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法院散装批发黑社会,互不相熟,照样成团出道 | 葛林林案辩护词连载·1
写在前面
因遭省里有人的褚安江“花两千万买你二十年”陷害,我的丈夫葛林林被“拼凑”进了一个参与者都不完全认识的“黑社会组织”,甚至被定位黑社会领导者。
我见过明星们互不相熟却能成团出道,也见过游客互不认识也能散客拼团旅游,但我万万没想到,我的丈夫葛林林却可以和一群关系疏远的人被拼凑成黑社会组织,甚至当上了这个“散装批发”黑社会的领导者。
本公众号为我丈夫葛林林喊冤所设,从今天开始连载徐昕教授撰写的葛林林案二审辩护词。
第一部分
葛林林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审判决认定陈春柱、葛林林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包括吴宝龙、张勤、张佳佳、张玉东;积极参加者包括吕艳明、李佩虎、陈立、沈涛、赵连成;一般参加者包括许冬亮、张二涛、王振峰、张玉虎、郭伟、王毛毛、陈聪、黄魏、黄辉、蒋先锋、王子亮、王文文、周晓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先是把分别独立经营不同行业、没有共同经济利益的陈春柱和葛林林硬凑在一起,把陈春柱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把葛林林定为领导者。
然后分别把跟二人有所关联的行为人作为共犯不加区分的放到组织中,根据参与案件的多少,分别被定为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拼凑出一个24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让组织的暴力特征更明显,为了把更多的人包装为组织成员,一审不仅照单全收了侦查机关给各“组织成员”起的绰号,还把一些陈、葛二人只是参与过调解、甚至跟陈、葛二人毫无关系的案件也拿来凑数,错误认定了10个罪名共20起犯罪事实。
组织特征明显不成立
无组织、无纪律、来去自如、互不认识的“黑社会”
(一)葛林林与陈春柱性格迥异,二人根本不可能领导一个组织
1、性格迥异,陈春柱社会评价较低,葛林林不愿和陈春柱合作
葛林林与陈春柱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但在长达五、六年的时间里,关系都比较疏远。葛林林和陈春柱性格迥异,且陈春柱的社会评价较低,葛林林不愿意和陈春柱合作。葛林林笔录称:“陈春柱是一个没有文化,素质低的人。他说话很粗鲁,喝完酒之后喜欢骂人,为了一点小事就和别人斗起来了,他和家旁边的邻居关系很差,和邻居斗过好几次,在他邻居中的口碑很差。有些事情起因还是他占理,因为他处处想占上风,弄出来一些事反而他没理了。”
陈春柱的家人、朋友均认为,陈春柱没什么水平,脾气不好,喜欢酒后闹事,与葛林林的看法一致。如其妻张勤称,“陈春柱喝了酒之后好找事。”其表哥张玉东称,“我跟陈春柱一起就没有落到什么好处……我们作为亲戚肯定是不愿意看到陈春柱跟别人打架……还落了一顿埋怨”,“他喝了酒之后脾气就变的不好。”其表哥张佳佳称,“我就觉得这个人很不讲人情味”,“陈春柱在不喝酒之前还好,在喝过酒之后就会变成另外一个人。”其好友吕艳明称,“陈春柱为人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喝了酒好找事和骂人。”两人共同朋友吴宝龙称,“这个人没什么水平,无论是做生意还是为人处世方面都没水平。”
相反,葛林林在朋友眼中很有礼貌,不仅没有惹事的习惯,更有谦谦君子之风。如陈春柱的妻子张勤称,“葛林林对我很尊重,见面就喊嫂子,他平时说话很有礼貌。”两人共同朋友吴宝龙称,“葛林林跟朋友相处比较客气,平时吃饭他都会给朋友盛汤,他的朋友也都比较尊重他。”
性格迥异的二人,不可能产生实质性关联,基本上也没有任何生意上的实质合作,且陈春柱社会评价低,葛林林根本不可能和他一起领导某个组织。
2、葛林林与陈春柱生意各自独立
葛林林与陈春柱在经营生意、行为活动方面,不存在任何捆绑、配合,陈春柱代理水泥,葛林林从事普通的商贸,二人完全各自独立;在脾气秉性、待人接物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交往不总是很融洽,不可能共同领导一个组织。
(1)葛林林不认同陈春柱的行为导致二人不愉快
陈春柱家门垛子被撞坏,邻居李刚的媳妇说了句:“陈春柱家的门垛子是豆腐渣工程”,二人发生了争吵。葛林林事后知道此事,批评陈春柱做得不对,二人因此闹得不愉快。
(2)二人对待朋友、金钱的态度大相径庭
吴宝龙曾替朋友向葛林林借保时捷卡宴车,车被撞后,葛林林自行承担损失,未要求吴宝龙及其朋友赔偿。而所谓“组织成员”王毛毛靠做装修生意谋生,陈春柱开弘宏典当行时曾找王毛毛负责装修,因实际装修费用超出预算,陈春柱因此骂王毛毛。这两件事均是葛林林、陈春柱在与朋友交往时发生的,二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显示了两人对待朋友和金钱的态度大相径庭。类似情形还有很多。
(3)葛林林对陈春柱并不在意
如果陈春柱是所谓的“黑老大”,葛林林是所谓的“黑老二”,那么二人应该有共同的利益,应该相互照应,但事实并非如此。葛林林称,“我对陈春柱都有点戒心,他一直都是单方面跟我关系好,我跟他关系并不怎么样。”吴宝龙笔录也予以印证,“陈春柱有时候说话葛林林并不是很听,也可以说葛林林并不是拿陈春柱说的话很感冒”。
以上是葛林林与陈春柱交往中的寻常事件,证明二人的相处仅限于朋友之交,没有更深的关联;脾气秉性的不同也表明无法深入合作。二人各自独立,不可能作为一个组织的共同领导者。
3、“醉江南事件”仅是一次普通的酒局纠纷,所谓“陈春柱、葛林林两股势力合流”纯属子虚乌有
葛林林当晚被赵军邀请参加饭局,不可能预见赵军与陈春柱之间会发生矛盾,矛盾起因与他无关。葛林林作为与双方都熟悉的朋友从中劝和,防止事态升级,于情于理都没有过错。
杨福银等证人明确表示,在赵永红发火拍桌子站起来大骂陈春柱,甚至威胁陈春柱今天出不了门时,杨福银第一个站起来说“军哥,你怎么回事,你几个月回来一回,请大家吃个饭,你这样骂人,不是让人家认为你是请鸿门宴么?”卢伟也站起来打圆场对赵永红说“本来你请大家吃饭是个好事,吃个饭咋弄成这样”,说完就离开了。可见当时吃饭的众人都对赵永红的做法不满.
同样,葛林林对赵军说句“都是几十年的弟兄们了,你怎么能诀人”,怎么就成了替陈春柱出头?成了两股势力合流的标志?
陈春柱被赵永红当众骂的下不来台,不敢说话,有什么势力可言?
葛林林在主观上没有为陈春柱出头的意图,客观上也仅是出言相劝,不存在为陈春柱出头的事实。一审判决将葛林林好言相劝、化解纠纷,恶意解读为“陈春柱、葛林林两股势力合流”,令人匪夷所思。
4、陈春柱、葛林林虽有经济往来,但仅限于一般朋友之间
一审判决认定“陈春柱、葛林林共同成立生态公司,张勤与葛林林及其妻子唐洁、岳母之间多次的大额资金往来,葛林林帮助陈春柱典当验资等”(判决书第129页),与事实不符。
陈春柱借用葛林林的身份证注册生态公司,葛林林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并且此公司几乎就没有运行,根本谈不上二人共同成立公司。
陈春柱盈利颇丰的水泥生意,并未拉葛林林入伙。后期陈春柱开典当行,葛林林宁可帮其拆借资金也不愿与其共事,更加说明了葛林林不想与陈春柱深入交往。而葛林林也曾与他人合作开过健身房,却没有参与陈春柱的“大生意”。
葛林林及妻子唐洁、岳母与陈春柱之妻张勤之间虽然有资金往来,但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虽未支付利息,但唐洁因此事送给陈春柱上万元名牌包,不拖欠人情,划清界限。
5、一审判决认定陈、葛二人互相借势,互相支持,认定事实错误
醉江南事件不过是朋友之间酒桌上的言语冲突,如果陈春柱、葛林林和赵永红关系不好,赵永红不可能叫他俩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因陈春柱与崔建伟之前有矛盾,就喝酒的问题产生口角,赵永红替崔建伟出头,拍桌子并站起来大骂陈春柱,威胁让陈春柱出不了醉江南的门。在陈春柱被吓得不敢吱声下不来台的情况下,一起吃饭的众人,纷纷打圆场,指责赵永红。
例如,杨福银站起来批评赵永红不该摆鸿门宴,卢伟站起来抱怨赵永红请大家吃饭怎么搞成这样并扬言离场。葛林林也只不过是替陈春柱说了句话。如果这就是相互借势,杨福银等人岂不是也是陈春柱的势力?
吴宝龙赴临泉向施安军讨债纯为个人私利,陈春柱、葛林林是被吴宝龙拉去,陈、葛二人从中说和也是想尽快解决欠款纠纷。吴宝龙在跨越了两年之后对施安军非法拘禁,陈、葛二人不仅未支持,甚至不知晓。
万霖花苑寻衅滋事,葛林林到现场时冲突基本结束,而且葛林林因与张春雨一方认识,其到现场有劝阻行为,未滋事。
陈春柱涉嫌的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是与葛林林毫无关系。
综上可见,陈、葛二人在认识后仅有朋友间的交往,因二人价值观、性格、从事行业的巨大差异,交往仅停留在请客吃饭上,并无深交。而认识这么多年,二人仅在2013年醉江南事件、2016年樱桃酒吧事件和2017年万霖花苑事件三次事件中同时在场,且每一次冲突都具有偶然性。
(二)组织结构混乱,根本不具备组织的形式
一审判决认定,陈春柱以家族成员张勤、张玉东、张佳佳、陈聪及生意伙伴吕艳明为依托,逐步聚拢了张玉虎、黄魏、黄辉、王文文、周晓杰等人;葛林林逐渐聚拢了吴宝龙、蒋先锋、陈立、许冬亮、王振峰等人。
1、陈春柱势力团伙人员认定错误
张佳佳是陈春柱的老表,张玉东是陈春柱的表弟,三人是亲属关系。张佳佳又是黄魏的姐夫。张勤是陈春柱的老婆。不能因为这些关系就认定为骨干分子。如前所述,三人对陈春柱评价并不高。
2009年张玉虎因开设棋牌室与陈春柱相识,在判决认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张玉虎只参与了陈春柱组织的赌博行为,平常与陈春柱来往也不密切,二人有各自不同的生活圈。
吕艳明与陈春柱是生意伙伴,陈春柱好惹事,但本案关于陈春柱的寻衅滋事,都未见吕艳明身影。吕艳明因为和陈春柱有经营水泥生意,便和陈春柱一同去水泥厂,并将车放到水泥厂大门1小时左右,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行为,根本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陈春柱与黄魏、黄辉并无深交。万霖花苑的房子装修的时候都是黄魏帮看着,“黄辉给我开过一段时间的车。黄辉这个人很邋遢,我说过他很多回。”
王文文在华尔街KTV工作,并非社会闲散人员,其所涉及本案的行为只有万霖花苑寻衅滋事一件。同样的道理,仅因出现在陈春柱某一个案件现场就被定性为黑社会成员,如此定性,岂不荒唐?
周晓杰和陈春柱儿子陈聪是同学关系,与陈春柱并无往来,周晓杰涉及陈春柱的事情,只有明鸿花园寻衅滋事案,是因当晚其他人喝酒无法驾车,周晓杰未饮酒便将陈春柱及其家人送回家。仅因途中发生的一次突发偶然事件,周晓杰怎么就成了黑社会成员?
如果张玉虎、周晓杰、王文文、吕艳明属于陈春柱聚拢的社会闲散人员,那么他们应当参与陈春柱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但事实上该三人仅涉及一起事实,而且周晓杰的参与非常突然和碰巧。
一审判决将他们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是典型的生拉硬拽,无非是想造成所谓组织人员众多的假象。因此,一审认定陈春柱势力团伙人员明显错误。
2、葛林林势力团伙人员认定错误
吴宝龙是陈、葛二人的共同朋友,与两人都认识。吴宝龙并不认可陈春柱,认为陈春柱无论是做生意还是为人处世方面都没水平。
蒋先锋和葛林林因一同在健身房锻炼认识,平常二人只是在一起吃饭、健身。蒋先锋与张洋洋发生的互殴事件并非葛林林指使,葛林林也从未给蒋先锋安排过任何违法事情,仅是事后协商调解。一审判决将葛林林既未参与、也不知情的偶然事件强加到其头上,并判决其对此承担罪责,明显是生拉硬拽。
许冬亮、王振峰不是葛林林的人。许冬亮笔录,葛林林不待见他,王振峰笔录,葛林林与他发生过冲突。事实上,葛林林根本就不认识二人。此二人根本没有被葛林林聚拢过,他们涉及本案的万霖花苑和明鸿花园寻衅滋事都与陈春柱有关,与葛林林没有任何关系。
3、葛林林根本不认识大部分组织成员
葛林林作为“黑老二”,竟然与组织的骨干成员张佳佳、张玉东、吕艳明、李佩虎、沈涛、赵连成以及一般参与人员许冬亮、张二涛、王振峰、张玉虎、郭伟、王毛毛、黄魏、黄辉、王子亮、王文文、周晓杰等17人根本就不认识或不熟悉,有的甚至连名字都没听说过。一审判决认定葛林林系领导者,但人都不认识,葛林林领导者的地位都不被“组织成员”承认,怎么可能领导“组织成员”?
(1)张勤,与陈春柱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家族生意。张勤一审庭审中称,她与陈春柱是夫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而且张勤在侦查阶段共做笔录28次,提及葛林林仅1次,且是在公安机关要求其对葛林林评价的情况下提及。张勤说,“葛林林对我很尊敬……葛林林平时做啥职业我不清楚。”一个在笔录中未主动提及的领导者,葛林林的存在感未免有点太低。一个对属下尊敬有加的领导者,葛林林的领导地位未免有点太无尊严。对于张勤来说,葛林林并非领导者,张勤连陈春柱的领导地位都不承认,又怎可能承认葛林林的领导地位?
(2)张佳佳,没有被葛林林安排做事。张佳佳笔录称,他与葛林林只是认识,但一直没有联系。张佳佳与陈春柱是老表关系,在其婚礼上他介绍陈、葛二人认识。而在葛林林认识张佳佳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葛林林没有给张佳佳安排做过任何事情。一个从未安排属下从事任何活动的老大,如何体现他在组织中的领导地位?
(3)和葛林林不熟的张玉东,被认定为组织的骨干成员,他29次笔录中,两次说到和葛林林不熟,二人也无直接联系,葛林林如何对张玉东实施领导行为?
(4)中途“叛变”的吴宝龙,2008年认识葛林林,但葛林林为人孤傲并看不上吴宝龙,吴宝龙结婚、孩子满月,葛林林都只是随礼并未到场,对此吴宝龙对葛林林有想法。2015年因钮桂林事件后,吴宝龙开始与陈春柱联系紧密,为此葛林林对吴宝龙不满。如果陈、葛二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实,而吴宝龙属于组织的骨干成员,葛林林与他系同一组织,又怎会因为吴宝龙与老大陈春柱的紧密联系而心生不满?这更印证了葛林林与所谓组织并无关联。
四个骨干成员,三个和葛林林没有紧密关系,一个中途“叛变”,如何体现葛林林的领导作用?
(5)和葛林林没有任何交集的吕艳明、李佩虎,均是与陈春柱从事水泥生意,该二人笔录中没有涉及与葛林林有任何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连日常交流行为都没有。
(6)饭店老板陈立,通过开饭店认识了陈春柱、葛林林和吴宝龙等人,陈立为了能让自己饭店生意兴隆主动和他们频繁走动,这是正常的生意走动,完全与组织、领导无关。
(7)沈涛、赵连成是吴宝龙的人。赵连成与吴宝龙是亲戚关系,二人从上小学就认识,关系非常好。沈涛和吴宝龙也是小学就认识,并一直有联系。赵连成参与的几次违法活动包括,2009年王伟烧烤摊斗殴事件,2015年与秦金亮斗殴事件,2016年华尔街KTV斗殴事件,到临泉向施安军要钱事件,都是吴宝龙为了自己利益纠集赵连成,赵连成也是基于与吴宝龙私交帮助吴宝龙实施的违法行为。樱桃酒吧事件更体现出葛林林与赵连成没有关系,赵连成笔录中这样描述,“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吴宝龙给我打电话,说是他林哥有点事,让我到樱桃酒吧去一趟”。可见,赵连成与葛林林没有任何关系,否则吴宝龙也不会对赵连成说是“他林哥有点事”,而应是咱林哥有点事。
沈涛参与的万霖花苑事件、拘禁施安军事件,也都是被吴宝龙叫去。沈涛笔录中三次说明和葛林林不熟,与葛林林不认识。所以,葛林林根本领导不了赵连成和沈涛,事实上也没有领导过赵连成和沈涛,两人涉及的违法活动均系基于和吴宝龙较好的私人关系,与葛林林无关。
(8)不受葛林林待见的许冬亮(嘴子),是在监狱里认识的葛林林。许冬亮笔录称,“葛林林在监狱里对我印象不好……所以我出来后他对我还是不冷不热的,我出狱后,我跟葛林林接触很少。”但许冬亮总想亲近葛林林,葛林林却对许冬亮不甚待见。许冬亮笔录,公安机关问,葛林小妹去世你为什么要随礼?许冬亮答,“……我看在葛林的面子去的,葛林见我来了,也会承我个情。”许冬亮说,其与吴宝龙关系好,许冬亮参与万霖花苑、临泉要账、拘禁施安军等事件都是与吴宝龙有关,其证言能证明葛林林与其关系淡漠,交集甚少。
(9)从未提及葛林林的张二涛、张玉虎。张二涛在公安机关的2次笔录中未提及葛林林,但自述其与吴宝龙从小就认识,其参与的华尔街KTV斗殴事件和向施安军要账一事,也都是被吴宝龙召集,为了吴宝龙利益。张玉虎在公安机关的7次笔录中没有一次出现葛林林,张玉虎涉及的殴打黄光剑(八路)事件,是发生在2011年与陈春柱的共同行为,和葛林林没有任何关系。
(10)与葛林林有私人恩怨的王振峰,两人没有任何交集,王振峰涉及的明鸿花园斗殴事件也与葛林林无关。而且一次吃饭席间,葛林林与王振峰曾发生冲突,如此紧张的二人关系,如何体现葛林林的领导作用?王振峰笔录称,“我和葛林林就是认识,对他有一些了解,也基本都是通过陈春柱了解的,平时也不怎么接触。”
(11)只是听说过葛林林的郭伟,和吴宝龙是小学同学,因为经常一起上网就走的比较近,吴宝龙慢慢地就成为郭伟等人的主心骨,2008年吴宝龙让郭伟去汇鑫小区北门,那时除了吴宝龙,其他人都不认识,通过王伟烧烤这个事(殴打孙岩),郭伟知道吴宝龙有个哥叫葛林林,只是见过葛林林,和他没有任何接触,2014年认识了现在的老板袁亚南。可见,郭伟与葛林林没有任何接触,其所涉及的殴打孙岩事件、华尔街KTV事件、天上人间斗殴事件和拘禁施安军都是与吴宝龙、袁亚南有关,他参与这些事也是基于和吴宝龙的同学关系或与袁亚南的工作关系。葛林林从来没有领导过郭伟,甚至不认识郭伟;对于郭伟来讲,葛林林也只是他人口中的一个姓名,于他而言毫无意义。
(12)生意人王毛毛,2012年开始跟着家里人做工程生意,和吴宝龙是小学同学,2015年通过吴宝龙介绍认识葛林林,听吴宝龙说葛林林也做电力配件这块生意,就是想跟葛林林多熟悉熟悉,也让葛林林带带,从他那弄点工程,赚点钱。王毛毛在外做生意,为了赚钱主动接触葛林林。王毛毛也主动接触陈春柱。在王毛毛接触葛林林和陈春柱期间,葛林林从未给王毛毛安排过任何事情,王毛毛参与百乐园饭店事件、万霖花苑事件也都是想巴结陈春柱,葛林林与王毛毛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只是商人之间的互相利用关系。
(13)和葛林林讲不上话的黄魏,曾因涉嫌强奸案求助过陈春柱,后给陈春柱家做零活。黄魏在陈春柱家做活期间认识葛林林,但黄魏和葛林林讲不上话,黄魏见到葛林林时喊他一声葛总,葛林林点点头跟黄魏也不说话。黄魏涉及的明鸿花园斗殴事件是因陈春柱而起,此时黄魏还不认识葛林林,葛林林也从未与黄魏说过话。二人连话都没说过,葛林林如何领导黄魏?
(14)陈春柱司机黄辉,2017年5月开始给陈春柱开车。弘宏典当行开业后,葛林林去喝茶,黄辉才认识葛林林,黄辉笔录说,“我平时和葛林林没有接触过”。从未与葛林林接触过的黄辉,如何成为葛林林手下?
(15)被葛林林教育学好的蒋先锋,2014年与葛林林因在同一家健身房健身而认识。葛林林知道蒋先锋酒后容易惹事,曾教育他不要喝酒,年龄也不小了,啥事不能老依着自己的性子来,后蒋先锋确实不再喝酒惹事。蒋先锋没有和葛林林一起的时候喝酒惹事,在和葛林林一起后,蒋先锋再未涉及任何违法事件。如果说葛林林是“黑老二”,那他也是劝人向善的“黑老二”。
(16)王子亮,给李佩虎开水泥车,李佩虎负责给陈春柱运送水泥。李佩虎和葛林林没有任何接触,王子亮与葛林林更是毫无关系。
(17)KTV打工仔王文文,在华尔街KTV上班,和张玉东、张佳佳等人因是邻居很早就认识,他们会通过王文文预定包间,王文文因此拿到更多提成。王文文涉及的万霖花苑事件,是为了巴结陈春柱主动前往。王文文和葛林林没有任何联系和接触,王文文能见到葛林林,只是因为客人与服务员的关系。
(18)陈聪同学周晓杰,与陈聪是同学,和葛林林没有接触,只是知道葛林林这个人。
本案除陈春柱、葛林林二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外,其余23人均为参加人员。基于每个人笔录对葛林林关系的描述,可将这23人分为三类:
1、与葛林林毫无接触的人:骨干成员张玉东,积极参加者吕艳明、李佩虎、赵连成,一般参加者许冬亮、张二涛、张玉虎、郭伟、黄魏、黄辉、王子亮、王文文、周晓杰;
2、和葛林林有接触但从未安排事情的人:骨干成员张勤、张佳佳,一般参加者王振峰、王毛毛、陈聪、蒋先锋;
3、和葛林林有关联的人:仅骨干成员吴宝龙、积极参加者陈立。陈立笔录称,吴宝龙告知其,葛林林让其打电话叫他,但这也算不上安排事情。
以上证据显示,一审认定的被告人绝大部分与葛林林没有任何关系。所谓四名骨干成员,两名只是与葛林林互相认识,但葛林林从未对其下达过任何具有领导性质的命令,更有一名骨干成员称,与葛林林不熟,如此联系不紧密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如何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众多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中,竟有大部分人和葛林林没说过话,葛林林对于这些人更是不认识,他们从事的违法活动与葛林林哪有半毛钱的关系?
本案中真正与葛林林关系密切的只有吴宝龙一人,但吴宝龙很早便跟随陈春柱。证据表明,吴宝龙涉及的违法行为几乎都是跟随陈春柱以后实施的,而且绝大部分都与陈春柱有关。吴宝龙从事的行为是陈春柱对他的施令,与葛林林无关。
所以,本案参加者参与的违法活动并非葛林林授意,葛林林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葛林林不仅没有领导过本案中绝大部分人员,甚至连大多数人都不认识。
(三)根本不存在标志性事件
一审法院认定的标志陈、葛二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醉江南事件,系因赵永红请客吃饭而偶然引发,仅停留在言语冲突,未将陈、葛二人行为性质升级化。
该案不仅不是标志性事件,反而是陈春柱受辱的事件,陈春柱敬崔建伟酒被拒绝折了面子,还被赵永红拍桌子站起来大骂,甚至被威胁出不了醉江南大门。面对威胁和辱骂,这个所谓的“黑老大”大气不敢出,一声不敢吭,还得一起吃饭的其他朋友帮忙解围。而且,醉江南事件发生之时,仅有陈、葛二人在场,并无其他“组织成员”。
(四)毫无组织纪律可言
一审判决认定:陈春柱、葛林林对组织成员的管理上较为松散,但一旦受到陈春柱、葛林林的召集,便迅速带领手下蜂拥而至,积极参与陈春柱、葛林林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该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每逢犯案,必串供”,“犯案后,与被害人和解”,“对不听从指挥的成员,随时训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这完全是子虚乌有,一审判决笼统认定,模糊其词,违背事实。陈春柱、葛林林对所谓的成员根本没有过规约和纪律。各被告人均没有供述“组织”内部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组织成员完全可以随时脱离,也确实存在随意离开“组织”而没有任何惩罚的事实。当王毛毛、许冬亮被问及陈春柱与葛林林对手下是否有要求,两人均没有回答组织内有明确的组织纪律或惯例。目前只有许东亮陈述涉及所谓的“组织纪律”,除此之外,别无他证。
“每逢犯案,必串供”的不成文规约和纪律指控毫无事实依据,犯罪后串供的现象是违法犯罪分子的本能行为,本案中也只是在万霖花苑寻衅滋事、明鸿花园寻衅滋事、华尔街KTV事件中有涉及。
“犯案后与被害人和解”的不成文规约和纪律指控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和解是友好解决纠纷的合法手段,是应该鼓励和倡导的。一审判决怎能将合法、理性化解纠纷的方法认定为组织特征?事实上,组织犯罪指控了九个罪名,仅部分寻衅滋事存在与被害人和解的情形。
反倒是最需要体现组织纪律的时候,却恰恰体现不出有所谓组织所谓纪律。最典型的如钮桂林案,组织者陈春柱被钮桂林辱骂、追打,张佳佳等所谓积极参加者无动于衷,甚至撇清关系,还帮忙把钮桂林送医院、垫付医药费;再如,华尔街KTV案中,葛林林劝阻吴宝龙打架,吴宝龙根本不听劝。
纵观全案证据,均无任何约束成员行为的成文或不成文规约、惯例,各成员间没有职责分工,没有利益分配。对此,连一审判决都予以认可。所谓组织,是指有纪律、有章法、有目标,协作分工、管理规范的多人群体。组织是否存续的关键在于,如何管理人员并使多人群体具有稳定性。本案中的“组织”没有任何能将多人凝聚到一起的规范、章程。一审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具有临时性,没有依据任何组织规定,每一次行动都不具有固定模式和规律,都只是某一两个人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纠集相熟人员,参与者大多是同学、亲戚关系(详见个罪部分),属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能将此归于维持组织稳定的规约、章程。
(五)案件均系偶发,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无明确作案目的
一审判决认定的32起黑社会性质案件多属突发性案件,没有事前预谋。庭审调查表明,葛林林对多起案件事前甚至事后都不知情,往往是几名被告人临时起意而结伙作案。如万霖花园案件,庭审调查已明确起因,是张春雨开车从陈春柱身边高速驶过险些撞到陈引发;樱桃酒吧事件,葛林林是在酒吧偶遇褚安江,因褚安江之前辱骂过其父亲,葛林林并非无事生非。
本案八起涉及轻微暴力,7起组织意志内寻衅滋事犯罪和1起聚众斗殴,每次的组织者、主要参与人员都不尽相同。(1)2014年4月3日寻衅滋事,蒋先锋引发和参与;(2)2014年12月11日寻衅滋事,吴宝龙引发和参与;(3)2015年8月17日寻衅滋事,钮桂林引发,陈春柱、吴宝龙参与;(4)2015年2月24日寻衅滋事,陈春柱引发,陈春柱、张勤、王振峰、黄魏参与;(5)2016年10月18日寻衅滋事,葛林林引发,葛林林、陈春柱等参与;(6)2017年4月6日寻衅滋事,张春雨引发,陈春柱、吴宝龙等参与;(7)2018年3月8日寻衅滋事,张圮桥引发,李彭、陈聪、周晓杰参与。(8)2014年8月21日聚众斗殴,袁亚南、张娟娟约架引发,郭伟、赵连成、沈涛、孙卫征、张耕彬参与。以上8起涉及暴力事件,由陈春柱、葛林林引发的仅两起,指控的犯罪都是某个被告人临时与他人发生矛盾而引发,并无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参与人数规模不固定,作案目的不明确。
(六)纯粹基于情感、道义关系而临时帮忙
本案中被告人有一定的亲属、同学、邻里关系,如陈春柱与张勤是夫妻,与陈聪是父子,陈聪与周晓杰是同学,陈春柱与张佳佳、张玉东是老表,张佳佳又是黄魏的姐夫;吴宝龙与沈涛、赵连成、郭伟、王毛毛是小学同学,也是从小的邻居。大量判例表明,被告人仅依靠所谓的哥们义气、街坊、邻里、亲戚等关系帮忙,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