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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最新解释】港独分子,全国人大请你去喝茶!

2016-11-08 原创文章 反恐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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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局势的转变——从泛民到港独

占中运动最初领导者是香港社会的精英阶层

首先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在没有进行解读并通过的时候,港府并没有具体法律方法来制止这种“吹鼓港独的言行“《基本法》既未明确指出维护国家统一义务,也未明确不能分裂国家的章节,在某种意义上,港独分子目前未触犯任何香港法律,因此才有近期的占中事件及港府议员在宣誓过程中表现的歪曲宣誓誓词,进而体现明确的港独倾向言行。

前期港府民意中相当多人的看法是,只要没有引发至暴力行为,港府就没有有效的制止方法和手段,这也就可以解释各种非暴力情况下的港独集会游行,发表各种港独言论,煽动陆港对立,危害国家在港主权,割裂陆港之间血脉亲情。

类比前期的鱼蛋街运动,占中游行等。归根结底就是,在香港发生分裂国家的行为,之前没有一部香港法律包括《基本法》在内明确是禁止的,这就是现实打击治理港独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但如果真的发生了极端严重的不可控制的情况出现,驻港部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最后一道安全阀,但目前远未到这一步。


2015年我国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和1999年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里面明文规定分裂包含港澳台在内的中国领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前期虽然港府已经表明在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还未进行审议解释通过的情况下,内地《国家安全法》不会在香港实施,但与中央政政府的追究与否并不相抵触,因为内地和香港早已有了司法引渡的合作,内地的公诉机关可以将这类港独分子损害国家主权和人民的整体利益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可以要求港政引渡相关嫌疑人到内地受审,也是于法有据,与理有凭。

在香港今后《基本法》维护国家统一义务的这个宪政的前提下,香港司法部门如果引渡这类人能成功一例,就会对压制分裂国家的港独言行,在港猖獗的情势,定能得到有效遏制。

总之,不用霹雳手段,不显菩萨心肠。对待分裂国家的言行必须体现国法威严,使港独分子明白,国法天日昭彰,深不可测,但凡敢于挑战国家主权,必将使其付出惨痛代价。



【解释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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