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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跟谁问孩子,将由10岁降为8岁丨民法总则对离婚的影响

2017-03-17 刘云海 律商法桥


之前“十周岁”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中或纯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需征询孩子的意见。具体方式:在法官办公室问询,或由孩子写一份材料,也有法官亲自跑去学校询问孩子。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文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今后“八周岁”

 

盈家家事律师团预测:民法总则实施后,上述的“十周岁”将降为“八周岁”。


因《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将之前《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变为八周岁,因此婚姻法律法规将随之修改。实际目前在很多法院对于810岁的孩子,法官也会征询孩子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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