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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按月、按节日收取酒吧好处费62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刑诉〔2021〕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2********,汉族,大学本科,原广东省湛江市**市**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湛江市**区**小区****栋**座**房,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20年6月5日被禁闭,因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共吴川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曾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62万元。 曾某某为了得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支持,以便**酒吧可以顺利经营,2018年初的一天,曾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与王某某单独见面。 曾某某表示希望王某某增派警力到**酒吧附近巡逻,保证酒吧顺利营业,并承诺按月给予王某某好处费,王某某表示同意。 后曾某某和王某某商定,由曾某某按照每月2万元、逢中秋春节的月份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王某某好处费,王某某表示同意。 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除2020年2月、3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吧暂停营业外,曾某某每月按照上述约定给予王某某好处费后,王某某按照曾某某的要求增派警力到**酒吧加强巡逻,并将事前巡逻时间从晚十点至凌晨一点调整为晚十一点至凌晨二点。 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收受曾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6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26万元交给派出所出纳聂某某,指示聂某某按照所长、教导员0.5万元,副所长、副教导员每人0.4万元,民警0.3万元,战士0.2万元,工人500元的标准比例,在2018年至2020年春节、中秋节等节日以奖金福利的名义进行发放,合计发放20万多元;余下36万元除花费7万元用于派出所里支付线人费及春节发放红包外,剩下的29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欧某某好处费4万元。 欧某某作为**酒吧的股东之一,为了得到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经营场所的关照,于2017年建军节、2017年的中秋节、2018年元旦及春节几个节日分别送给被告人王某某好处费共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承诺多多关照**酒吧,并将收受的4万元交给所里的出纳王某甲按上述标准发放给所里工作人员作为节日福利。 3、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陈某某被殴打案件中收受张某某好处费0.5万元 2019年11月26日凌晨,陈某某在**娱乐城门口被他人殴打致轻微伤,**派出所出警处置后于当日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陈某某有作案嫌疑。 张某某为了获得从轻处理,通过曾某某疏通**派出所关系,曾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将张某某的传唤通知书照片通过微信发给王某某,同时电话联系王某某关照张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 2020年1月中旬,**派出所以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参与殴打为由,对张某某不作任何处理。 2020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王某某的关照,曾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将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4、利用职务之便,在高某某赌博案中收受凌某某好处费2万元 2019年5月15日晚,**市公安局在**街道查获了高某某等17名涉嫌赌博人员,并于当日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 2020年5月16日,**派出所对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在高某某被执行拘留期间,高某某的妻子杨某某找到凌某某并给予凌某某2万元现金,希望凌某某帮助疏通关系以让高某某获得从轻处理,凌某某表示同意。 后凌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帮忙疏通关系,王某某表示同意。 一天晚上,凌某某约王某某到**市**路**饭店吃饭,席间凌某某将2万元现金给王某某,王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吴川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及违纪款项共7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基本情况资料;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68.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检察官助理吴金辉 2021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来源: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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