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通訊》第218期(24.11.2017)[第一部份:第1-17條]

2017-11-27 EATL-Trade 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 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

2017年第45期(總第218期)

2017年11月24日

[第一部份:第1-17條]



編者按:駐北京辦事處搜集的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資訊,由2013年6月起每逢週五以《通訊》形式發放,並上載至本辦網站(網址:http://www.bjo.gov.hk)中“駐京辦通訊”欄目。《通訊》集中報導全國、北京及天津的經貿政策及法規。駐北京辦事處自2013年6月發放的《通訊》,亦可於上述網頁瀏覽。


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目錄


稅務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公開徵求意見

2. 財政部《關於消費稅制度立法國際比較研究徵詢意向公告》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金融、物流等

4.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

5.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關於五項推薦性物流行業標準編號、名稱及起始實施日期

6.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業節能技術裝備推薦目錄(2017)》

7. 財政部就《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和《關於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8. 商務部就《網絡零售監測指標規範》等五個行業標準公開徵求意見

9. 中國人民銀行就《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10. 海關總署《關於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監管相關事項的公告》

1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册執行日期的公告》

12.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1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册管理過渡期的公告》

1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15.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16.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人力資源

17.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部份:第18-29條,見另文]


內容


稅務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公開徵求意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1月2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取代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更好地發揮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至2017年12月20日前。


《意見稿》主要內容:

● 維持《暫行條例》有關納稅人的規定,即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 修訂《暫行條例》有關徵稅對象的規定,明確資源稅的徵稅對象為礦產品和鹽,礦產品是指原礦和選礦產品。


● 隨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一列明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鹽四大類、146個稅目;並規定了各稅目的固定稅率或者幅度稅率。其中,對新探明的礦產品,由國務院提出稅目、稅率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規定幅度稅率的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明確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徵,對少數應稅產品可選擇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具體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同時規定對實行從價計徵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計算。其中,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根據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的不同形態,分別按照納稅人銷售的原礦、選礦和鹽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確定。


● 明確了四項減免稅情形,對開採原油以及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油氣免稅;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油氣減徵30%資源稅;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30%資源稅;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採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20%資源稅。


● 規定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稅改革試點,待立法條件成熟後,再通過法律予以規定;明確自《資源稅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採原油、天然氣並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資源稅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711/t20171120_2753984.html


2. 財政部《關於消費稅制度立法國際比較研究徵詢意向公告》


財政部11月13日發布《關於消費稅制度立法國際比較研究徵詢意向公告》,擬聘請諮詢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大專院校、智庫以及其他稅收諮詢研究機構),就消費稅制度立法國際比較開展研究。有興趣的機構需於2017年12月10日之前向財政部條法司表達意向,並提交或送達《公告》中要求的機構信息。


《公告》主要內容:

● 羅列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以及典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消費稅基本制度概況;消費稅法律制度在一國(地區)稅收法律制度體系中的地位;消費稅法律制度國際比較研究;以及內地消費稅立法建議。


● 隨附《消費稅制度立法國際比較研究工作任務大綱》,列明研究工作背景、目標和範圍、諮詢機構所需專業資歷、交付成果及時間計劃、合同及付款計劃以及監督管理的相關內容。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711/t20171114_2748982.html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11月8日發布《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以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公告》主要內容:

● 明確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等的定義和加計扣除的條件等內容。


● 明確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及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等情形的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定義及該費用受託方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等規定。


● 明確《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涉及追溯享受優惠政策情形的,按照《公告》的規定執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按照《公告》執行。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922308/content.html


金融、物流等


4.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10日31日發布《關於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以加快推進分布式能源發展。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分散式發電是指接入配電網運行、發電量就近消納的中小型發電設施。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接網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下的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20兆瓦(有自身電力消費的,扣除當年用電最大負荷後不超過20兆瓦);單體項目容量超過20兆瓦但不高於50兆瓦,接網電壓等級不超過110千伏且在該電壓等級範圍內就近消納。


● 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機制,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包括個人)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使用者進行電力交易;電網企業(包括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的企業)承擔分布式發電的電力輸送並配合有關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標準收取“過網費”。


● 羅列電力交易組織、分布式發電“過網費”標準、有關政策支持,以及試點工作組織。其中,在試點工作組織中,明確試點地區重點選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資源和場址等發展條件好、當地電力需求量較大、電網接入條件好、能夠實現分布式發電就近接入配電網和就近消納,並且可以達到較大總量規模的市(縣)級區域以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型城鎮化區域等;試點地區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交易平台建設、制訂交易規則等相關工作,自2018年2月1日起啟動交易。


● 隨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方案編制參考大綱》,羅列分散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總體思路、原則和目標、發展條件、重點任務、配套措施,以及組織實施。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zfxxgk.nea.gov.cn/auto87/201711/t20171113_3055.htm


5.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關於五項推薦性物流行業標準編號、名稱及起始實施日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1月21日發布《公告》,明確垂直回轉庫、貨架安裝及驗收技術條件、乘用車水路運輸服務規範、乘用車物流質損判定及處理規範,以及乘用車運輸服務通用規範五項推薦性物流行業標準的編號和實施日期。五項標準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711/t20171121_867334.html


6.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業節能技術裝備推薦目錄(2017)》


工業和信息化部11月15發布《國家工業節能技術裝備推薦目錄(2017)》,以促進高效節能技術、裝備的推廣應用。


《目錄》羅列39項工業節能技術,涵蓋重點行業節能改造技術、裝備系統節能技術、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技術,及其他節能技術等;以及117項工業節能裝備,涵蓋工業鍋爐、變壓器、電動機、泵和壓縮機等。


《目錄》全文可參考: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5908806/content.html


7. 財政部就《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和《關於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財政部11月21日發布《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和《關於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至2017年12月4日前。


兩份《意見稿》主要內容:

● 《辦法(意見稿)》規範不具有中國註册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資格條件及後續管理;明確符合條件的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非註册會計師合夥人”);非註册會計師合夥人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首席合夥人和分所負責人。不具有中國註册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和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按本土化轉制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辦法》規定。


● 《規定(意見稿)》規範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制為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基本原則、轉制程序、申請材料、變更合夥組織形式按照變更備案處理等內容;明確轉制後原字號、商號可以繼續使用,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可連續計算,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後的事務所承擔。


兩份《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711/t20171121_2754451.html


8. 商務部就《網絡零售監測指標規範》等五個行業標準公開徵求意見


商務部11月21日發布《網絡零售監測指標規範(徵求意見稿)》、《網絡零售平台虛假交易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網絡零售平台自營業務評價指標與等級劃分(徵求意見稿)》、《電子商務消費品質量檢查採樣規範(徵求意見稿)》和《移動電子商務服務類商品經營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至2017年12月5日。


五份《意見稿》主要內容:

● 《網絡零售監測指標規範(徵求意見稿)》旨在規定在網絡零售交易活動中,面向最終消費者的網絡零售交易的關鍵監測指標及分類情況;主要適用於各類網絡零售交易平台、大數據監測企業等,可為其開展網絡零售監測活動提供參考依據。其他内容包括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代碼結構及分類方法,以及指標體系等。


● 《網絡零售平台虛假交易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明確為推薦性標準,適用於境內網絡零售平台上的虛假訂單、虛假評論及其他虛假交易活動的審查與管理,以及網絡零售平台、入駐商戶及平台相關使用者。其他內容包括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平台規則的基本要求、審查虛假交易認定機制,以及管理虛假交易信息要求等。


● 《網絡零售平台自營業務評價指標與等級劃分(徵求意見稿)》明確為推薦性標準,旨在規定提供自營業務的網絡零售交易平台的服務環境、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及服務能力等指標及等級劃分的原則與方法;適用於所有含有以自營方式經營業務的網絡零售平台進行內部評價,獨立的第三方審定委員機構對該網絡零售平台的自營業務進行外部評價,以及上述相關平台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其他內容包括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平台自營業務服務評價內容,以及評價原則與方法等。


● 《電子商務消費品質量檢查採樣規範(徵求意見稿)》旨在規定電子商務消費品質量檢查採樣工作管理和消費品採樣質量控制工作要求;適用於他律性被動檢查活動,包括各級商品經營主管部門、商品經營市場執法部門、商品經營相關的社會中介技術組織、商品經營相關的社團組織、商品經營企業以及消費者在電子商務領域對消費類商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採樣活動;不適用於生產領域主要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產品生產相關的社會中介技術組織,產品生產相關的社團組織,生產企業以及職業打假人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採樣活動。其他内容包括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消費品質量採樣工作管理,以及消費品採樣質量控制工作要求等。


● 《移動電子商務服務類商品經營規範(徵求意見稿)》旨在規定移動服務類商品銷售商經營管理要求和平台服務商經營管理要求;適用於服務類商品,在電子商務營銷模式下,由在線銷售商於平台服務商提供的營銷平台上,對潛在移動客戶發出指令的營銷活動;不適用於實物類商品在電子商務營銷模式下的移動營銷活動,以及自助式移動數字產品。其他内容包括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移動服務類商品銷售商經營管理要求,以及移動服務類商品平台服務商經營管理要求等。


五份《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1711/20171102673511.shtml


9. 中國人民銀行就《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11月17日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旨在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至2017年12月16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明確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 明確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意見》。


● 明確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 明確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和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領域,支持經濟結構轉型和降低企業槓桿率;跨境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境內外幣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應當符合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 明確組織實施和過渡期安排,金融機構已經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淨認購規模;過渡期自《意見》發布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意見》進行全面規範,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者續期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www.pbc.gov.cn/rmyh/105208/3420439/index.html


10. 海關總署《關於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監管相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11月21日發布《關於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監管相關事項的公告》,以加強海關對水運和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的管理,規範數據申報傳輸,保證數據完整準確,有效實施安全准入和風險防控機制。《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內容:

● 明確相關物流企業應當按照有關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時限、數據項、填製規範的規定,向海關申報傳輸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數據;已具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經海關備案後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向海關傳輸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數據。


● 明確開啟水空艙單管理系統傳輸時限開關,檢驗艙單電子數據傳輸入庫時間與裝船時間(水運)、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空運)的時間差,是否在海關規定的時限範圍內。


● 明確進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業辦理海關備案手續、《空運運輸工具備案數據項》中增加“共享航班號”作為選填項、部份水運和空運艙單數據項傳輸需作出調整,以及有關單據中“貨物簡要描述”數據項的填報要求等內容。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47313/index.html


1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册執行日期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11月22日發布《關於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册執行日期的公告》。


《公告》明確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其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依法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註册;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含)後生產的輸華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產品配方註册,並在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籤上註明註册號;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前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可進口並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7/201711/t20171122_502898.htm


12.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11月22日發布《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辦法》旨在保證廣播電視安全播出與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廣播電視用戶合法權益,規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至2017年12月22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共計五章25條,其中總則四條、申請和認定八條、監督管理和罰則兩章各六條、附則一條。


● 明確國家對擬進入廣播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的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制度;實行入網認定制度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須獲得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入網認定證書,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不得在廣播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使用;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入網認定證書,有效期三年。


● 明確十類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制度,包括廣播電視網絡安全、有線電視系統前端、有線電視幹線傳輸和用戶分配網絡、廣播電視中心節目製作和播出、廣播電視信號無線發射與傳輸、衞星廣播等設備器材,廣播電視信號條件接收、用戶管理等業務集成與支撐設備器材,廣播電視監測、監控設備器材,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產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zqyj.chinalaw.gov.cn/readmore?id=2230&listType=2


1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册管理過渡期的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1月22日發布《關於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册管理過渡期的公告》,以保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市場供應。《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告》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境內生產或向境內出口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依法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册證書,並在標籤和說明書中標註註册號;上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可在境內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217232.html


1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11月16日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旨在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監管,規範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股東和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至2017年12月15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共計七章58條,其中總則八條、股東責任15條、商業銀行職責十條、信息披露和法律責任兩章各四條、監督管理11條、附則六條。


● 明確《辦法》適用於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村鎮銀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境內設立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辦法》,銀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明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併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不足5%但成為商業銀行前十大股東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東,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 明確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股權事務管理的最終責任,商業銀行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是負責商業銀行處理股權事務的直接責任人。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股權信息管理系統和股權管理制度,做好股權信息登記、關聯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應當加強與股東及投資者的溝通,並負責與股權事務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股東信息備案、相關事項報告及資料報送等工作。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zqyj.chinalaw.gov.cn/readmore?id=2216&listType=2


15.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1月17日發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內容:

● 共計九章90條,其中總則五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11條,證券交易所的組織19條,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監管、法律責任三章各九條,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12條,管理與監督14條,附則兩條。


● 明確證券交易所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稱。


● 明確證券交易所的11項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決定證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服務;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進行監管;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對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職能。同時明確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四項業務,包括新聞出版業、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 明確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六項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包括證券交易、上市、會員管理等業務規則,涉及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或者對現有上市證券交易品種作出較大調整,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品種提供交易服務,涉及證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創新或者對現有證券交易方式作出較大調整,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機構的重大事項,以及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批准的其他業務規則。


《辦法》全文可參考: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711/t20171117_327205.htm


16.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11月15日發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旨在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範健康保險的經營行為,保護健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至2017年12月20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共計九章67條,其中總則、精算要求兩章各七條,經營管理、附則兩章各四條,產品管理21條,銷售管理12條,健康管理服務與醫保合作八條,再保險管理、法律責任兩章各兩條。


● 明確健康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


● 明確保險公司開展的與健康保險相關的政策性保險業務,除政策另有要求外,參照《辦法》執行;保險代理人銷售健康保險產品適用《辦法》。保險公司開展不承擔保險風險的委託管理服務不適用《辦法》。


● 明確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依法成立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其餘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諮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88136.htm


人力資源


17.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10月13日發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內容:

● 共計六章40條,其中總則三條、資金支出範圍13條、資金分配與下達五條、資金申請與使用十條、資金管理與監督七條、附則兩條。


● 明確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 明確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其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社會保險、公益性崗位、創業、就業見習、求職創業等補貼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並就各補貼的人員範圍、補貼適用情形等內容作出規定。同時,明確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複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複享受。


● 明確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辦公用房和職工宿舍建設、購置交通工具、“三公”經費、部門預算已安排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也不得用於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費用,以及作為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辦法》全文可參考:

http://sbs.mof.gov.cn/zxzyzf/jybzzj/201710/t20171025_2735357.html


[第二部份:第18-29條,見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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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特區政府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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