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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辅警惨遭货车碾压,壮烈殉职!

2017-12-21 7维视角 7维视角

2017年12月19日,湖南省郴州,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按照全省公安机关“冬春攻势”的部署,组织民警在省道S322线兴宁镇杭溪村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中午1时20分许,为了逃避检查,无证驾驶的白廊镇村民黄某踩下油门,加足马力,驾驶严重超载的中型货车往前冲。正在前方检查车辆的交通协管员曹志柔猝不及防,被卷到了车轮底下,重达13吨的货车从他身上碾压了过去。身负重伤的曹志柔随即被送往医院,于当晚19时40分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生命永远定格在43岁。



“爱国,爱家,爱所有善良的人!”曹志柔的微信签名这样写道,在生活中,他总是用自己积极乐观的态度去影响着身边的人,有同事抱怨工作,他便主动开导。




2017年,又一起碾压警务人员的血腥案件!

能否引起反思?


扩展一、2017年碾压警务人员盘点,一个比一个狠毒


1哈尔滨越野车碾压辅警案


9月27日上午哈尔滨市双城区辅警周华健在执勤时遭到违法者的辱骂、殴打,后竟然遭到一白色丰田汽车悍然碾压,致双腿受到严重伤害。


案件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官方通报!



2太原交警被冲撞、碾压、拖行致残案


8月23日晚,山西省太原市交警一名交警在执勤时,遭到一辆棕色越野车撞倒,被卷入车底,并又遭拖行整整300多米,直到警车截停。交警全身严重受伤,手臂已经拖烂的露出白骨!据最新的消息,此交警已经严重伤残!



3请南京交警被碾压致死案


11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史伟年,在南京绕城高速六合主线收费站盘查车辆、制止犯罪嫌疑人驾车脱逃时,遭拖行数十米、胸腹部被嫌疑车辆碾压,经送医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年仅47岁。涉案嫌疑人当即被警方抓获。


扩展二、为什么开车冲撞、碾压、拖行交警恶性案件如此高发?

首先是因为目前中国的交警,在许多人眼里、包括许多交警自己、公安机关的领导、人民群众都不把交警当成警察!在他们眼里,交警仅仅是查处违法车辆、维护交通秩序而已!全然不知,交警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里人民警察的一员,有法律赋予的所有人民警察的强制力和特权!其中也包括武器、警械的配备与使用!

可是中国的交警已经不再是有强制力的警察,面对违法犯罪而应有的武力属性已经被同内外外的阉割完毕。而是仅仅能管理交通秩序的执法人员而已。甚至一再发生交警遇袭不敢出手制伏,反而报警的荒唐事。

所以,没有强制力的中国交警,当以血肉之躯面对汽车这种钢铁之躯时,只能任其摧残;当面对同事惨遭暴徒开车冲撞、碾压、拖行时,只能追赶,却没有任何制止暴徒伤害甚至是杀害自己袍泽的能力与机会,只能眼看着袍泽的受伤、牺牲却无能为力!

如果中国交警还有强制力,还会有人胆敢开车冲撞、碾压、拖行吗?

其次是因为太多的冲撞、拖行甚至是碾压交警的案件,被一些官僚、政客联手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进行无原则、无底线的进行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刚刚,安徽灵璧,一名县委办干部开车撞倒交警后扬长而去。交警受伤,而最终处理结果却是仅仅7日行政拘留。最不可思议的是灵璧官方竟然“为尊者讳”,拒不说明袭警者身份。而作为受害方的灵璧交警也很明显的讨好县委,放弃法律与民警的尊严,主动发声为袭警者开脱。被网民称之为“神助攻”!


正是这些违法官僚的存在,正是因为袭警犯罪被一再降格处理,给了这个社会太多错误信号,导致有些人不知道法律是何物,不知道人民警察的执法权是何物!导致他们认为撞了交警也没事!

这样的错误的信号与引导,开车冲撞、拖行甚至碾压交警的犯罪行为不高发才怪!

扩展三、深刻反思闯卡、冲撞、碾压、拖行为何高发?


高发的冲撞、碾压、拖行交警应该带给我们的反思

小编却在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极端的悲剧?原因何在?

有的人会说,这是因为目前中国警察的执法权威遭到严重压制的原因。当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可是却不是直接的原因。小编认为,目前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及《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中,关于机动车逃跑不能追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2条第3款


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2016年7月26日第6款


对驾车冲撞后逃跑的,要迅速记下机动车号牌、车型、特征、行驶方向等,立即报告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并通知违法车辆行驶方向的交通民警组织拦截,依法处理。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车追缉,不得拉拽车辆或驾乘人员。

理应修改的理由

一、客观上放纵闯卡、逃跑行为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关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规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本质上,对于驾车闯卡或者以逃跑方式逃避警察检查、逃避抓捕的,其逃跑后无一例外都会采取高速逃跑的方式,而这样的高速事实上是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的。可是事实上呢?因为这个所谓的“严重威胁”根本无法界定,导致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是交警不敢追,二是民众意为逃跑、闯卡警察不敢追,甚至有逃跑、闯卡合法的错觉。

依照这二个条款,让所有的司机都知道:交警是不能追车的!所以如果他们遇到交警查车,不论是酒驾、醉驾还是逃逸,采用逃跑就安全了,简单多了!即使事后被找到(这种情况百分之一都没有),当时犯罪证据已经无法提取了(比如酒驾)。就算是证据能提取,交警还是就当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不会因冲卡加重责罚。所以说:闯卡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获利不可估量而风险等于零!这是这二个条款客观上给违法司机的超级福利,是在放纵甚至教唆闯卡违法行为!由于这条规定的纵容,客观上鼓励司机选择闯卡, 逐渐形成了司机闯卡的习惯和潮流,增加了冲撞民警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才会导致孝感辅警被撞牺牲的惨剧发生。


要正确理解这二个条款的不合法、不合理,违背立法原意,需要理解法律的至上性与惩罚性的重要意义。

关于法律至上与惩罚性的意义

所有的法律都有至上性与惩罚性。法律的惩罚性,指违背法律的行为,会付出名誉、荣誉、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法律的至上性就意味着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违背了法律,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责任。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甚至最严厉的惩罚。法律的惩罚性,又反过来强化了法律的至上性。惩罚不仅可以阻止人们犯罪,而且可以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会使人们认识到受惩罚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而且实际实施的惩罚,也会给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人带来一种恐惧,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也有助于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严格执法,违反法律,就要付出成本和代价,通过严厉的惩罚、制裁,使人们不敢违法,以此使人们对法律产生自觉的尊重和敬畏。人们敬畏法律,就是因为法律具有惩罚功能,具有震慑作用。如果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功能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就失去了依据和基础,甚至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如果一部法律人们千百次违反它却不受任何制裁,那么很难说他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如果一个社会人们对法律缺乏起码的尊重和敬畏,那么基本法治秩序的维护,法治国家的建设,就将失去了基本的社会根基。因而,以严厉惩处和制裁为内容的法律强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是法律的本质使然,也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基本要求。


二、追缉时出事故要警察承担责任,违背法律精神

无数的案件一再证实,偶尔交警认为汽车的逃跑、闯卡已经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了,采取追缉措施,然而一旦被追车辆自身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家属、律师、媒体都拿那个公安部规定说事,要求警察赔偿!可是依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制止犯罪是人民警察的责任,交警怎能眼看着犯罪而不制止?

司机违法在先,本应为违法付出代价并承担责任,可是在中国,这个责任却反过来由依法执法的交警负担,不合法、不合理!显然违背法律的精神!

法律存在的意义一方面是惩戒犯罪,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震慑犯罪,让准犯罪分子闻之丧胆,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冲动。无论从哪方面讲,法律震慑犯罪的意义都要远远高于惩戒犯罪,而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做的显然大大的不够。而这两个条款却在事实上在相反的方向走,无限降低违法犯罪的成本、增加违法犯罪的冲动。

三、闯卡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修正案(三)删除了1997年刑法第114条规定所列举的其他危险方法行为的“对象要素”,结果要素包括“致人重伤、死亡”,对驾车撞人、私设电网伤人、向人群开枪等方式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再存在争议,并且已经有相关判例。


河西就算按照这两个条款,可是以一个一线警察的知识经验判断而言,敢于冲卡的车辆 必然是“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因为汽车被当做杀人凶器以后其杀伤力远超手枪的!对于持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直接击毙,对于使用更强大武器的司机当然应该追。卡行为就是汽车交通工具属性和凶器属性的分界点。一旦驾车闯卡,汽车就不仅仅是交通工具,而是用来行凶的凶器了!就已经涉嫌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对犯罪嫌疑人当然要进行追缉!

结论与建议

一、公安部出台此规定的通知里明确要求将问题报部,我们应当申请各厅局落实,把基层发现的问题反映公安部,请公安部交管局相关专家对这两条规定进行认真调研、更改,明确对闯卡、逃跑行为交警应当立即展开追缉,在追缉过程中所发生所有意外、事故均由闯卡、逃跑人负责,追缉的交警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信有这样规定以后,经过大力宣传,会全面扭转民众对“闯卡是最好的选择”这一错误认识,再也不会发生闯卡、逃跑所造成的惨剧。这才是法律所应有的对社会道德的强大引导作用。

二、就本案而言,司机目的是为了逃避交警检查,此时路上有正在执勤的协警,还有其他车辆和路人,这些都是不特定的侵害对象;该司机明知道这样可能会撞死人,虽然也许他没有杀人故意,但他的行为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三、汽车的用途。菜刀是炊具,也可以用作凶器杀人。汽车是交通工具,也同样可以用作杀人凶器。高速行驶的汽车,其杀伤力远高于手枪,一旦驾驶人以伤人为直接或间接故意而驾驶车辆时,车辆的用途属性就发生变化,此时的驾驶人就是使用危险致命武器的犯罪分子。而闯卡行为就是性质转变的关键判断依据

所以交警在依法检查时,一切司机的闯卡行为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因为这一罪名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对于所有闯卡司机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对闯卡这一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强烈建议国家出台司法解释——驾驶人不服从警察拦截命令或示意,强行逃离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中国现在已经是一个汽车超级大国,如果汽车闯卡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鉴于车辆闯卡行为的性质恶劣,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按照警察执法力度与犯罪危害性的比例原则,遇到冲卡行为,警察不但必须驾车追缉,而且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以制止犯罪、减轻危害。

所以,加上交警执勤时遇到的其它突发性、暴力性、恐怖袭击犯罪的可能,交警配枪执勤势在必行。比如武汉发生的惨剧与孝感辅警被撞死惨剧,如果交警手中有枪也依法开枪,那么死亡的就是犯罪分子而不是无辜行人与执勤的辅警。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本身就该死,而无辜行人与执勤的交警却本不该死!

五、中国警察的生命权也应优先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国家应当最大限度保护警察安全,首先要禁止这种没有基本防护措施的查车方式,规定查酒驾必须要有减速、拦阻装置;其次要赋予交警在必要时击毙犯罪分子以保障自身安全的权利。在警察制度先进的美国,关于警察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我宁愿被十二个人审判,也不愿意被六个人扛着(扛棺材的是六个人,陪审团是十二个)。

六、对违法犯罪的宽容、放纵,其实是在破坏法治、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执法者的权威。就本案而言其后果是纵容犯罪,也害了两个人、两个家庭。如果法律有明确的闯卡警察必追,而且所有后果闯卡者承担,抓捕后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那么这名司机必定会受到震慑,不敢也不愿冒险闯卡,那么这样的惨剧还会发生吗?也不会让两个家庭陷入绝望!其实法律的至上、惩罚与强大的震慑,才是我们这个社会正常运转的保证、才是保护我们每个人安全最有效的“护身符”!

特别提醒

请不要用喷子的话攻击,不要说闯卡必追、责任自负会让交警暴力执法!有这样思维的人要么是居心叵测,要么是想搞乱中国法律。

很简单:你不闯卡,配合交警检查,什么事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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