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城镇职工参保资格,驳回黄安宁续缴社保请求……”8月14日,黄安宁不仅没追回2万多元的社保费,还收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败诉裁决书。
49岁的黄安宁在大连经营一家小型办公用品商店。去年初,通过中介她将社保挂靠在大连某文化传播公司。今年3月,中介公司“跑路”,她去大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传播公司为她缴纳的社保仅缴到去年4月,并且不予以续保。
黄安宁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一些劳动者通过中介机构挂靠的方式,支付一定服务费获得某企业“员工身份”来代缴社保。然而,纠纷时常发生:中介卷走个人社保费,挂靠企业不肯续保;个人假借挂靠骗企业薪资、福利……
“如果挂靠成功,能省6万元。”戴上花镜,点开手机计算器,黄安宁熟练地算了起来。
2017年,大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884元,由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是社平工资的60%,即每月为4094元。在大连,城镇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是8%、0.5%和2%,因此黄安宁个人部分需缴纳430元,同时她还要缴纳单位部分18%的养老保险、0.5%的失业保险、0.5%的工伤保险和1.2%的生育保险、8%医疗保险,共计1155元,每月通过中介共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1585元。而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则需缴纳社保费1064元(包含20%的养老保险和6%的医疗保险),相当于挂靠后每月多缴521元,而两者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相当。
黄安宁之所以选择挂靠是为了提前5年拿到养老金。根据规定,城镇女职工50岁即可办理退休,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劳动者,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为55岁。
“按每月缴1064元计算,5年下来就能省6.38万元。”黄安宁告诉记者,48岁之前她一直将社保挂靠在侄子经营的公司,后来公司倒闭,她便在网上找代缴社保的中介,结果被骗了13个月共计2万多元的保费和650元挂靠费。
记者在网上搜索“社保代缴”,发现相关结果达1520万条,充斥着各种提供社保挂靠服务的中介广告。联系上一家声称有着15年社保服务经验、累计服务100万人次的中介后,其客服告诉记者,社保挂靠有4种情况,自由职业者想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长期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在一处,孕期女职工想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想提前5年退休早拿养老金。除了要缴纳个人和企业的社保费,还要支付服务费,挂靠1个月100元、3个月200元、6个月360元、1年60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为“非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挂靠过程中,企业会伪造工资表和单位员工花名册等劳动关系材料,这些是违法行为。
现实中,不只像黄安宁这样的挂靠者会被中介骗财,承担断缴风险。被挂靠的企业也会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造假的挂靠材料做得太真,拿到法庭上反而成了不利证据。”4年前,沈阳某物流公司总经理张某遇到一件窝心事,公司大客户求他挂靠一名“非员工”,帮缴1年的五险,费用由其个人承担。为了公司发展,张一鸣应允,并找到人事专员,不仅伪造了考勤表、社保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等一系列材料,为降低人社部门处罚风险,他甚至让这位“非员工”来公司储存指纹信息。那时他发现这位“非员工”已怀孕。
8个月后,这位“非员工”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以及生育津贴,共计4.74万元。最后,由于既没有委托代缴社保协议,也说不清这位“非员工”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张一鸣的企业败诉而终。
“个人和企业都有被骗的风险。”辽宁百联人才管理公司总经理郝红宾说。按规定,社保代理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需在当地人社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然而,业内的代理企业尤其是个人多数手续不全。当企业注销或个人“跑路”后,劳动者很难追回社保费。另外,挂靠者认为挂靠行为“拿不上台面”,多半不敢主动维权,这也助长了不良中介的气焰。
张某告诉记者,像这位“非员工”这样假借社保挂靠骗财的现象在其他企业也时常发生。一些挂靠者挂靠成功后要求公司负责其就业、工资、福利、医疗、工伤及人身意外等。即便他们不想骗财,但一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后果。
1、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2、支付的钱多,缴纳的社保少。
挂靠单位不会无缘无故地帮忙缴纳社保,好处自然不会少。通过挂靠单位缴纳社保,除了自己要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向挂靠单位支付一笔不小的挂靠费用,对于缴纳人员来说,经济负担自然会比较重。虽然挂靠人员交的钱不少,但是因为与单位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相关待遇肯定是无法享受的,出现纠纷就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3、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挂靠单位跑路了,更是啥也落不到。
试想一下,一个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缴纳社保,这样的单位也就是一个不正规的公司或者是空壳公司。随时倒闭或随时跑路的风险很大。
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真的是挂靠缴纳社保,还是要每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了。
4、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5、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举报甲公司存在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社保部门调查发现,举报人张某反映的问题并不存在,却发现举报人张某与甲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却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也有乙公司发放。最后社保部门要求甲公司立即整改,对相关人员违规代缴的社保费予以清退,并将甲公司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9月24日,人社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信用记录,将严重失信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
3、完善地方社保系统,纵向实现上下级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横向实现与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全国联网:
2020年底前,整合经办机构,各地区信息平台与国家社保平台应接尽接;
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谁又能占了谁的便宜呢!违法的事怎么‘算计’都吃亏。”王金海发现,一些劳动者错误地认为,社会保险法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属于职工和企业自愿。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骗取社保待遇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单位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造假行为经不起查验,这种骗保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花了‘全额’的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没能领到养老金,岂不更亏。”郝红宾表示,目前行业内的中介公司鱼龙混杂。挂靠的小企业中,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多兼任会计,事多繁杂,极有可能出现断缴、漏缴的情况。他提醒,参保者切勿选择违法途径参保。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参保人骗保失信,也会对其个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