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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对暴力袭警“零容忍”神话终结,女司机暴打辅警3分钟仅仅行政拘留!

2017-12-20 7维视角 7维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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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段新闻报道
“青岛网络电视台”的新闻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o0521sc03ct&width=500&height=375&auto=0

(视频:出租车女司机殴打辅警,长达2分多钟!看完视频惊呆了,时长约3分46秒)


报道文字整理:

大家都知道地面黄色的网状线内是禁止车辆占用的。在火车站东广场北侧有一个车辆出入口,门口就施划了网状线,为了规范通行秩序,每天这里都会有交警在此维持秩序。


而就在12月15日中午,这里发生了让人震惊的一幕,一名违法的出租车女司机竟然对违法取证的辅警拳脚相加!


12月15号12点20分左右,一名中年女司机,正在追打一名身穿警服的辅警,一直逼到了路边的护栏处。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这名女司机虽然身材不高,可是出拳动作凶狠,每一下都直奔辅警的面部。挨了多下以后,这名辅警的警帽被打落在地上,可是他依然保持克制。更让人气愤的是,中年女子却依然不依不饶,趁辅警捡帽子时,竟然伸脚猛踹,可以说是招招毒辣。


市南交警大队火车站中队中队长吴学政:“我们中队的一位辅警在火车站东门处进行执勤,对违法停放在黄网状线内的出租车进行拍照取证,并疏导交通的时候,一位女司机下来,因为我们的辅警对她的车进行拍照取证,就不依不挠地阻止他正常工作。”


原来,当天中午,由于接站的出租车较多,等待区域的车辆已满,这名女司机没有按规定驶离,反而是把车违法停放在了等待区外的网状线内。此时,正在附近路段巡逻的辅警小郭发现这一现象后,立即上前对其劝离。但是任凭小郭多次指出其违法停车行为,这位驾驶员仍然不为所动,仍把出租车停在原地。随后辅警小郭依法对这辆鲁U牌照的黑色礼宾出租车进行了拍照取证。


市南交警大队火车站中队中队长吴学政:“这名女司机下车以后就要求我们辅警把违法停车的照片进行删除,我们辅警就拒绝了她这个要求,阻挠我们正常执法,一直跟着我们辅警,我们辅警不给她删除,她就恼羞成怒,动手打我们的辅警,长达2到3分钟,期间耳光扇、脚踹、拳头捣”。


被打的辅警小郭赶紧向中队汇报,而此时这名女司机就想趁乱开车逃离现场,最后被执勤交警拦下,并把打人的女司机送到了中山路派出所。目前,被打的辅警小郭由于面部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打人女司机张某芹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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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标志着山东公安对暴力袭警保持已久的“零容忍”神话的终结!

这一袭警案发生在山东青岛,其袭警情节不可谓不严重。然而,与山东其它地区截然不同的是,青岛警方错误的选择了行政处罚,让山东公安坚持很久的对暴力袭警“零容忍”的神话正式宣告终结。


而这名女出租司机驾驶的是礼宾车,更让人不由有所想像。


这起袭警案,恰恰发生于12月15日。因为就在这一天,公安部长赵克志郑重表态: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保障、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切实加强民警执法权益保护,探索建立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是失职,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而没有支持和保护,同样是失职。


这是掷地有声的宣告: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对没有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是失职!


失职即意味着要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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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的执勤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交通管理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勤务辅警职责规定: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具体包括:

    ∎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安全,协助勘验现场,保护、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指导事故当事人快速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协助监控、看管酒驾、毒驾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员;

    ∎报告道路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

    ∎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接受群众求助;

    ∎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九条中,也有详细的意见:

     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很明确,辅警可以“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具体本案,拦截、检查命令是由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下达到在东岗大队盘旋路十字执勤女辅警党莉萍,党莉萍即按照指挥中心命令进该报废车拦截、查看证件。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在整个过程中,进行视频跟踪、监控,公布的现场视频已经清清楚楚的证明了这个问题。所以本案中女辅警在执法程序上完全符合“带领或者监督”下或者“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完全符合程序规定及意见要求。


    请那些称辅警没有权拼车拦截车辆、查看证件的人住口吧,不要再丢人现眼!


另外,辅警真的不能独自对违停车辆贴罚单吗?


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的清楚,因为上述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警务辅助可以协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2017年,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同样明确了警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因此,辅警向属地交警部门报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等工作,属于依法履职行为。


看清楚,是在交警的带领或监督下,没有要求一定要交警带领着贴罚单哦!


所以,辅警可以对违停车辆进行拍摄取证、给车主贴违法行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但不能出具“处罚通知书”。而我们都明白,辅警贴的恰恰就是《告知单》,而不是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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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殴打辅警是刑事犯罪

我们先来看看这名女礼宾车司机是如何暴力殴打辅警的,请视频截图:


清清楚楚,一共搧耳光、打头12次、用脚踢一次!


如此暴力袭警不可谓情节不严重吧!如果被殴打的是交警,可能当地警方会理所当然依法追究这名女司机的刑事责任。可是当被如此暴力殴打的是一名辅警时,却仅仅进行行政处罚!


要知道,这名女司机打的不仅仅是辅警的脸,打的还是青岛警察的脸,打的是山东警察的脸,打的更是中国法律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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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正在执勤的辅警是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及相关判例

在没有担当精神的公安机关、领导及法制部门眼里,和一些人一样,辅警不受法律的保护,挨打就挨打吧!


可是,无论是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已经在全国各地发生的有效判决及相关案例来看,袭击正在执勤的辅警是刑事犯罪,涉嫌妨害公务罪,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法律依据: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很清楚,只要有暴力、威胁二种行为之一的,就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了!


二、相关案例:


1、河南电视台工作人员袭击郑州辅警被刑事拘留。详情请看:大赞河南公安:殴打辅警,分局裁定行政拘留?市局纠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7月26日下午,郑州市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北三环执勤,在处理河南省电视台女工作人员靳某违法行车过程中,靳某对辅警两次打耳光,并不停漫骂。之后,该案由长兴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处理。长兴路分局受理该案后,在辅警的执法主体身份上存在一定的疑虑,无法确定能否将该案定性为妨害公务案,决定先以殴打他人对靳某予以行政处罚,遂于7月27日对靳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靳某系孕妇,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8月2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维权办”召集法制支队、长兴路分局、交警二大队的相关领导、办案人员及受侵害民警、辅警召开专题案件协调会。“维权办”要求:交警二大队要全力配合办案单位工作,严禁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调解;长兴路分局要坚决摒弃一切人情因素,严格依法处理该案,从严从重追究暴力妨害公务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会后,长兴路分局于次日以妨害公务罪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


2、怀孕女子殴打辅警,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法制晚报》在2017年2月14日在新闻新闻上发布:


3、桂林袭击辅警,被刑事拘留。8月2日,张某骑行自行车停在斑马线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不服协警纠正并挥拳打伤协警。张某被先行行政拘留5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调查,6日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详情:桂林殴打交警的,已被刑事拘留,哈尔滨警方,全国警察都在看着!


4、石家庄袭击辅警案,3人均被刑事拘留。11月17日8时许,石家庄市长安交警大队九中队辅警李再强接分控中心指令,赶到堵塞现场协助民警疏导交通时,遭到宋某、卢某、满某等三人不满,下车对李再强进行殴打。造成李再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警务装备及个人手机等物品严重损坏,引发群众围观,现场秩序混乱,有群众在现场拍摄视频上传网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长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对上述三人刑事拘留。


4、河北辛集袭击辅警案,3人均被刑拘。11月18日下午,辛集市公安局辅警支程、李拓在兴华路与顺城街交叉口执行疏导交通任务时,被三名男子酒后无端挑衅、辱骂、殴打,致使二人头部、面部多处受伤,李拓鼻骨骨折,引发群众围观,交通拥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三名男子当场抓获。19日上午,暴力殴打辅警的彭某业、裴某权、裴某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详情请看:河北连发暴打辅警大案,警方硬气,直接刑拘!


5、山东东明县暴力袭击辅警案。2017年12月15日,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发生一起暴力殴打辅警案,东明警方于次日将暴力殴打辅警者刑事拘留。特别要注意,东明县与青岛市都是山东省。


三、相关判决 


1、长沙袭击辅警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详情请看辅警执勤是否为执行公务?这个判决给了明确答案!


在这个判例中,法官说的清清楚楚:交通辅警作为警务辅助人员,虽然不是在编民警,但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可以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均系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具有公务属性,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至此,辅警的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争议得到解答。


此经典判决告诉我们:


  •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安排、指挥下或在民警带领下的执勤、执行相关任务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身尊严及依法执行职务、执行公务时的权威受法律的保护,不容践踏、侮辱、挑衅;


  •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阻碍、辱骂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严肃追究;


  •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有殴打、暴力、威胁行为,或者有抢夺执法记录仪行为的,则触犯《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济南袭击辅警案,虽调解依然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


同样是发生在山东,殴打辅警,在已经调解获得辅警的凉解的前提下,当地检察官、法官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警务人员的权益,“即便是达成了凉解,但触犯《刑法》的后果仍需要承担”!

多么铿锵有力,这就是法治的模样!


3、陕西省神木县村民殴打辅警,多人被判处徒刑。


4、江苏泰州,男子殴打辅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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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辅警被打以罚代刑案例

在即将过去的2017年,有担当的公安机关对于暴力袭击、殴打辅警的,坚决维护辅警权益,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也有没有担当的公安机关,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下面,列举几起典型案例:


1、哈尔滨道里辅警单航被打案。8月2号,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里大队辅警单航在哈尔滨友谊路上执勤,在对于违停车辆进行依法取证时遭到暴力袭击。后袭击辅警的栾某因故意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天,罚款500元。详情请看:哈尔滨公安:辅警被打,怎能行政拘留结案?


2、大连辅警地铁被打案。10月3日下午,孙某执意要带白酒进站,安检人员报给驻站民警。民警对该乘客耐心讲解乘坐地铁的相关规定时,孙某突然用左手猛打辅警右脸一巴掌,当即将辅警眼镜打飞两米多远,造成辅警眼镜框折断,右侧镜片破碎,同时右侧眼底充血。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孙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及二百元的处罚。详情请看:男子地铁暴力袭警,仅仅拘留10日,公安机关自我阉割还感觉良好!


3、广西南宁211大学毕业生殴打辅警没事走人。9月3日12时许,广西南宁交警二大队辅警在南宁市东葛古城路口对路面交通进行疏导,辅警发现一对母子骑着未按照规定上牌的电动车,便把他们引导到了路口附近的电动车违法学习点,让其进行登记和学习。男子突然对辅警开始暴打。最终辅警认为该男子今年刚在某211大学毕业,走法律程序可能影响以后工作,原谅了对方。详情请看:打交警的文盲刑拘了,打辅警的大学生却走了,南宁交警就这样把法律给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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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众所周知的原因,虽然辅警的执行公务性质已经得到公安部交管局规章的认定,也经过一些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可,可是很多地方的领导、办案单位却依然会因为辅警的身份而不敢使用《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更多的是选择殴打他人这一轻的多的《治安处罚法》的条文,情节特别严重的,警方也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目前因为种种原因,特别是人性化执法、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要求,公安民警面临极大的执法困境,莫说辅警,即使是人民警察也时刻面临人身安全与生命危险,轻则遭到执法对象的辱骂、推搡,或者脱衣、倒地、拥抱等各类“花式抗法”,重则被人殴打、拖行,甚至因此致残、丧失生命!


人民警察的安全自身都无法保全,辅警的安全更加严峻!


人民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不是个人行为,即使是辅警,也是按照国务院、公安部相关规定,在民警的带领或监督下执行具体工作,也属于公务活动,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过经典的判决。所以辅警人身安全理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理应适用刑法第277条之妨害公务罪。


只有各类袭警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明确的向全社会传达这样一个信息:辅警也是警,袭击辅警与袭击人民警察一样,涉嫌妨害公务罪,要依法从重追究!如此,才能从根本减少暴打辅警案。


其实说到底,这只是公安机关基层领导们的是否担当的问题!有担当精神,就能为基层撑腰打气、就能有力的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没有担当精神,而只考虑头顶上的乌沙,那么辅警被打就只能:“活该”!


领导是否担当决定了袭警案的结局

领导有担当,则民警也有担当,则执法权威存在,民众多配合执法,袭警案很少发生。如果领导没有担当,则民警畏惧执法,民众就敢于挑衅,多发袭警案。此时民警受辱、法律蒙羞、民众受鼓励,直至敢于更严重违法,直至更多人坐牢。

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持维护基层一线民警尊严与执法权威,这就是领导干部最主要的担当精神!也是从优待警的最具体表现!敢于为基层民警担当的领导与没有担当精神,只想小事化了,甚至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相比,某些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把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定义为“纠纷”相比,担当之精神、境界之高低,天差地别!

在民警正当执法遭受无端侮辱、在法律遭到践踏、在民警的执法权威遭受挑衅时,为基层一线民警作主、撑腰、坚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这就是担当

因为基层一线民警不怕苦不怕累,就怕领导不撑腰!

不要让基层一线民警总是感叹有担当的领导又是“别人家的领导”!

都是在中国,都是同一部《刑法》,都是殴打辅警,而且青岛此案殴打情节严重。难道执法标准可以如此任性吗?所以,青岛女司机暴打辅警一案,如果仅仅行政处罚,则存在定性错误、处罚不当、不敢严格执法的嫌疑!小编在此呼吁青岛警方,参照河南郑州、广西桂林对殴打辅警案件维权、督查的处理,对此案进行督察,纠正错误,依法追究袭警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有效震慑袭警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捍卫人民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达到促使民众知法、守法、服从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社会效果,进而达到社会平稳、祥和、有序的法治目标。


那名副局长的话小编永远记着:每一起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背后,不是没有担当,就是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徇私枉法!


最后,小编在后台收到来自西部某省会的粉丝留言,称昨日两名辅警在执勤时,遭到肆意谩骂。两名辅警无奈报警,可是派出所处警后仅仅对辱骂辅警的违法人进行教育就结案了。两名辅警寻求维权,而维权科的人却说辅警不具执法主体资格!还让辅警去翻看法律条文。


小编被气笑了,这名维权科的民警不仅仅没有担当,而且是个法盲,应当翻看法律的是你!本文关于辅警的资格等问题已经论述的够清楚了,你看后会不会觉得脸红?你维的是谁的权?反正不是民警、不是辅警的权,是违法人员的权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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