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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通訊》第236期(13.4.2018)[第一部份:第1-32條]

2018-04-18 EATL-Trade 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

2018年第13期(總第236期)

2018年4月13日

[第一部份:第1-32條]



編者按:駐北京辦事處搜集的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資訊,由2013年6月起每逢週五以《通訊》形式發放,並上載至本辦網站(網址:http://www.bjo.gov.hk)中“駐京辦通訊”欄目。《通訊》集中報導全國、北京及天津的經貿政策及法規。駐北京辦事處自2013年6月發放的《通訊》,亦可於上述網頁瀏覽。


內地經貿政策及法規目錄


便利化措施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份行政法規的決定》


稅務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5. 海關總署《關於擴大自主申報、自行繳稅適用範圍的公告》

6. 國家稅務總局《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


金融、貿易等

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仿製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

8.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

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意見》

10.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關於對家政服務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11.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等《關於對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實施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

1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

1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等《關於引導對外投融資基金健康發展的意見》

14. 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製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管理工作細則》

15.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工業通信業標準化工作要點》

16. 公安部就《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1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18. 財政部《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19.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等《關於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20. 交通運輸部就《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1. 交通運輸部就《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2.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部份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實施機關

23. 商務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

24. 商務部《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

25.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

26. 海關總署《關於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的公告》

27.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保健食品延續註册審評期間註册證書有效期屆滿問題的覆函》

28.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2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

3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

3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3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部份:第33-51條,見另文]


內容


便利化措施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份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4月4日發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份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份條款予以修改,包括《城市供水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以及對五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決定》全文可參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4/04/content_5279815.htm


稅務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3月30日發布《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就四方面的問題進行詳細申述,涉及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的計算問題、應稅固體廢物排放量計算和納稅申報問題,以及應稅噪聲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5495/content.html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4月4日發布《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以完善增值稅制度。《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 明確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外貿企業7月31日前出口的所涉貨物、銷售的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7月31日前出口的所涉貨物、銷售的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04_2862283.html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4月4日發布《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以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04_2862327.html


5. 海關總署《關於擴大自主申報、自行繳稅適用範圍的公告》


海關總署3月29日發布《關於擴大自主申報、自行繳稅適用範圍的公告》,以加快推進稅收徵管方式改革。《公告》自2018年4月10日起實施。


《公告》明確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報關單均可適用“自報自繳”模式,其他事項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62號公告執行。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476208/index.html


6. 國家稅務總局《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


國家稅務總局3月30日發布《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以規範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規程》主要內容:

● 共計五章26條,其中總則和附則兩章各三條、稅源管理九條、納稅申報及減免稅管理六條、部門協作與風險管理五條。


● 明確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應當依法向開採地或者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 明確自採自用原礦或精礦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運雜費和外購礦的扣減範圍及憑據、資源稅減免政策落實方式、資源稅代扣代繳、部門協作和風險防控措施等內容,以及水資源稅按照試點省份制定的辦法徵收管理。


《規程》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855/content.html 


金融、貿易等


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仿製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4月3日發布《關於改革完善仿製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以促進仿製藥研發,提升仿製藥質量療效,提高藥品供應保障能力,更好地滿足臨床用藥及公共衛生安全需求。


《意見》主要內容:

● 明確促進仿製藥研發,包括制定鼓勵仿製的藥品目錄、加強仿製藥技術攻關,及完善藥品知識產權保護。 其中,在制定鼓勵仿製的藥品目錄方面,提出以需求為導向,鼓勵仿製臨床必需、療效確切、供應短缺的藥品,同時鼓勵仿製重大傳染病防治和罕見病治療所需藥品、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藥品、兒童使用藥品以及專利到期前一年尚沒有提出註冊申請的藥品。


● 明確提升仿製藥質量療效,包括加快推進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提高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質量、工藝製造水平,嚴格藥品審評審批,及加強藥品質量監管。


● 明確完善支持政策,包括及時納入採購目錄、促進仿製藥替代使用、發揮基本醫療保險的激勵作用、明確藥品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路徑、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和價格政策、推動仿製藥產業國際化,及做好宣傳引導。其中,在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提出仿製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仿製藥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推動仿製藥產業國際化方面,提出支持企業開展國際產能合作,建立跨境研發合作平台,鼓勵境外企業在國內建立研發中心和生產基地。


《意見》全文可參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4/03/content_5279546.htm


8.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3月30日轉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借鑒國際經驗,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


《意見》主要內容:

● 明確試點企業標準: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册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試點企業具體標準由中國證監會制定;紅籌企業是指註册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 明確試點企業選取機制:中國證監會將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由相關行業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按照試點企業標準,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產品產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範圍作出初步判斷。


● 明確試點方式:試點企業可選擇申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允許試點紅籌企業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託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註册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存託憑證均應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集中登記存管、結算;募集的資金可以人民幣形式或購匯匯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募集資金的使用、存託憑證分紅派息等應符合相關規定;試點企業在境內的股票或存託憑證相關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行為,均納入《證券法》規範範圍;證監會依據相關規定實施監管,並與試點紅籌企業上市地等相關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管。其中,存託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 明確試點企業的發行條件和審核機制:明確允許試點紅籌企業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託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也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註册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試點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以及中國證監會經國務院批准規定的條件,針對試點企業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彌補虧損問題,證監會已啟動程序,修改相關部門規章;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託憑證,應當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並符合《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根據相關規定核准試點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原則上依照股票發行審核程序,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試點紅籌企業存託憑證發行申請。


● 明確試點企業和試點紅籌企業的發行條件: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試點紅籌企業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等事項可適用境外註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但關於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安排總體上應不低於境內法律要求;對存在協定控制架構的試點企業,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區分不同情況,依法審慎處理;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託憑證應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同時還需符合有關要求。


● 明確存託憑證基礎制度安排、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及組織管理等內容,其中,存託憑證基礎制度安排包括參與主體、存託協議、存託憑證基礎財產,以及跨境轉換等要求。


《意見》全文可參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3/30/content_5278689.htm


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4月9日發布《關於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意見》,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雙支柱調控框架,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意見》主要內容:

● 提出總體目標,就是建立科學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和運行機制,制定完善標準和制度體系,建設運行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建成覆蓋所有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活動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完善大國金融數據治理,有效支持貨幣政策決策、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監管協調,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 明確四項工作機制和兩項關鍵支撐。前者包括統一標準、同步採集、集中校驗和匯總共享;後者包括制定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形成協調統一和兼容可比的統計基礎,以及建立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強化大國金融數據治理手段。


● 羅列七項主要任務,包括建立交叉性金融產品統計,有效統計監測跨行業、跨市場、跨部門金融活動;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及時發現風險傳導節點和重大風險隱患;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統計,支持內部關聯交易判斷和外部風險傳染識別;編制金融業資產負債表,完善金融資金流量、存量統計,強化宏觀槓桿率監測基礎;完善貨幣信貸統計,加強對宏觀調控和信貸政策的支持;以金融基礎設施為依託完善金融市場統計,為金融市場風險評估提供支撐;以及開展對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統計、互聯網金融機構統計等,填補統計空白。


《意見》全文可參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4/09/content_5280995.htm


10.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關於對家政服務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3月28日發布《關於對家政服務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加快推進家政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備忘錄》主要內容:

● 明確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家政服務領域經營活動中違反商務部《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機構及人員等責任主體;包括失信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失信家政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


● 明確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包括國家發改委基於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聯合獎懲子系統;商務部通過該系統向簽署《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家政服務領域失信責任主體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動態;各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 明確聯合懲戒措施,包括商務主管部門採取的懲戒措施,涉及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時從嚴從重處罰、不可享受家政服務領域的支持政策;以及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涉及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支持,禁止參與政府採購活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等。


《備忘錄》全文可參考: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03/t20180328_880488.html


11.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等《關於對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實施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等3月28日發布《關於對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實施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以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加快推進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


《備忘錄》主要內容:

● 明確聯合激勵對象為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界定和激勵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有關事項的通知》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公布的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且企業必須是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優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即無不良記錄,不屬於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對象。


● 明確激勵措施及實施單位,包括交通運輸領域激勵措施,發展改革、商務部門支持措施,金融部門授信融資支持,給予證券和保險領域、財政資金使用、增值電信業務、社會保障領域、土地使用和管理、環境保護許可事項、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稅收管理、一定的檢驗檢疫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海域使用、促進外貿投資等支持,海關通關支持措施,優先給予先進榮譽,以及其他激勵措施。


● 明確信息共享與聯合激勵的實施方式,包括國家發改委基於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聯合激勵系統;交通運輸部通過該系統向簽署《備忘錄》的相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守信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各部門據此執行或協助執行有關激勵措施。


《備忘錄》全文可參考: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03/t20180328_880489.html


1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3月21日發布《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以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備忘錄》主要內容:

● 明確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被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企業及失信相關人具體包括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招標人、採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採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羅列兩大類共計38種聯合懲戒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活動、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與國有產權交易活動、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採購及配送活動、二類疫苗採購活動、林權流轉、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


《備忘錄》全文可參考: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04/W020180408529974000368.pdf


1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等《關於引導對外投融資基金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等4月10日發布《關於引導對外投融資基金健康發展的意見》,以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意見》主要內容:

● 明確優化募資方式,具體包括拓寬社會資本參與渠道、支持國內各類機構參與出資,以及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合作。其中,在拓寬社會資本參與渠道方面,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對外投融資基金在境內外市場面向各類社會資本投資者募集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出資參與對外投融資基金,鼓勵資金來源多元化;在支持國內各類機構參與出資方面,提出支持主權財富基金、商業性金融機構、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等依法合規參與出資,在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合作方面,提出探討世界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泛美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出資參與國家對外投融資基金,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


● 明確提升運行效率,具體包括推動基金業務創新、鼓勵按政策導向開展業務,及提升專業化管理水平;完善監管體系,具體包括加強統籌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及建立健全激勵懲戒機制;以及強化服務保障,具體包括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大力培育管理人才,及切實做好風險防範工作。其中,在推動基金業務創新方面,提出支持對外投融資基金開展境外股權投資、境外債務融資、跨境擔保等業務。


《意見》全文可參考: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04/t20180411_882216.html


14. 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製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管理工作細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3月29日發布《智能製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管理工作細則》,以進一步明確智能製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工作流程,規範管理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細則》主要內容:

● 共計六章32條,其中總則和立項程序兩章各四條、組織管理與職責五條、項目實施與過程管理六條、驗收與績效評價11條、附則兩條。


● 明確《細則》適用於中央財政經費支持的智能製造綜合標準化、智能製造新模式應用等項目(“專項”);專項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成果、知識產權和資產按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 明確專項旨在建立健全國家智能製造標準體系,並在製造業重點領域宣貫實施,培育推廣智能製造新模式,加快智能製造關鍵技術裝備集成應用;專項由工業轉型升級(中國製造2025)資金予以支持。


《細則》全文可參考: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6112531/content.html


15.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工業通信業標準化工作要點》


工業和信息化部4月2日發布《2018年工業通信業標準化工作要點》,以緊貼產業發展需求增加和優化標準有效供給,瞄準國際標準提高國家標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倒逼和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


《要點》主要內容:

● 明確主要預期目標,具體包括制定、修訂服務製造強國、網絡強國建設所需的標準1 800項以上,在十個以上重點領域推動“百項團體標準應用示範項目”;重點領域國際標準轉化率提升5%,確保在2020年實現重點領域的國際標準轉化率超過90%;鼓勵國內企事業單位制定100項以上國際標準項目。


● 列明五大類重點任務,具體包括進一步強化技術標準體系建設,持續完善工業通信業技術標準體系、大力推進重點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抓好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抓好強制性國家標準、重點領域標準的制定和重大標準的宣傳與實施;大力培育發展先進團體標準,深入推進百項團體標準應用示範和探索建立團體標準的採信機制;瞄準國際走出去、持續提升標準的國際化水平,組織實施國際標準對標達標行動、積極參與重點領域國際標準制定、大力推動內地標準“走出去”;加強標準化制度和組織建設,加強標準化規章制度和信息化建設、強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和管理。其中,在大力推進重點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方面,提出聚焦兩化融合、智能製造、綠色製造、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車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信息技術服務等重點領域,重點滿足基礎共性、關鍵技術、系統接口、安全環保和核心應用等方面的標準化需求;在大力推動內地標準“走出去”方面,提出以製造業和信息通信業為重點,鼓勵國內的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關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共同開展標準制定與實施。


《要點》全文可參考: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6116327/content.html


16. 公安部就《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公安部4月4日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旨在加強和規範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防範網絡違法犯罪,維護網絡安全。《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至2018年5月4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共計五章31條,其中總則七條,審查與決定、法律責任兩章各六條,檢查程序十條,附則兩條。


● 明確《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網絡安全責任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檢查,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


● 明確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網絡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具體負責;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經常居住地所在地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對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轄存在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 明確公安機關應當重點對四類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組織開展監督抽查,包括開辦互聯網接入、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功能變數名稱服務,或者變更互聯網服務種類、內容未滿一年的;開辦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變更互聯網信息服務內容未滿一年的;開設上網服務場所,或者聯網單位接入互聯網未滿一年的;以及兩年內曾發生過網絡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絡安全責任義務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 明確公安機關應重點檢查八項內容,包括是否辦理國際聯網備案手續,並報送接入單位和使用者基本信息及變更情況;是否制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是否採取防範電腦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技術措施;是否採取記錄並留存使用者註册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的技術措施,留存時間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按照有關標準規範要求,採取管理和技術措施,保護網絡、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安全;是否採取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禁止發布和停止傳輸違法信息,並保存相關記錄的措施;是否依照國家法律和標準採取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措施;以及是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網絡安全責任義務。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Detail?listType=2&DraftID=2433


1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3月28日發布《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進一步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至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至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至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 明確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至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至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2721/content.html


18. 財政部《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3月30日發布《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促進金融企業穩健運行,進一步督促金融企業加強風險管控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


● 明確資本金審查、還款能力評估、投資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合作方式、金融中介業務、PPP、融資擔保、出資管理、財務約束、產權管理、配合整改、績效評價,以及監督檢查等內容。同時,列明其他金融企業參照《通知》執行。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3/t20180330_2857297.html


19.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等《關於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等3月29日發布《關於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以進一步促進口岸進境免稅店健康發展,指導相關口岸制定科學規範的招標評判標準,從嚴甄別投標企業實際情況,選定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經營主體。《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對原《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做出補充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列明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的企業公平競爭,合理規範口岸進境免稅店租金比例和提成水平,甄選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經營主體,規範評標工作程序,提出中標人不得以裝修費返還、稅後利潤返回、發展基金等方式對招標企業進行變相補償,申明口岸所在地的省/區/市財政廳(局)對口岸進境免稅店招標項目實施管理等內容。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08_2862868.html


20. 交通運輸部就《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交通運輸部4月3日發布《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旨在保障寄遞渠道安全和寄遞使用者信息安全,規範郵件、快件實名收寄活動。《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至2018年4月25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明確在境內收寄郵件、快件以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適用《辦法》。


● 明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應當執行實名收寄,在收寄郵件、快件時,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其中,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外國公民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 明確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存在三種情形的,寄遞企業不得收寄,包括寄件人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快遞運單等服務單據上填寫的身份信息與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的;以及寄件人拒絕寄遞企業登記其有效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的。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Detail?listType=2&DraftID=2447


21. 交通運輸部就《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交通運輸部4月3日發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旨在規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至2018年4月26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共計八章49條,其中總則、審查與決定、監督檢查、附則四章各五條,申請與受理七條,變更與延續兩條,許可證管理11條,法律責任九條。


● 明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管理,適用《辦法》。


● 明確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以互聯網技術或智能末端服務設施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和提供快遞業務供需信息,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 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註明的業務範圍、地域範圍和有效期限開展經營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合併、分立的,應當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Detail?listType=2&DraftID=2445&1522807836330


22.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部份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實施機關


商務部、海關總署3月29日發布《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


《公告》明確將部份由商務部實施自動進口許可的汽車產品,調整為委託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實施;隨附《調整為委託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實施自動進口許可的汽車產品目錄》,羅列十類汽車產品,包括250毫升<排氣量≤1000毫升往復式活塞引擎、輸出功率≥132.39千瓦其他用柴油機、小型載人機動車輛車身(含駕駛室)等。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804/20180402727276.shtml


23. 商務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


商務部4月4日發布《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以規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程序,保障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公平、公正。《規則》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規則》明確商務部在反傾銷和反補貼案件調查程序中舉行聽證會,適用《規則》; 明確商務部可以依申請舉行聽證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自行決定舉行聽證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利害關係方,包括反補貼調查中的出口國(地區)政府,均可申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使用的工作語言為中文,以其他語言發言的應當自行配備翻譯,發言內容以翻譯為準;同時,列明聽證會的舉行方式、申請時限和方法、作出決定和通知、報名和參加、會後提交書面材料等內容。


《規則》全文可參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804/20180402729828.shtml


24. 商務部《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


商務部4月4日發布《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以保證反傾銷問卷調查規範有序地進行。《規則》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規則》明確商務部通過問卷方式進行的反傾銷調查,適用《規則》;明確商務部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可以向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國內生產者、國內進口商和下游用戶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個人發放問卷;同時,列明報名登記、問卷發放、答卷要求和提交、補充問卷等內容。


《規則》全文可參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804/20180402729833.shtml


25.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3月23日發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以規範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業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明確參與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運營機構和參與者合法權益。《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則》主要內容:

● 共計七章47條,其中總則四條、參與者管理十條、賬戶管理九條、業務處理和結算機制兩章各七條、應急處置和附則兩章各五條。


● 明確《規則》適用於CIPS運營機構、CIPS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其中,運營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內依法設立的清算機構;直接參與者是指具有CIPS行號,直接通過CIPS辦理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業務的境內外機構;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CIPS開立賬戶,但具有CIPS行號,委託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辦理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業務的境內外機構。


● 明確CIPS為其參與者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和金融市場業務等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CIPS運營機構應當對CIPS參與者實施分級管理,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CIPS運營機構負責制定和發布CIPS發文標準。


《規則》全文可參考: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38/128109/3513507/index.html


26. 海關總署《關於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的公告》


海關總署4月9日發布《關於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的公告》,以進一步深化海關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減少紙質單證流轉,減輕企業負擔。


《公告》明確對2018年4月10日(含)以後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海關不再簽發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相關企業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打印4月10日之前預結關的、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原簽發系統於2018年4月30日起停止運行。


《公告》全文可參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478096/index.html


27.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保健食品延續註册審評期間註册證書有效期屆滿問題的覆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3月28日發布《關於保健食品延續註册審評期間註册證書有效期屆滿問題的覆函》。


《覆函》明確按照相關規定,對在保健食品註册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已申請延續註册,經審評不存在《保健食品註册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3.12.3(13)(即延續註册產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依據不足或者不符合現行規定,註册證書有效期內未生產銷售,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延續申請的)和3.12.3(18)(即產品依法屬於備案管理的)兩項規定情形的,在食藥監總局作出是否准予註册的決定前,原註册證書繼續有效。


《覆函》全文可參考:

http://samr.cfda.gov.cn/WS01/CL0847/227170.html


28.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4月2日發布《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通知》主要內容:

● 明確對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各地可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後實施;《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 隨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指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註册登記;政府設立的融資擔保基金、信用保證基金等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可參照《辦法》執行;同時,列明許可證的編號、載明內容、換發、交回、公告、公示、印製和信息管理等內容。《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隨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明確融資擔保責任餘額是指各項融資擔保業務(包括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和其他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按照《辦法》規定的對應權重加權之和;《辦法》適用於在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同時,列明融資擔保業務權重和責任餘額計量與管理等內容。《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隨附《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明確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經營管理各級資產,《辦法》中的資產比例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併財務報表計算;《辦法》適用於在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同時,列明資產分級和比例管理等內容。《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隨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融資擔保公司是指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設立條件、依法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政府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基金、信用保證基金等與銀行開展業務合作,以及擔保公司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開展業務合作可參照《指引》。《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可參考:

http://www.cbrc.gov.cn/govView_0D22004FDD6B4AAEB204B9223C855A53.html


2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月30日發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至2018年4月30日。


《意見稿》明確原《辦法》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3/t20180330_336060.htm


3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月30日發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至2018年4月30日。


《意見稿》明確原《辦法》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3/t20180330_336059.htm


3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月30日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旨在規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保護證券公司股東、客戶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促進證券公司規範健康發展。《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至2018年4月29日。


《意見稿》主要內容:

● 共計六章76條,其中總則八條、資質條件12條、股東和證券公司職責16條、申報與審批11條、股權管理與監督24條、附則五條。


● 明確進一步分類管理、引導優質股東入股證券公司,包括優化完善股東資格條件,強化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專業性及持續支持能力和特殊類型主體入股證券公司的准入要求。其中,證券公司將股東劃分為四類,包括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


● 明確強化穿透核查、釐清股東背景及資金來源,包括核查股權結構,禁止違規入股;核查資金來源,禁止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核查股東關聯關係,防止規避審批。


● 明確外部監管和內部管理相結合、事前把關和事後追責相結合,對證券公司股權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監管,包括強化內部管理要求,落實證券公司及股東的主體責任,從內部和外部責任追究兩方面明確相關措施和罰則。


《意見稿》全文可參考: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3/t20180330_336014.htm


3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月28日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內容:

● 共計六章50條,其中總則六條,誠信信息的採集和管理七條,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九條,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21條,監督與管理四條,附則三條。


● 明確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採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辦法》。


● 明確《辦法》是在《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保留了《暫行辦法》的39條(其中修改了24條),增加了11條,刪除了四條,修改的內容重點涉及擴充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範圍和誠信信息的內容覆蓋面,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行政許可“綠色通道”、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等制度,強化事後監管環節、市場活動中的誠信約束要求等。


《辦法》全文可參考: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3/t20180330_335999.htm


[第二部份:第33-51條,見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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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特區政府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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