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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通过新型融资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在上述金融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以及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发展金融总部经济

 

第五条 落户奖励

(一)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自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二)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其业务规模及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已在南山区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累计达1亿元的,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公司制设立的)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财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企业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可参照深圳市政府相关资助标准的50%以内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七)已获深圳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奖励扶持。

(八)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注册后一年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九)上述政策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除外。

第六条  增资奖励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增资金额1%的标准给予增资奖励。本项奖励与落户奖励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办公用房扶持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申请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及装修补贴。

(一)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深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企业,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3000元/平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本部在南山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指导价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深圳市房屋租金指导价的,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补贴。

(四)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

(五)办公用房装修补贴。南山区新注册设立并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商业银行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持牌专营机构,具有独立核算及纳税资格的,按照其业务规模及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并参照第七条相关标准给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及装修奖励。

 

第三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九条 创新贡献奖励

(一)金融创新服务奖励。对注册地在南山区内的金融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对服务辖区实体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金融创新服务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8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优秀奖8名,奖金各10万元。经评选,以上各类奖项数量可以缺额,不得突破。

(二)基金投资贡献奖。对投资南山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获得南山区基金投资贡献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单个机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投融资扶持

(一)贷款风险补偿和代偿。鼓励金融企业与南山区产业部门合作开展专项扶持计划,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备案拟上市企业等提供融资服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金融企业,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和代偿。

贷款风险补偿按照金融企业实际发放贷款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扶持。

贷款风险代偿按照单个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比例给予扶持,为每个金融企业承担的代偿比例不超过其在合作计划中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投贷联动支持。鼓励辖区银行业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我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银行业机构,给予实际发放贷款额5%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三)创新融资支持。鼓励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经备案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每家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四)融资租赁支持。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1%的比例给予补贴;对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同一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金融业集聚园区资助

(一)集聚园区房租补贴。引导和鼓励金融企业以专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对入驻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业集聚园区的金融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房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深圳市房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其中较低的标准给予补贴。

已享受本细则第七条办公用房购房或租房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给予本项补贴。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服务活动补贴。经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业集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三)园区招商奖励

对产权由单一业主持有的金融类园区或楼宇,经区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引进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金融行业活动及协会资助

(一)行业协会组建资助。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南山区新设立的、辖区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二)行业协会服务活动资助。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开展的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活动费用资助。支持金融类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或参与举办南山区政府、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属金融产业领域的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不超过100万元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

支持南山区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金融规划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金融相关高级资格证书的考试,对通过考试并获颁证书者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原则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本实施细则中第五、七、八、十一、十二、十三条相关项目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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