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全文来咯!一起来学习吧
文明行为事关城市文明形象和社会和谐进步
一起来学习践行《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做文明有礼北海人
用实际行动共创全国文明城!
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教育先行、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下,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移动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禁止威胁、侮辱、殴打以及打击报复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人。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
(二)节约公共资源,实行垃圾分类;
(三)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弘扬社会美德;
(四)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五)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
(七)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
(九)邻里友爱、团结亲善、守望相助,邻里之间互知、互敬、互帮、互助;
(十)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三)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
(四)在海滩乱摆乱放,向海洋及其沿岸乱扔垃圾;
(五)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
(六)强迫交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次充好、缺斤少两;
(七)私搭乱建、圈占公共绿地、违规散养家禽家畜;
(八)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为电动车充电;
(九)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不低速通行;
(十)非机动车骑行通过斑马线,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违规搭人载物;
(十一)行人乱穿马路、跨越护栏;
(十二)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扶助制度。
对捐赠物资、资金或者其他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命名、出具证书、张贴光荣榜、通报等方式进行宣传表扬。
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先帮扶。
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文明行为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单位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文明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还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急救药品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及时记录、制止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价格等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市场体系,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诚信市场和放心消费创建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及时记录、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完善道路监控系统建设,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和旅游经营者、从业者自觉遵守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及时记录、制止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规范教育,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推进文明婚俗、文明殡葬改革,推动文明社区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依法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对文明行为有关内容进行约定,督促成员共同遵守,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引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上网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依法治理不文明使用、停放共享交通工具行为。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的日常养护和停放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清理更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督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车辆,维护交通出行秩序。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价格、公安机关、文化旅游、教育、民政、网络信息安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机制,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行为人多次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威胁、侮辱、殴打以及打击报复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行为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联合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机制,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构成违法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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