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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南山区2016年度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定向配租申请的通告

2016-11-08 南山企服中心

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及“《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先行区的意见》(深南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现面向南山区企业公开受理人才住房定向配租申请。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6年11月7日- 21日

  二、配租对象

  (一)企业:南山区2016年度人才安居重点企业;

  (二)个人:院士、“千人计划”人才。

  三、申报条件及类别

  (一)申报南山区2016年度人才安居重点企业的条件及类别

  1、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及高尔夫、房地产类企业);

  2、企业只能选择以下一种类别申报:

  (1)总部及重点企业;

  (2)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

  (3)区政府年度重点引进企业;

  (4)国家、省、市、区获奖科技企业;

  (5)中小创新型科技企业;

  (6)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

  (7)科研院所;

  (8)“领航人才”所创办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院士和“千人计划”人才的申报条件

  1、须就职于南山区注册及税务登记的单位;

  2、须通过就职单位申报。

  申请所需材料、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南山区2016年度重点企(事)业单位住房配租及补租评分标准》(下称《评分标准》)。

  四、配租房源

  蛇口人才公寓、硅谷人才公寓、冠铭雅苑一期及崇文花园等部分人才住房,共2215套,建筑面积约34-89平方米/套,其中一房182套、一房一厅916 套、二房一厅1027 套、三房一厅90套。

  五、租金标准

  1、蛇口人才公寓:38.5元/月·平方米;

  2、硅谷人才公寓 :22元/月·平方米;

  3、冠铭雅苑一期 :27.5元/月·平方米;

  4、崇文花园:24.75元/月·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费

  1、蛇口人才公寓:3.9元/月·平方米、专项维修基金0.25元/月·平方米;

  2、硅谷人才公寓:3元/月·平方米、专项维修基金0.25

  元/月·平方米;

  3、冠铭雅苑一期:3.9元/月·平方米、专项维修基金0.25元/月·平方米;

  4、崇文花园:2.5 元/月·平方米、专项维修基金0.25元/月·平方米。

  七、租赁期限

  人才住房定向配租租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后承租企业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企业被取消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配租资格的,不予续租。

  八、申报方式

  凡有意向申请本次人才住房定向配租的企业,请于申报时间内,登陆南山区企(事)业人才住房信息申报系统( http:// nsrcaj.szns.gov.cn),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九、确定配租企业及个人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标准》,对企业及个人的资格、材料分别审核、打分、排序,并根据房源总量确定2016年度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定向配租名录及院士和“千人计划”人才配租名录。配租企业及个人名录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监督和举报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南山区住建局或南山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十一、重要提示

  (一)企业可同时申请住房配租及补租,申请配租及补租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才规模的30%(其中配租额度不能超过人才规模的5%);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结合企业配租及补租的申请额度进行调配;

  (二)承租企业只允许将该住房配租给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该人才不得同时享受住房定向配租和住房补租;

  (三)人才住房定向配租实行诚信申报制度,各企业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实行住房专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四)承租企业须将本企业人才住房配租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情况在本企业内公示;

  (五)企业存在虚报瞒报、骗租、转租、违规使用住房及对本企业人才资格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依照深圳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和《深圳市南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处理,且未来3年内不再受理违规企业以及违规个人的人才安居相关保障申请。

  十二、咨询电话

  南山区住建局:26493808,26493908,26013209,26665542;南山区经促局:26542671;南山区科创局:26565794;南山区人资局:86199403;南山区文产办:26542728;南山区发改局:26979315;系统技术支持:0755-33300201。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分配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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