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监察委无权直接用技侦手段,首提“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 \ 程姝雯
十九大闭幕后的第5天,中办发文宣布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试点。
引外界关注的是,十九大报告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次做出动员和部署,除了明确试点在全国推开,还提到要“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为什么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未来监察委将有哪些权力?日前上市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做出详解,其中首次提到“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
一、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百问》介绍,这项改革是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目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反腐败力量分散、体制机制不畅;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也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而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百问》称,改革将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也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察时局关注到,在十九大期间,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也曾透露,北京已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摸底和登记,确认总人数为99.7万,比改革前增加78.7万人,使每个监察对象行使的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还是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大探索
《百问》还介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要探索。
伴随改革,将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据介绍,国家监察法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立法将明确监察委具有“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以此解决长期困扰中国的法治难题,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察时局了解到,“两规”制度作为过去反腐工作的重要手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是党内规章做出规定、又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学界曾一再呼吁对其进行改造,让反腐工作走向法治化。
三、监察委无权直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百问》还详解了对监察权的严格限制,提出要“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这也是官方层面首次公开使用这一说法。
据介绍,在国家监察法中,将对监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严格限制,可以使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察时局发现,在此方面,改革试点地区也有迹可循。
公开报道显示,浙江杭州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将“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山西省还就留置适用对象、使用条件、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出规范。
《百问》还透露了国家监察法将明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据介绍,经监察委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有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为不起诉决定等权力。
这也就意味着,在办案流程上,检察机关将对监察委起到监督和制衡作用。
此外,对于颇受外界关注的技侦手段,《百问》还明确透露:将明确监察委采取技术调查手段、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需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也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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