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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

1.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六条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2.学校教代会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是怎样的?

早在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在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长的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监督”。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效果后,于1980年4月,全国教育工会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市教代会试点经验交流 会,形成了《关于在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情况报告》。同年6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在全国各省市的学校中普遍开展试点工作。1981年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在北京召开了“教工代表大会试点汇报座谈会”,形成《教工代表大会试点汇报座谈会纪要》。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至此,学校教代会有了第一部法规。同等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这之后,部分学校开始试行校长负责制教代会工作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3、什么是教代会?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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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工会

编辑 / 张   澳  责编 / 朱亚鹏

审阅 / 逄丽颖

监制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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