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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法院公开审理42名“老总”传销案

王海珍 彭美英 北海日报 2020-09-19

4月23日上午,银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梅等42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庭审现场。彭美英 摄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所谓“资本运作”,实际是一个传销方式,无任何商品或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当加入者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28人申购600份额且三个下线均为经理级别时,即可晋升为老总,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用于收取下线人员缴纳的申购款或老总返利。


被告人在庭上痛哭流涕。彭美英 摄


2009年,被告人张某梅经李某(在逃)介绍出资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被告人马某军加入其传销组织,成为其伞下成员。此后,被告人马某军先后在北海直接或间接发展张某雪等人,从而形成张某梅、马某军等42人的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至2018年1月,张某梅、马某军等42人以投资做生意、旅游等名义邀请亲戚、朋友到北海,然后千方百计诱使他们加入传销组织,所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均已达到老总级别。其中,被告人张某梅、马某军等7人各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勇、王某娟分别退赃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梅等42人组织领导以投资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张某梅等42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梅等4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将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目前本案正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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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总编 |周承雪

审核 | 李维维

网络编辑 | 廖文治

校对 | 李潇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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