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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通訊》第211期(29.9.2017)[第一部份:第1-23條]

2017-10-11 EATL-Trade 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

2017年第38期(總第211期)

2017年9月29日

[第一部份:第1-23條]



編者按:駐北京辦事處搜集的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資訊,由2013年6月起每逢週五以《通訊》形式發放,並上載至本辦網站(網址:http://www.bjo.gov.hk)中“駐京辦通訊”欄目。《通訊》集中報導全國、北京及天津的經貿政策及法規。駐北京辦事處自2013年6月發放的《通訊》,亦可於上述網頁瀏覽。


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目錄


便利化措施

1. 工業和信息化部就《關於廢止和修改部份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方案》公開徵求意見

2.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

3. 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

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稅務

6.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等《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

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

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


金融、貿易等

1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1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14. 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15. 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總體要求、信息通信、電子產品和服務)》公開徵求意見

16. 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電子商務發展三年行動計劃》

17. 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關於開展國家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綜合創新試點的通知》

18. 海關總署《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

19. 海關總署《關於優化匯總徵稅制度的公告》

20.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乳及乳製品中硫氰酸根的測定》

21. 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部門實行“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

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7年修訂)》

2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方案》


[第二部份:第24-34條,見另文]


內容


便利化措施


1. 工業和信息化部就《關於廢止和修改部份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方案》公開徵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9月22日發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份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至2017年10月8日。


《意見稿》明確廢止《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機構認定辦法》;刪除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附件“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和程序規定(第一批)”第五和六項;以及廢止11項規範性文件,包括原郵電部《關於移動通信資費和經營體制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移動電話機管理和調整移動電話資費標準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汽車產品質量建設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印發<裝備製造和信息產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等。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zqyj.chinalaw.gov.cn/readmore?id=2137&listType=2


2.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9月26日發布《關於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立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建立健全涉企保證金配套管理制度,以及加強對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宣傳解讀。其中,在建立健全涉企保證金配套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建立資金台賬,規範管理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額度),適度擴大銀行保函應用範圍,減少佔用企業資金。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50/c5818297/content.html


3. 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


商務部9月25日發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以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主要內容:

● 決定廢止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以及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管理辦法》。


● 決定對三部規章的部份條款予以修改,包括刪去商務部、公安部等《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中有關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條件、設立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的程序,及外商投資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經紀機構、鑑定評估機構的程序等內容;修改商務部、財政部《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對外承包工程單位收到中標文件或簽署項目商務合同後的備用金繳存等內容;以及修改商務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中有關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准的主體、申請核准提交的材料、處理意見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決定》全文可參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709/20170902650171.shtml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9月15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以進一步鞏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成果,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負擔。《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加強與工商部門的信息共享協作,具體包括配合工商部門加強共享信息源頭管理、提升信息傳輸質量,以及建立對賬核實機制。


● 明確優化登記信息補充採集,具體包括開展“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以及優化納稅人信息採集環節。其中,在優化納稅人信息採集環節方面,提出《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中的部份信息由金稅三期核心徵管系統自動生成並合併至實名辦稅、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等環節採集;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登記企業,不再要求填報《信息表》。


● 明確做好存量戶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稅務銜接,具體包括實現工商部門換照信息自動傳遞,以及提前引導納稅人辦理換照涉稅事宜。其中,在提前引導納稅人辦理換照涉稅事宜方面,提出根企業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換照,稅務機關需要將納稅人識別號由原15位稅務登記號變更為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29016/content.html


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9月22日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旨在規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至2017年10月21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共計七章40條,其中總則和企業名稱使用兩章各五條、企業名稱的組成13條、企業名稱申報和登記七條、規範管理七條、附則三條。


● 明確企業是指境內依法需要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的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享有名稱權,企業名稱權從企業成立時產生,到企業終止時消滅。


● 明確企業名稱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並分別羅列各組成部份的使用規範。


● 明確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六類內容和文字,包括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違背公序良俗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的;同時羅列冠中國字樣情形、有條件禁止、不得相同、分支機構名稱、集團母公司及成員名稱,及禁限用規則等內容。


● 明確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境內發生爭議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國家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規定》處理。


● 明確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執行;《規定》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註册的企業名稱,可以繼續使用。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zqyj.chinalaw.gov.cn/readmore?id=2142&listType=2


稅務


6.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等《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等9月22日發布《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以加強對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管理。《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主要內容:

● 共計五章21條,其中總則一條、科研院所五條、轉制院所四條、國家重點實驗室和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三條、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三條、附則五條。


● 明確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是指由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由中央編制部門批覆成立,主要從事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公益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科研院所可持有關文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後成立的科研院所自《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 明確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是指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經核定的轉為企業的轉制院所可持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和其他有關材料,辦理減免稅手續符合免稅資格進入企業的轉制院所持有關材料,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2016年1月1日前轉制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後轉制的科研院所,自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或批准進入企業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 明確經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及符合免稅資格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持有關材料,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其2016年1月1日前批准建設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後批准建設的,自科學技術部函中註明的日期開始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 明確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單;經核定的符合免稅資格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持依托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單位承擔減免稅貨物管理承諾書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中心,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後成立的,自科技部函中註明的日期開始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 明確繼續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情形、免稅進口範圍,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辦法》全文可參考: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09/t20170922_135037.htm


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月25日發布《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執行。


● 明確進一步優化優惠管理機制,實行企業自行申報並直接享受優惠、稅務部門強化後續管理的機制;企業購置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履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後直接享受稅收優惠,稅務部門採取稅收風險管理、稽查、納稅評估等方式強化後續管理。其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是指兩份2017年版《優惠目錄》所規定的設備類別、設備名稱、性能參數、應用領域和執行標準。


● 明確兩份2008年版《優惠目錄》自2017年10月1日起廢止,企業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購置的專用設備符合兩份2008年版《優惠目錄》規定的,也可享受稅收優惠。


● 隨附《節能節水優惠目錄(2017年版)》,涵蓋兩類32種設備,包括電動機、空氣調節設備和風機等24種節能設備,以及洗滌、冷卻和滴灌等八種節水設備。


● 隨附《環境保護優惠目錄(2017年版)》涵蓋24種設備,包括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設備,固體廢物處置設備,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儀錶,以及噪聲與振動控制。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9/t20170925_2710919.html


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9月15日發布《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改善營商環境。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取消三類業務事項,包括稅務登記驗證、稅務登記換證和非居民企業認定;以及取消1 107項報送資料,包括《香港 澳門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複印件、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和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等。


● 明確業務事項取消原則,具體包括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基於業務合理性,以還權還責於納稅人、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為前提,逐步取消有關事項。


● 明確報送資料取消原則,具體包括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只需要納稅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複印件,無法獲取的,除了《通知》明確取消報送的資料外,納稅人需要按照政策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作為歸檔資料,提交資料的複印件上應當有納稅人簽章與原件一致聲明;以及對各地稅務機關已納入實名辦稅的業務,辦稅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供當場查驗,身份證件複印件可不再報送,稅務登記證件原件、複印件可不再要求報送。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29840/content.html


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9月1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


《意見》主要內容:

● 明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具體包括減少和優化稅務行政審批,推行稅收權力和責任清單,簡化納稅人設立、遷移、註銷手續,改進納稅人優惠備案和合同備案,及精簡涉稅資料報送;切實創新監管方式,具體包括改革稅收管理員制度、全面推行實名辦稅、推進跨區域風險管理協作、建立信用動態監管方式、優化徵管資源配置,及強化部門協同合作;以及不斷優化納稅服務,具體包括推行新辦納稅人“零門檻”辦稅、創新發票服務方式、便利申報納稅、大力推行網上辦稅和就近辦稅、深化國稅局和地稅局合作、提高政策服務透明度,及完善納稅服務評價機制。


● 明確持續改進稅收執法,具體包括規範稅務行政處罰、嚴格核定徵收管理、科學應用風險應對策略、完善稅務稽查執法機制,及加強風險應對扎口管理和稅收執法監督;以及統籌升級信息系統,具體包括優化金稅三期系統功能、完善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加快推進電子稅務局建設、集成整合信息系統、加快對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及推動數據融合聯通。


● 明確工作要求,具體包括加強組織領導、注重試點引領、分步有序推進和嚴格監督考核。其中,在注重試點引領方面,提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江蘇省(市)國稅局、地稅局要積極開展優化營商環境試點工作,2018年6月底前取得明顯成效;在分步有序推進方面,提出2017年10月底前推出一批具體改革措施,2018年2月底前再推出一批深化改革措施,2018年10月底前持續完善各項改革舉措,2018年10月後推動實現稅收現代化。


《意見》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28861/content.html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9月7日發布《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通知》主要內容:

● 提出總體目標,就是堅持稅收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不變的原則,在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改變的前提下,為跨省經營企業提供更加便捷的辦稅服務,2017年底基本實現跨省經營企業部份涉稅事項全國通辦。


● 明確全國通辦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企業,可以根據辦稅需要就近選擇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異地涉稅事項。


● 明確全國通辦的涉稅事項共計四類15項,包括涉稅信息報告類,涉及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申報納稅辦理類,涉及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納稅人合併分立情況、發包出租情況、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扣繳等報告;優惠備案辦理類,涉及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由總機構統一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事項除外)、印花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優惠備案;以及證明辦理類,涉及完稅證明開具、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 明確全國通辦涉稅事項採取“異地受理、內部流轉、屬地辦理、辦結反饋”的方式辦理,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網站、辦稅服務廳等渠道主動公開全國通辦的涉稅事項和辦理方式,確保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全國通辦。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29786/content.html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9月15日發布《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徵管效率。《通知》自2017年9月30日起試行,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的更名與創新,具體包括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180天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以及實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信息電子化。


● 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及反饋,涉及《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信息反饋及反饋信息的處理。同時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已於2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長江經濟帶試點相關管理制度,其他省稅務機關可以借鑒試點地區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29818/content.html


金融、貿易等


1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9月22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以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通知》羅列七項主要任務,包括加強農藥獸藥生產經營管理、使用管理、指導和殘留抽檢監測、食用農產品產地准出和市場准入管理、食品安全風險源頭治理,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以及嚴格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其中,在加強農藥獸藥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提出嚴禁在農藥獸藥中添加劇毒高毒成分,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藥獸藥行為,所有農藥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組織生產;在加強農藥獸藥殘留抽檢監測方面,提出加強對市場銷售的糧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鮮蛋、奶、茶葉及其他食品農藥獸藥殘留的抽樣檢驗;在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准出和市場准入管理方面,提出深入推進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加強對種植養殖、收購、貯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的監督檢查。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22/content_5226921.htm


1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9月26日發布《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以規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則》主要內容:

● 共計五章36條,其中總則七條、制定價格的程序17條、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五條、監督機制與法律責任四條、附則三條。


● 明確《規則》適用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以及定價機制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明確國家實行並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政府制定價格的範圍主要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具體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為準。


● 明確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務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替代商品和服務價格聯繫緊密的,可以參考相關價格;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規則》全文可參考: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709/t20170926_861597.html


14. 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9月20日發布《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以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高使用效率。《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內容:

● 共計五章26條,其中總則、考核和獎懲兩章各六條,管理職責四條,開放共享七條,附則三條;適用於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機構。


● 明確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台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對於單台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願申報,主管部門擇優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


● 明確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 明確科研設施與儀器原則上都應當對社會開放共享,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以及個人等社會用戶提供服務,尤其要為創新創業、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支撐保障,法律法規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對外開放,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辦法》全文可參考: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09/t20170922_135054.htm


15. 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總體要求、信息通信、電子產品和服務)》公開徵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9月25日發布《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總體要求)(徵求意見稿)》、《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信息通信)(徵求意見稿)》和《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電子產品和服務)(徵求意見稿)》;三份《意見稿》旨在加強頂層設計,全面推動車聯網產業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三份《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至2017年10月24日。


《總體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 提出針對車聯網產業“十三五”發展需要,加快共性基礎標準制定,加緊研製自動安全及輔助駕駛相關標準、車載電子產品關鍵技術標準、無線通信關鍵技術標準、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標準、面向車聯網產業應用的5G eV2X關鍵技術標準制定,滿足產業發展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


● 明確車聯網產業是依托信息通信技術,通過車內、車與車、車與路、車與人、車與服務平台的全方位連接和數據交互,發展新一代汽車,提供綜合信息服務,形成汽車、電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深度融合的新型產業形態。


● 羅列五項與標準體系相關的建設內容,涉及智能網聯汽車、信息通信、電子產品與服務、智能交通和車輛智能管理。


《信息通信(意見稿)》主要內容:

● 提出以車、路、人、雲的信息交互和相互間安全、有序、高效協同為目標,“十三五”期間重點研究制定天線技術、電磁環境兼容性等基礎技術體系,制定基於LTE-V2X的無線通信網絡建設及關鍵技術標準體系,探索5G技術在車聯網產業領域的應用,關注效率出行類、信息娛樂類、通信服務類平台的標準化研究制定工作,制定、完善通信安全相關標準等,支撐車聯網產業相關技術發展、促進車聯網產業應用和推廣,並分別羅列2018年和2020年兩個時間點的建設目標。


● 明確信息通信標準體系建設內容,涉及基礎標準、通信協議和設備、業務與應用、網絡與數據安全,並就各部份的具體建設內容作出規定。


《電子產品和服務(意見稿)》主要內容:

● 提出“十三五”期間電子產品與服務標準體系重點聚焦車載電子產品、車載信息系統、移動設備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標準,服務平台標準和車載電子設備安全類標準等。針對車聯網產業涉及的關鍵車載電子產品進行規範,促進車聯網產業發展,提供交通安全保障,並分別羅列2018年和2020年兩個時間點的建設目標。


● 明確電子產品和服務標準體系主要包括基礎、汽車電子產品、網絡設備、服務與平台、網絡與信息安全等標準,並就各部份的具體建設內容作出規定。


三份《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zmhd.miit.gov.cn:8080/opinion/noticedetail.do?method=notice_detail_show&noticeid=1845


16. 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電子商務發展三年行動計劃》


工業和信息化部9月25日發布《工業電子商務發展三年行動計劃》,以大力推動工業電子商務創新發展。


《計劃》主要內容:

● 明確工業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在工業流通、生產、服務全流程的深化應用,是工業領域基於網絡交易的新型經濟活動。


● 提出到2020年,工業電子商務應用進一步普及深化,建成一批資源富集、功能多元、服務精細的工業電子商務平台,工業電子商務支撐服務體系不斷完善,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線上線下融合水平逐步提升,形成開放、規範、誠信、安全的工業電子商務產業生態。具體體現於工業電子商務普及應用不斷深入、平台服務水平持續提升、支撐服務體系基本形成,以及發展環境日趨完善。


● 羅列五項主要行動,包括大企業工業電子商務發展水平提升行動,涉及提高網絡集中採購和網絡化營銷水平,及支持大企業電子商務平台建設;重點工業行業電子商務平台培育行動,涉及創新大宗原材料電子商務平台發展模式、加快培育裝備和電子信息行業電子商務平台、提升消費品電子商務平台服務水平,及加快培育跨境工業電子商務平台;中小企業工業電子商務推廣行動,涉及推動中小企業交易方式和經營模式的網絡化,及加快中小企業製造能力和資源開放共享;區域工業電子商務培育行動,涉及培育基於工業電子商務的區域產業新生態及“電子商務+特色產業集群”示範園區;以及工業電子商務支撐服務體系建設行動,涉及夯實工業電子商務物流基礎、提升網絡基礎設施水平、完善工業電子商務標準規範體系,及健全工業電子商務信用和安全保障體系。


● 列明保障措施,包括強化組織保障、加強政策引導、完善服務體系、開展試點示範和深化國際合作。其中,在加強政策引導方面,提出鼓勵地方設立專項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電子商務平台建設與整合,以多種方式支持工業電子商務支撐服務體系建設;在深化國際合作方面,提出深入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鼓勵工業企業和電子商務平台加強合作,拓展國際市場,推動產品出口和企業“走出去”,利用雙邊、多邊等國際合作機制,將工業電子商務作為技術、園區、標準合作以及人才交流的重要內容。


《計劃》全文可參考: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2/c5816325/content.html


17. 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關於開展國家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綜合創新試點的通知》


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9月11日發布《關於開展國家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綜合創新試點的通知》,以進一步摸清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規律,積極探索和總結成功的經驗做法。《通知》隨附《國家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綜合創新試點工作方案》,羅列具體安排。


《方案》主要內容:

● 提出通過試點,將康復輔助器具產業打造成為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先導產業,產業增長速度超過本地區GDP增長速度,不斷滿足老年人、殘疾人和傷病人多層次、多樣化的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需求,創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政策措施和發展模式,為全國加快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積累經驗。


● 明確試點地區為地市級行政區域(包含副省級城市),並將根據地方現有發展基礎,兼顧東、中、西部實際情況,在全國選擇12個地區開展試點,而試點工作自試點地區名單確定通知下發之日起啟動,期限兩年。


● 羅列五個試點任務,包括促進產業集聚發展、加強服務網絡建設、推進政產學研用模式創新、實現業態融合發展,及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其中,在促進產業集聚發展方面,提出強化產業公共服務,建設面向康復輔助器具產業集群和中小型企業的公共服務平台,大力發展研發設計、科技成果轉化、融資租賃、信息技術服務、檢驗檢測認證、電子商務、服務外包、品牌建設和人力資源服務等生產性服務等;加強國際合作交流,支持企業加快引進吸收國外先進科技成果,著眼全球配置優勢資源,持續拓展國外市場份額等。在推進政產學研用模式創新方面,提出建立資源互動共享機制,推動企業與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合作建立人才培養基地,鼓勵有關院校增設康復輔助器具相關專業,支持企業為科研機構和有關院校提供兼職或實踐崗位,統籌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創新資源,搭建科技創新平台和基礎共性技術研發平台等。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mca.gov.cn/article/yw/shflhcssy/fgwj/201709/20170900006041.shtml


18. 海關總署《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


海關總署9月19日發布《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以深入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實施。


《公告》主要內容:

● 明確進出口企業、單位選擇以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預扣成功後,海關通關業務系統自動發送稅款實扣通知,稅款扣繳成功且報關單符合放行條件的,系統自動放行;貨物放行後,進出口企業、單位可到現場海關領取稅單第一聯。


● 明確除實現財關庫銀橫向聯網的試點地區外,參與稅費電子支付的商業銀行應按海關總署2011年17號公告規定與海關辦理稅單第二至五聯交接手續,防止稅款延壓入庫;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2011年17號公告規定辦理。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3624/index.html


19. 海關總署《關於優化匯總徵稅制度的公告》


海關總署9月20日發布《關於優化匯總徵稅制度的公告》,以進一步服務企業,壓縮通關時間。《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內容:

● 明確所有海關註册登記企業均可適用匯總徵稅模式(“失信企業”除外),匯總徵稅企業是指進出口報關單上的收發貨人。


● 明確有匯總徵稅需求的企業,向註册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稅款總擔保備案申請;總擔保應當依法以保函等海關認可的形式,保函受益人應包括企業註册地直屬海關以及其他進出口地直屬海關,擔保範圍為擔保期限內企業進出口貨物應繳納的海關稅款和滯納金,擔保額度可根據企業稅款繳納情況循環使用。


● 明確總擔保備案編號、海關放行條件、匯總徵稅報關單採用有紙模式的處理、應納稅款的匯總電子支付、有關費用繳清、企業出現欠稅風險的處理、擔保機構是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條件、保函正本的退還等內容。同時明確2017年9月21日前海關已備案的匯總徵稅總擔保保函繼續有效。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3627/index.html


20.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乳及乳製品中硫氰酸根的測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9月25日發布《乳及乳製品中硫氰酸根的測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


《測定》規定了離子色譜—電導檢測器檢測乳和乳製品中硫氰酸根的方法,適用於乳及乳製品(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幼兒配方乳粉)中硫氰酸根的測定;同時明確測定原理、試劑和材料、儀器和設備、分析步驟、結果計算和精密度等內容。


《測定》全文可參考:

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77912.html


21. 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部門實行“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


國家旅遊局9月20日發布《關於旅遊部門實行“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以健全旅遊普法宣傳教育機制,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進一步做好旅遊行業普法工作。普法即普及法律常識,對象是國家居民。


《方案》羅列七項職責任務,包括建立旅遊部門普法責任制、明確旅遊普法內容、切實做好旅遊系統普法、充分利用旅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制定過程向社會開展普法、圍繞旅遊熱點難點問題向社會開展普法、建立旅遊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以及創新旅遊普法工作方式方法。


《方案》全文可參考:

http://www.cnta.gov.cn/zwgk/201709/t20170920_839932.shtml


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7年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1日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7年修訂)》,以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行為。《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準則》主要內容:

● 共計八章76條,其中總則六條,重組預案、二級市場自查報告、重組實施情況報告書三章各一條,重組報告書53條,證券服務機構報告五條,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格式和報送方式七條,附則兩條。


● 明確上市公司進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資產交易行為,應當按照《準則》編制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並按《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披露;上市公司進行需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許可的資產交易行為,還應當按照《準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 明確《準則》的規定是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或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由於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準則》規定的某些信息或文件確實不便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或提供,但應當詳細說明原因。


《準則》全文可參考: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709/t20170922_324003.htm


2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方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0日發布《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方案》,以進一步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更好地適應保險業發展改革、風險防控和金融安全的要求。


《方案》主要內容:

● 提出總體目標,就是堅持風險導向,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風險針對性,進一步擴大風險覆蓋面,提高風險計量的科學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堅持問題導向,從嚴從實加強資本約束,加大監管政策傳導力度,提高保險業風險管理水平和風險抵禦能力;堅持開放導向,不斷加強國內監管合作與國際監管合作,防範跨市場、跨領域、跨地區交叉性金融風險;以及堅持前瞻導向,密切跟蹤金融科技發展新趨勢,不斷提高監管科技水平。


● 羅列三方面26項任務,包括完善監管規則,涵蓋修訂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制定有關機構審慎監管、償付能力等監管細則,研究和探索在資本計量中引入調控性特徵因子,調整實際資本的評估基礎和範圍,明確港股通、同業存單等新投資品種的最低資本標準,完善信用和保險風險最低資本標準,完善壓力測試、流動性風險、償二代第三支柱等監管規則及風險綜合評級(IRR)和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制度等;健全執行機制,涵蓋積極探索新科技條件下新型的保險業審慎監管,建立多維、立體、開放的償付能力風險分析監測體系和數據真實性檢查制度,建立對會計師事務所、精算諮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與保險業審慎監管相關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考評監督機制,優化償二代監管信息系統等;以及加強監管合作,涵蓋推動建立和積極參與金融審慎監管的合作機制,建立償二代等效評估制度體系,進一步探索完善中國會計準則和償二代應用於境外保險機構時的標準和機制等。


● 明確償二代二期工程按照“邊建設、邊實施”的工作思路,成熟一個,發布一個,實施一個,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全面完成建設實施。


《方案》全文可參考: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82999.htm


[第二部份:第24-34條,見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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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特區政府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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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港特區政府駐成都經濟貿易辦事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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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香港貿易發展局「中國貿易」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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