點呈現有機聯繫,以構成周全的歷史面貌。這兩點都是三十年前提倡的新社會史所強調的研究方法。但當年提倡新社會史時,有一個概念語焉不詳,本文則有所發揮-闡述歷史研究要能從表層看到內裡。這雖然是人世社會的經驗之談,但在講求論證的學術領域內卻非不證自明之理,而需要觀摩經典著作,體察適當方法,還要獨具敏銳的慧眼才能實踐。我認為立基於文物和文獻的歷史研究,史家需要對研究對象有所體驗,並依憑直覺而產生識見,其研究成果才容易貼切,歷史重建才能得其表又揭其裡,也才可能有活生生的歷史。這是歷史學各領域都面臨的大課題,非三言兩語可以說明白,但生活史研究不妨當作一個試驗場,或可為新史學創一新境界。
伊斯蘭「復興-改革」傳統:論al-Shafi'i(768-820)、al-Ghazali(1058-1111)與Sirhindi(1564-1624)的理念
江孟勳(Chiang, Meng-hsun (Wasim))
綜觀伊斯蘭歷史,諸多穆斯林思想家與知識分子不斷地審視伊斯蘭各知識領域的教授、傳播與實踐。這些對伊斯蘭教義、思想再省思的實踐廣義地被視為伊斯蘭的「復興(Tajdid)與改革(Islah)」。本文探討了西元第九到十六世紀之間,伊斯蘭復興改革理念的變化與發展歷程,特別集中在三位代表性人物之復興改革理念的解析。透過本研究顯示,即使這三位思想家來自於不同的時空背景,而且各自有不同伊斯蘭學科領域理念,他們皆以促使伊斯蘭的與時俱進為己任,使之得以因應各種新挑戰,而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中保持伊斯蘭原有的動力。本文探討的三位思想家分別是Muhammad ibn Idris al-Shafi'i(768-820)、Abu Hamid Muhammad al-Ghazali(1058-1111)與Ahmad Sirhindi(1564-1624)。這三位思想家雖然各自生處於不同的社會文化環境,但皆透過ljtihad(獨立理性推斷)的原則致力於伊斯蘭教義的詮釋與振興,這顯示一千多年來伊斯蘭復興改革傳統持續不斷的生命力。
一位地方官員的日常勸農-元人王結及其《善俗要義》
許守泯(Hsu, Shou-min)
中國歷朝莫不以勸農為施政重點,由游牧民族所建立的元朝也不例外。忽必烈長期治理漢地,深知農業的重要,建立元朝之後更是頒布農業詔令、建立制度與規範,這些也多為往後元朝諸帝所遵循。推廣勸農過程中,地方官更負重要責任。除了促進經濟生產,地方官對勸農有怎樣的理念?而因為勸農,他們是否該具備農業知識?如果具備農業知識,那麼其來源為何?本文於是以元人王結(1275-1336)及其《善俗要義》為討論對象,試圖理解這些問題。本文指出,王結上任順德路總管之後撰寫《善俗要義》作為治理依據。「善俗」的最高宗旨在於實踐儒家的價值觀,「富而教之」則是步驟,《善俗要義》前後包含了「農事」與「教化」兩部分,即傳達出此意。《善俗要義》的寫作依據,實與元代勸農的大環境相關:條列式的寫作格式與內容基調,來自元代農業綱領性文件〈勸農立社事理〉條畫;農業知識則來自於大司農司所編的《農桑輯要》。而這兩個來源都是忽必烈時代的產物,為元代勸農政策重要依據。基本上,《善俗要義》可當作地方基層版的〈勸農立社事理〉、一種操作指導手冊,也可視為是一種勸農文,而其最終目的則在於實踐儒家的價值觀。
「我朝同於趙宋」-十八世紀朝鮮儒者對宋代中華秩序的詮釋
蔡至哲(Tsai, Chih-che)
本文以分析朝鮮王朝世宗朝的名臣許稠與世宗之間的君臣對話為起點,觀察了許稠透過「中國之法,有不可法者」之論述,批判並拒絕了明代君主集權的「時王之制」與相關政治措施,不僅讓朝鮮儒者在朝鮮政治中扮演的政治主體地位得以維持,也影響了朝鮮王朝近世幾百年的政治文化發展,使朝鮮王朝君臣面對明、清兩代中華秩序時,並非全盤接受,反以宋代(或更古及三代)之中華秩序拒絕明代。特別在明清鼎革後,尤其朝鮮正祖一朝,朝鮮王朝君臣不斷地將朝鮮王朝與宋代中國歷史追比,視朝鮮王朝為宋代中國之再現,表達出「三代之治再現於朝鮮」,建立其自我歷史定位與文化自信。當吾人以歷史作為參照,更能發現所謂「中華秩序」的多元性與複雜性。
司法獨立與國家安全的權衡:再檢視明治時期的大津案
蘇俊斌(Su, Jun-bin)
明治 ; 大津 ; 大逆罪 ; 大審院 ; 日俄關係
大津案是一件發生於明治時期之行刺失敗事件。就在日俄戰爭前的十三年,當時還是俄國皇太子的尼古拉二世在訪問日本之際,居然遇到一位名為津田三藏的日本巡警意圖在鄰近琵琶湖的大津市對其行刺。面對著俄羅斯帝國,日本政府與人民都非常恐懼會因此遭受報復。當時明治政府中的許多有力政治人士,甚至向法院施壓要讓該刺客以侵犯皇室的大逆罪接受審判並處以死刑。可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根據,大審院的兒島惟謙院長拒絕了來自政府的壓力,並堅持該罪犯因襲擊尼古拉皇太子只能被控以謀殺的罪名,他還企圖說服承辦法官要保障司法切勿受到政治的影響。此案因而成為明治憲法下一項有關司法獨立與國家安全的爭論議題。本文正是試著以法律與歷史的觀點來探討此一大津事件以及其審判。
王汎森,《思想是生活的一種方式:中國近代思想史的再思考》
梁右典(Liang, Yuo-d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