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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今年首例走私冻品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两年半,处罚金4万元!
5月23日下午,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据悉,该案件是今年我市首例公开审理的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2年4月18日向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韦某君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入境的冻品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君经与彭某春(另案处理)商量前往北海市运输冻品到南宁市,后两人分别驾驶货车从钦州市出发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北海市银海区恒大御景半岛南侧海沟旁装运冻品。在装载冻品过程中,被告人韦某君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冻品的相关合法手续。
同日凌晨3时许,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装好货物准备驾车离开的被告人韦某君,并当场扣押韦某君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W6A95的货车一辆(车主韦某君)、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及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牛肉一批。该批冻品外包装分别印有“APEDA”“COUNTRY OF ORGIN:INDIA”等外文标识。经清点,该批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牛肉共计305件,净重7.8365吨。经认定,该批冻品牛肉属国家禁止进境物,来自印度,而印度是动物疫病口蹄疫及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君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没有合法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帮助他人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君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查扣在案肉类冻品7.8365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韦某君所有的白色飞碟牌货车一辆、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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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周方舟校对 | 赵锦妙转载本公众号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