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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正义是什么?

2017-04-27 邹利伟 律商法桥

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就像一个医生不该为医治一个康复后去杀人的病人而感到悔恨是一个道理。 


 ——艾伦·德肖维茨

一、他人眼中的律师正义

(一)律师在公众眼中,没有正义

在莎氏比亚的《亨利六世》中狄克说,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光所有的律师。在斯皮尔伯格的《侏罗纪公园》中,贪婪的律师唐纳德则真的被霸王龙一口咬死。而在电影《魔鬼代言人》中,律师凯文甚至成了魔鬼的儿子。

凯文帮猥亵自己学生的小学老师逃脱罪责,让杀死自己老婆和孩子的资本家逍遥法外……而这些都是凯文在知道真相的情况下所作所为。在导演以及观众的视角看来,律师帮这些“人渣”脱罪,泯灭了人性和良知,没有了道德和正义感,律师是在为魔鬼代言,他们是撒旦的帮凶。

魔鬼代言人 | 剧照

而律师为什么要做这些?还不是收了当事人的钱财,“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种贪婪的律师不顾良知与道德难道不该被一口咬死吗?

(二)检察官眼中的律师在违抗正义

德肖维茨说,检察官代表的是法律与秩序、他们代表受害人与人民或者州政府抗诉罪人——至少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是这样的。他们就是公仆;他们站在真理与天使那一边。

检察官习惯于将自己看作是正义的化身,那么与检察官作对的律师当然是在违抗正义。所以在很多检察官眼中,律师是阻挠刑事诉讼进程、阻碍真实发现的障碍制造者。更何况,检察官负有客观与公正义务,对被告人的有利不利事项要一律注意。

因而,众多检察官都自信自己在胜任和公正的从事自己的工作,自信自己能够本于职责,专业、全面的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决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介入与对抗,可能会使得原本有罪的被告人逃避处罚,原本应重处的被告人获得轻判。律师是在减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什么需要律师,我们不需要。没有律师,检察官照样做的很好。

在检察官眼中,律师在违抗正义。

(三)当事人不希望律师实现正义

当事人需要的是胜诉,而并不想要正义,如果正义意味着将他送进监狱,意味着他要坐更长时间的牢房。

当事人需要律师,要为他的无罪或罪轻判决,尽心尽职,奋不顾身。他需要律师,不择手段、不问是否、不计后果地为他开脱罪责。

当事人不想要正义实现,律师自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他实现这个愿望。

在当事人眼中,律师帮他对抗正义。


  二、律师的正义是什么(一)律师的存在让我们更难冤枉一个好人

1.律师除了“妖魔”的一面,还有“英雄”的一面

律师“妖魔”的一面,只是一枚硬币的一面,我们把它翻过来,他们又可能是英雄。

王兆鹏教授说,律师于刑事诉讼中能帮助法院发现真实,能协助无辜之人平反,能保护有罪之人的应有权利。美国联邦法院说,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的必需品。

《杀知一只知更鸟》中不顾个人安危、为黑人伸张正义的芬奇律师,《辩护人》中不畏强权,为受害学生进行人权辩护的宋佑硕律师……无一不是公众眼中的英雄。

2.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达到正义

保护好人,惩罚坏人是我们社会的普遍道德。可是,世界上存在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完美的制度吗;法治是我们社会治理的最好方式吗?

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就说过,法治不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手段,无所不知的哲学王的统治才是,可是哲学王的统治是没有办法实现的,而法治不过是社会统治的次优解。

法官、检察官、律师,所有的司法参与人员并不是无所不知的,并不是永远不会犯错误的。他们不是哲学王,也不是上帝,他们也没有办法一眼就看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世界上也没有完美的司法制度,可以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而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和差错,会把坏人当作好人,又把好人当作坏人。

3.律师的存在让我们更难处罚坏人的同时,也让我们更难冤枉好人

恰恰是因为好与坏,善与恶,没有那么清晰明了,我们的社会才需要律师。不可否认,律师的存在让惩罚坏人变得困难;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律师的存在也让惩罚好人变得更困难。

林肯律师 | 剧照

允许律师辩护的制度,和不允许律师辩护的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制度。前者更容易让坏人逃脱法网,后者更容易让好人遭遇无妄之灾。两种制度都存在“黑数”。

可是,我们选择什么样的黑数,放过坏人,还是冤枉好人。如果你宁愿放过坏人,也不希望冤枉好人,那么你应该理解律师,应该不会对替坏人辩护的律师指手划脚,说三道四;如果你宁愿冤枉好人,也不愿望放过坏人,那么我无话可说……

(二)律师帮我们实现了结果正义之外的过程正义

坏人做了坏的事情,我们把他关起来,甚至于把他杀掉是一种正义;但在我们把它关起来,或者杀掉之前,让他尽可能能够辩解,在他自己说不清楚的时候,请另一个懂的人帮他说清楚,是另一种正义。前者是结果正义,后者是过程正义。

我们的司法制度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要剥夺他的财产,乃至于要剥夺他的生命。难道不应该听听他有什么话要说,在他说不清楚的时候,难道不应该让律师帮帮他吗?

在对一个人作出不利的决定前,应该充分听取他的意见,英国人管这个叫自然正义。你一句话都不让他说,就把他关起来,就把他杀掉,这算什么?任谁都会觉得是一件不公正的事情。

被告人面对的是国家的追诉,是庞大的国家机器,有厉害的检察官,有高科技的调查手段,有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处在日常生活中的被告人,忽然被带到强制属性的刑事诉讼中,惶惑、惊恐、不安;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不了解,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让他不知道该如何面对。

就算他是坏人,就算他十恶不赦,让律师帮他说说话,又怎么了啦?就算律师不能实现结果上的正义,至少他实现了过程上的正义。

(三)律师是抵抗政府剥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盔甲

有人说国家是至善的存在,有人说国家是必要的恶。现在人们常说,要把权力关进笼子。这说明什么,说明权力有时候象老虎一样可怕,它会伤人。

国家的政府和司法机关同样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只要他是人,不是神,他就不可能永远正确,就不可能都做对的事情。司法权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产,这是一种极为危险的权力。如果国家为恶,如果司法权为恶,那对公民而言就是灾难。正如沈家本所说,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如果说法律是自由的堡垒,那么律师就是公民的盔甲。律师作为民间的力量,是公民借以对抗政府力量的最后一层防护,他是公民自由与权利的盔甲。他保证无权无势的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没有那么容易被国家剥夺,无论这种剥夺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性就在于它不是那么容易就可以被国家拿走。

所以,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看它如何对待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所不耻之徒辩护的律师。

(四)各司其职就是正义,普遍道德应该服从于角色道德

1.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什么叫正义?柏拉图说,正义就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中。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庖人虽不治疱,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律师、法官的职责、分工各有不同,不得任意改变,刑事诉讼中的正义就存在于各个角色间的和谐关系中。检察官负责指控、律师负责辩护、法官居中裁判。

律师不可以背于职责,去揭发他的当事人。法官不可以在检察官没有指控的情形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指控犯罪是检察官的职责,而不是律师的职责。

2.角色道德优先于普遍道德

保护好人,惩罚坏人是我们的普遍道德,可是除了普遍道德之外,还存在角色道德。律师的角色道德要求他必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当角色道德与普遍道德存在冲突时,角色道德应当优先于普遍道德。如果我们鼓励律师去揭发他的当事人,就破坏了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没有人会对律师坦诚相见,甚至不会雇请律师,这便破坏了律师制度的根本。律师的角色义务决定了,律师应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且对实现这种目标不负有普遍道德责任。

3.正义不是“损不足补有余”

如果我们的制度,我们的正义要求律师去揭发、去指控他的当事人,我们不禁要问,那么要检察官、要法官干什么?

检察机关有厉害的公安伙伴,招募培养了优秀的公诉人才,有强大的科技与资源作支撑,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在对被告人定罪之前,就能够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强制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还能限制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如此强力的资源、权力、科技、人才优势,去对付一个小小的被告人。而这个被告人唯一能抓住的帮助,就是手无寸铁的律师。而现在有人竟然说,要这个律师背叛他的当事人,投到如此强大的对手面前,这才是正义。难道“损不足补有余”才是天之道?

我们的检察官有这么没用,需要律师做这种事情吗?我们的法官有这么没用,需要律师做这种事情吗?这也太瞧不起我们的检察官或法官了。


 三、结语

最后以英国律师亨利·布劳斯在1820年所说的一段话作为结语。

律师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要顾忌这样做会给别人带来的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的苛责以及它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忌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的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

图片来自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作者:邹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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