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规简评:简化优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政策,切实缓解“募资难、退出难”

丁春峰 私募投融资观察 2023-09-06



就在刚刚,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简称“2020年17号公告”),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对《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 号)(简称“2018年4号公告”)的修订


本次2020年17号公告主要是对创投基金申请适用的反向挂钩政策或机制(发所谓“反向挂钩”,指锁定期与IPO之前的投资期限成反比,通俗地讲就是,前期投资的时间越长,锁定期就越短)进行了简化优化,以切实缓解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募资难、退出难”的问题。下面笔者简评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给予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简评】
相比2018年4号公告,本次2020年17号公告增加了“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因此,本次2020年17号公告的目的或宗旨更加适应当前市场的需求,即为了更充分发挥创投对中小企业及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简评】对基金的要求简化优化,只要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即可,无需再满足2018年4号公告中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同样,投资“符合条件”(详见下述)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首发前发行的股份。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简评】调整了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调整投资期限截至时间点,由2018年4号公告中的“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有利于连续计算基金的投资时间。此外,相比2018年4号公告,本次2020年17号公告明确:对投资期限达60个月( 5 年)以上的创投基金,锁定期满后不再限制减持比例。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简评】
本内容与2018年4号公告一致,未发生变化。
第三条 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简评】
适用于反向挂钩政策的创投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即标的项目)符合下述三者之一即可:
(1)首次投资时不满60个月,即“投早”;
(2)首次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且经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即“投中小”。
(3)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请注意,并非“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即“投高新”。
第四条 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简评】
相比2018年4号公告,本条删除了“符合条件的”表述,实质内容未变,但是根据2020年17号公告的修订说明,为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的交易动力,此次通过交易所修订实施细则,取消了创投基金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
第五条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简评】
相比2018年4号公告,本次2020年17号公告明确: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执行。本条可谓重大利好,有利于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投基金同等待遇,但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也要注意核查本基金是否符合“投早”、“投中小”、“投高新”的要求。
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进行减持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简评】
本次2020年17号公告明确:对于不符合条件,但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反向挂钩政策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事项,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简评】
本内容与2018年4号公告一致,未发生变化。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 年3 月31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 号)同时废止。
【简评】
2018年4号公告自2020年3月31日废止,被本2020年17号公告代替。


原文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给予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 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条 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第五条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进行减持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事项,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 年3 月31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 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2018年3月,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特别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促进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效果良好。
去年以来,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行业普遍面临募资困难、退出困难等问题,行业反映,《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政策条件要求偏严,建议加大减持优惠力度。经研究,为进一步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促进创业资本形成,助力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发展,我会着手对《特别规定》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原《特别规定》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享受反向挂钩政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项目投资时符合“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外,还要求该基金“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此次修订予以简化优化,仅要求申请反向挂钩的项目在投资时满足“投早”、“投中小”、“投高新”三者之一即可,并删除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
二是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大宗交易是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的重要方式之一,为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的交易动力,此次通过交易所修订实施细则,取消了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 三是取消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限制。反向挂钩政策旨在鼓励真正从事长期投资的基金更为便捷地退出,从而实现再投资。为引导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长期资本形成,对投资期限达 5 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不再限制减持比例,更好体现差异化扶持和引导。
四是合理调整投资期限计算方式。调整投资期限截至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有利于连续计算基金投资时间。
五是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实践中,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也符合“投早”、“投中小”、“投高新”的要求。因此,此次修订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
六是明确弄虚作假申请政策的法律责任。对于不符合条件但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

-END-







丁春峰

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融资
民商事争议解决
公司上市及并购


微信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