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什么情况下离婚能要到精神损失费?

2017-09-27 北京晨报社会部 新四九城儿

因前妻离婚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最终人财两空的程序员苏享茂跳楼自杀一事渐渐淡出人们视野。  

但生活里,千千万万普通家庭的离婚官司每天都还在上演。

其中有不少,都涉及到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

精神损失费或精神抚慰金

那么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这笔赔偿?

该项赔偿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赔4万元 


方女士和吴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妻子隐瞒怀孕事实  婚后败露丈夫索赔 


赵女士和李先生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   

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我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妻子手机存艳照  丈夫索要离婚损失费


 李先生和妻子高女士是通过网恋认识的,两人婚后感情还算融洽。但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赫然发现妻子的手机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开的隐私照片和视频,甚至还曾向他人发送过部分照片。思想较为传统的李先生对此忍无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诉讼中,高女士对丈夫的陈诉全部予以认可,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言行表达了深深的后悔之情,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鉴于高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虽然高女士表达了后悔之情并致歉,但李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原谅并坚持离婚,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对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高女士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婚后出轨  妻子索精神损失费


刘女士与罗先生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顺利留京并结婚。婚后第三年,刘女士一次在使用家里电脑加班时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多名异性进行裸聊。刘女士没有惊动丈夫,而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

   

经过种种努力,她发现丈夫不仅在婚后与多名女性网友裸聊,甚至还与其中几名网友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同时还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明细、酒店开房记录等证据。诉讼中,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刘女士起诉离婚,罗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此,刘女士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刘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罗先生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证明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求罗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罗先生毕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财产给刘女士。


法官提示:留存相关证据 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也表示,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但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且对方对此存在不可饶恕的过错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将来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

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北京晨报社会新闻部出品

何欣/文

张静姝/编辑


往期精彩回顾




最厉害的大妈是谁?咱西城大妈呀!火眼金睛神助攻

iPhone8有点惨 大家只玩不买 连黄牛都没了兴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