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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决定撤销涉嫌抄袭博士学位,反被海淀法院撤销其决定

2017-01-17 盛梦露 知社学术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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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一涉嫌论文抄袭博士于艳茹学位被撤一案一审宣判,因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海淀法院判令北大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但专家表示,于艳茹的学位能否保住仍属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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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7日,北大一涉嫌论文抄袭博士于艳茹学位被撤一案一审宣判,北大败诉。因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海淀法院判令北大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下称《决定》)。但学者表示,于艳茹的学位能否保住仍属未知,因法院未对于艳茹是否存在抄袭一事作出判定,北大可在满足法院指出的合法性要件后,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2014年8月,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毕业生于艳茹的一篇论文涉嫌抄袭。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为:于艳茹系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经查实,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对此结果不服。2015年7月,在向北大、北京市教委申诉无果后,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2017年1月17日,海淀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作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


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某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法院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法院认为,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海淀法院一位法官称,“正当程序”是起源于英美法律实践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本意为“未经正当的法定程序,任何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与侵害”。这起案件更大的意义在于再次重申了,依法行政,并不只是有法可依时,机械地依法律规定行政,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便可陷入权力恣意。而是要时时在公权力行使中,体现出必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


但于艳茹的学位能否保住仍属未知。长期关注高等教育法律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姚荣认为,法院未对于艳茹是否存在抄袭一事作出判定,完全放弃实体审查,对事实置若罔闻,在说理上存在缺憾;并因此为北大再次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留下了空间。


姚荣认为,北大可以在满足了法院指出的合法性要件后,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也不排除北大将继续上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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