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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地方立法管用有效

学习小新爱学习 学习小新 2022-08-12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保持新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


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强调,要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新疆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监督、代表作用。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主任马兴瑞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新疆日报记者崔志坚摄

在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上,会议听取了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马兴瑞强调,要以良法保障善治,用法治护航改革发展稳定。系统研究新疆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律政策薄弱环节和空白点,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确保新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地方立法管用有效。

随后,他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走访调研、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暨述法工作会议等活动中,均强调要统筹推进科学立法。


马兴瑞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人民群众期盼,加快重点领域立法,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当前,新疆正处于由稳向治攻坚的历史时期,发展潜力足、社会韧性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条例已成为新疆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目前,新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有5个自治州、4个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地方立法需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生效。依照立法法,其中自治州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设区的市只享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自治县只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贯彻党中央的治疆方略,按照依法治疆的方针,以国家立法为依据,新疆正积极加快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娟在接受新疆日报采访时表示,我区立法的重点领域包括:反恐维稳和社会治理领域、民族宗教领域、经济发展领域、社会民生领域、网络安全领域、生态环保领域、文化润疆领域等。


今年,新疆将制定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自治区学前教育条例等。


据学习小新统计,今年1月1日至6月8日新疆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1件决议、2件决定、7件地方性法规,批准地方人大2件决定、8件地方性法规,批准地方人大废止6件地方性法规(伊犁州3件、昌吉州3件)。进一步健全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相适应,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举例来看:

3月1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疆农业农村部门将贯彻实施新《种子法》作为推进种业振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以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方侠在接受新疆日报采访时表示,将抓紧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争取早日出台实施。而种子法在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有要求,要贯彻落实种子法,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6月1日公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对便民警务站设置、运行、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便民警务站的七项职责。


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该条例属于社会治理体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架,在城镇,镇、区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人民代表大会。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城镇管理服务的重心进一步转移,街道一级派出机构在基层服务和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该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可以看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出台,将人大工作机构向基层延伸,在街道设立派出机构,让人大代表在街道不仅可以联系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还能够倾听人民意愿和心声,及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2022年1月1日—6月8日新疆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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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发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条例》,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的决定》,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修订),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等三件单行条例的决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6月1日(发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6月2日(发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3日(发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4日(发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发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由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6月7日(发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8日(发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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