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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研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2017-11-22 奥富兹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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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的高分!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是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经济学家、著名的自由主义法学家,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密尔的父亲詹姆斯·密尔(史称老密尔),是一位经济学家,功利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密尔自幼在父亲的严厉管教之下受教于法国和英国,继承了功利主义学说传统,继边沁和老密尔之后成为该学派的领袖。密尔在政治上属于激进派,长期致力于议会改革,对宪章运动也抱同情态度,他还是世界上第一个妇女参政促进会的创办人之一。密尔一生创作诸多,为《旅行者》、《编年史早报》、《威斯敏斯特评论》、《法学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后,应聘主编《伦敦评论》。在此期间的著述后被收入《论文集》中(1859)。密尔主要著作有《逻辑方法》(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妇女屈从》(1869)、《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等。其中《代议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是密尔政治思想特别是国家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约翰.密尔的代议制理论主要包括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职能、民主制、选举权、议会以及地方代表机关和民族等问题。

 《论自由》是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学经典著作之一,被公认为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拷问为什么只有代议制政府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深刻影响了近代欧美各国政府制度的改革。被广泛评价为“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在这本书中,约翰·密尔关注的问题是在人类全部行为领域中,个人自由能达到什么程度?尤其是在一个大众民主社会中,个人自由如何可能实现?《论自由》一书旨在为个人的自由权和社会及政府的权力划一个明确的界限,这条界限的判定标准,密尔认为集中于一点,即个人行为是否涉及他人的利害,是否危害到他人的利益。


《论自由》: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

以下均摘自中华书局2016年出版的、由鲍容翻译、杨柳岸校对的《论自由》原文。

 

“如下适用于人类观念的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行为方式:人类并非绝对可靠;人类的所谓真理多半不全然正确;除非获得来自反面观点的最全面、最透彻的比较,否则‘意见的统一’就不会太理想;除非人类比当下更有能力认识到真理的各个方面,那么分歧就不是什么坏事,反倒是有利的。正因为人类并非绝对可靠,不同的观点才有价值,同理,不同的生活经验也有价值;各种各样的性格特质都应有自由发展的空间,只要不伤害他人;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可以借由实践去验证,只要有人愿意尝试。”

 

人类之所以犯错,并非因为欲望太强,而是良知太弱。

 

“如今……一个个体、一个家庭都不会扪心自问一句,我想要什么;或者,什么最适合我的特质与性情;或者,什么能让我把自己最好的一部分充分调动并发展壮大。相反,他们问自己,什么是符合我身份的;和我同等地位、境况的人一般怎么做;甚至更糟——比我身份地位高的人一般怎么做……他们的心灵被牢牢的束缚着,哪怕是找乐子的时候,随大流也是第一反应。

 

“只要还有个体性存在,即便是独裁制也不会糟糕透顶;而无论打着什么名号,不管声称的是施行上帝的意志还是人类的决议,只要它扼杀个体性,它就是专制。”

 

“只有个体性的培养才能够,也才可能孕育出全面发展的人。”

 

“一个人在不影响他人与之相关的利益基础之上,在仅仅关乎他自己的事务上所允许受到的唯一影响,只能是因为不受他人欢迎而导致的不便。那些伤及他人的行为则必须区别对待……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对象,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要诉诸道德的责罚与惩治。”

 

“无论是谁,但凡忽略了他人的利益与感受,而又不是要去履行什么义不容辞的职责,或是其他确定为正当的个人爱好,那么他所犯下的错误就是不道德的。”

 

一个人对他人的信仰负有责任,这种观念是有史以来一切宗教迫害的基石,如果我们认可这种观念的话,那么所有的迫害都会变得理所应当。

 

“只要恶劣法律的受害者不向他人寻求帮助,我就不赞成无关人士的介入,终结那些相关人士原本自得其乐的状态,只因十万八千里之外的闲人觉得有伤风化。”

 

“一个文明能在野蛮当道的时候夺取天下,那么承认害怕那些已经被打倒在地的野蛮重新站立起来征服文明未免就杞人忧天了。一种文明如果真的因此屈服于一度被它战胜的野蛮,那么它首先一定是腐朽到了极点,以至于它所指定的布道者和传道士或是其他任何什么人都无力或者懒得再去维护它。”

 

“自由二原则:①个人的行为如果只关乎自身,就无须向社会做出解释。他人的建议、指导、劝告与回避如果是出于对他人自身利益的必要考虑,才得以成为社会公正地表达对此人行为不悦或谴责的仅有方式。②对于伤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果舆情认为采取惩罚是保卫其他人的必需条件,那么个人就当负责,服从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相较于政府的刑罚职责,预防的职责更容易被滥用,更容易对自由产生侵害。”

 

“自由原则不允许他有选择不自由的自由,被允许放弃自由不是一种自由……然而,因为生活的需要却使得他们处处受制,尽管我们无须直接放弃自由,却不断地被要求像这样或那样的束缚妥协。”

 

由于对普遍原则缺乏共识,人们总是在该限制自由的地方赋予自由,又在需要自由的地方约束自由。

 

“在没有很好的预估自己为子女提供肉体和精神的食粮的能力之前,就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这就是在道德上的犯罪,是对他不幸的后代的犯罪,也是对社会的犯罪。”

 

“教育国家化就是要把国民塑造成一模一样的产物,而这个浇筑他们的模型则是依那些在政府里充当主要角色的人之喜好建立的。”

 

“国家如果企图使公民在争议性话题上产生偏见就是有罪的。”

 

“习惯于自主管理的民族……在美国人那里表现在民事方面。就算把他们的政府拿走,任意一群美国人也有能力重组一个,并且以其惊人的智慧、规则和决断来使这政府及其他公共事业存活下来。这样的民族永远不会容忍自己被一个人或一帮人奴役,因为他们总能够打破中央集权的枷锁;也没有哪个官僚系统敢奢望这样一个民族去做或去忍受他们不情愿的事。”

 

“……政府不能霸占一切造就和培养政府所需人才的领域。

 

“权力的最佳分配往往伴随着效率,而信息的最佳聚集和发散则是来自某一个中心。”

 

人类了解某一事物整体面貌的唯一途径就是广泛听取持不同观点者的评论,并且研究不同的头脑看待这一事物的模式。想要获得智慧,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判定一种观点有用,这本身也是一种观点,和其他观点一样是可以也是需要被讨论的。同样,除非被定罪的观点有充分的机会维护自己,否则我们也需要一个在观点上具备绝对可靠性的裁夺者才能判断它是否有害,正如决定它是否错误一样。假使一个持异见者在真理问题上已遭禁言,那就不能说他还能获准维护其观点的实用性和无害性。因为,对一种观点的实用性的探讨其实也就包含了它的真理性问题。”

 

尽管多数人的暴政很少诉诸极端惩罚,但却使人无所逃遁,它更深入地渗透到生命的细枝末节并奴役灵魂本身。所以,仅对官员其权进行防范是不够的,更需要防范的是来自占优势的情绪与观念的暴政;防范社会以刑罚之外的方式将其想法和经验作为行为规范加诸持异见者的倾向;防范社会束缚那些与其志不同道不合的个性的产生与发展,并强迫所有角色都按照其模型来塑造的倾向。

 

“一种趋势正在日益兴盛,它通过舆论甚至法律手段,使社会权力不合理地向个人空间延伸。”

 

“保护自身不受他人伤害是权力正当施用于文明社会并违抗其意志的唯一目的。”


为什么我们需要尊重不同意见 ——密尔《论自由》告诉你


一、密尔为何要论自由
所谓自由,有人称之为一种权利,有人称之为一种能力,莫衷一是。要想定义自由,在密尔看来,就是指不被干涉,而不受何者干涉?密尔在开篇就指出,政府对个人的自由的干涉的问题,已经有了解答(代议制),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社会(或者说多数人)对个人的干涉,尤其是多数人的偏好或者简称为社会成见(或者社会习俗)对个人的意志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的压制。
密尔在导言中,以梳理历史为手段,详细论证了自己著书的宗旨——为防御多数人对个人的干涉,或称社会对于个人的干涉,需要划清群己权界,保护个人的自由。
他指出,在希腊罗马时代,自由和权威之间的斗争发生在臣民与政府之间。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于继承或征服,这种权威是必要的,又是极度危险的,很有可能戕害被统治的群体。所以那个时代的爱国者并不质疑统治者的至上权威,而是往往致力于对统治者权威设置限制,以取得一定的“自由”——比如获得统治者对政治自由或权利的承认,再比如宪法制约的构建。而作者自己所处的时代,代议制的实行使得政府可能造成的对自由的损害已经有所收敛,更应该提防的是另一种权威。“人民无须对凌驾于自身之上的权力进行限制”的观点一度风行。但实践证明,这个观点并不成立,因为行使权力的人民和被权力所施加的人民往往不是同一批,而自治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只受自己的的治理,而是每个人都需受所有其他人的治理。人民的意志其实是大多数人的意志,或者说,是那些成功使自己被称认为大多数人的人们的意志。因此可以推知,民主是有害的,比如多数人的暴政就是其中最大的害处之一。
在指明了民主社会最大的毒瘤是多数人暴政之后,密尔详细地论述了多数人的暴政,又新加入了关于习俗(社会成见)的论述。多数人的暴政的概念由托克维尔提出,而密尔认为,多数人暴政的恐怖之处在于它通过公共权力来运作,手段不局限于它借助政治官员所能做到的那些。它更为深入渗透生活,更难规避,最重要的是它奴役精神本身。所以人们要对民主的害处加以防御,要防御占优势的意见和感觉,防御强加于他人观念的潮流,对个性的束缚,以自身模式强迫所有个性适应于它的趋势。以及,社会成见,或者说多数人的偏好。



关于社会成见,密尔在书中有这样的一段描述:“人们习惯于认为他们的感觉是优先于理由的,并且使理由成为不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理由的支撑,一种关于行为意义的观念只能算做是一个人的偏好。而且,在已知的情况下,如果理由只是诉诸其他人所感受到的同样的偏好,那么它仍然只是作为一个人的偏好之代替的多个人的偏好。”
我们不难看出,相比于弥尔顿的出发点——防范公众的批判意识遭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侵犯,侧重于批判专制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密尔的出发点是反对社会性的“多数的暴虐”,防范公众舆论对个人异见的压制。
而如何防御公众舆论对于个人意见的压制?密尔认为良策是发现集体观念对于个人独立性的合法干涉的限度并加以维护,或者说,找到个人受社会干涉的原则和界限是什么。密尔认为,这一原则,这一界限,这一准绳,应当是自我保护(self-protection)。换言之,受社会干涉的原因只能是“伤害他人”。当个体的行为是纯粹自我关切性的(self - regarding )且又只对其本人有负面的影响时,公众和法律都不应该阻止他的行动;也就是说,自由的要义就在于严格划定个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追求自己所喜好的目标。这一原则是《论自由》的基石,也是密尔自由主义的核心之所在。
二、密尔之自由为何物
密尔认为自由的领域包括意识自由、兴趣与追求的自由、个人间联合的自由。他也严格区分了行为自由的限度,提出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中牵涉他人利益的部分中,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法律的惩罚或者普通的非难,而不作为中,如有义务作为者不作为则要负责任。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个人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
(一)思想与讨论自由的重要性
不同于弥尔顿对于言论自由理论所依据的人类理性和真理的力量的热情洋溢的歌颂,密尔对于真理的力量持较为消极的态度。
在论证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的重要性时,他就以“真理大部分为谬误”、“真理大部分为正确的”、“真理为片面的真理”为前提分别进行了说明。
密尔指出,“我们从来不能确信,我们正在努力扼杀的意见是错误的。”
当真理大部分为谬误时,真理一方对持异议一方的迫害和扼杀在古代造成了苏格拉底、耶稣、马克奥勒留的悲剧,而在现代,它将造成一种可怕的知识上的绥靖,其代价是人类意志的整个道德勇气的牺牲——持异议一方的缄默,大量怯懦而又大有可为的知识分子。虽然异议永远不会销声匿迹,但真理永远得不到公平彻底的讨论。在此层面上我们需要自由,是因为“彼知考一事而愈穷其纤悉之变者,含兼容并包,令众口各伸其所欲言,道无由也[1]”。当真理大部分为正确的时候,我们应当明白,未经充分论证的真理是死教条而非活真理。一旦我们怠于论证真理,承认它只是出于信赖而非意识的检验,以一种偏见的方式维持,那么就会造成“既定观念的沉睡”,人们也就无法感知它的理性基础。所以我们仍旧需要思想和言论自由,这样才能通过使用柏拉图经常使用的辩证法,通过学习西塞罗在辩论前大力研究对手观点的做法,拒绝观念固化。
当真理具有片面性的时候,应当鼓励另一个少数自由地进行补充,否则片面的真理被夸大为真理,变成了非真理,乃至于谬误。密尔总结说,我们对言论自由发表方式的限制,也就是限制谩骂,主要应当限制占优势的一方。
(二)个性自由的更多理由
在第三章“论个性作为幸福的基本因素”(在严复版中被译为“释行己自由明特操为民德之本”)中,密尔认为,人们应当自由地根据他们的观念来行为,凡是在不以个人自己的性格而是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作为行为规则的地方,便都缺少了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因此,人们应该像威廉·冯·洪堡在《政府的范围与义务》中说的那样,“每个人都必须不断地努力追求能力和发展的个性。”
密尔批判了加尔文教派的理论和它的拥护者们,认为这些从骨子里把合乎习俗的选择作为适合自己的选择的人们将再无本性可循,人类能力将退化、萎缩。这说明密尔将个性上升到了人之为人的本质的高度。他进一步指出,只要压制个性,就是专制主义,不管它被叫做什么名字。在密尔看来,个性与发展本就是一回事,只有个性培养才能发展良好的人类,而无个性的,无论是个人还是民族,都将陷入静止,有中国当代(作者所处时代——19世纪)的例子作为例证。
密尔鲜明的强调了天才的重要性,抨击了对精神失常者的审判和强制医疗行为,也指出无论是对天才还是个人,对个性最大的威胁仍然是巨大的大众影响力,也就是导言中所提到的多数人的暴政。而抵抗何如?须从心,须及早。
三、群己权界究竟几何?自由如何应用?
第四章确立了社会正当干预个人的准则:仅仅关涉自我的事情留给行为者自主,社会可正当干涉那些影响他人利害的行为。
第五章做出了一些应用的范例分析,密尔指出,只要存在伤害就进行干涉是不合理的,因为也存在合理的合法的伤害,只有与普遍利益相矛盾的伤害才应当被社会干涉,比如欺诈,背信,胁迫等。另外,他指出,贸易是社会行为,社会干涉贸易则侵犯购买者自由。所以立法也不宜过于严苛,因为预防功能比惩罚功能更容易被滥用,以致损害自由。
文章最后,密尔补充了一个关于政府干涉的分析。他认为政府干涉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要做的事情由个人做出很可能要比由政府作出更好时,禁止政府干涉。2、虽然不见得个人能做的更好,但是交由个人做能够培养个人的能力,政府应当不加干涉。3、不必要的增加政府的权利是巨大的祸害(最后一点与行政法中的限权理论如出一辙。)
密尔在第五章中提出了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在这里也列举一二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以供大家思考。一,行为人可以自由地去作为的事,他人是否同样也可以自由地去劝告或者煽动呢?举例来说,通奸是必须被宽容的,赌博也是一样;但是,一个人应该有作为拉皮条者,或者开设赌场的自由吗?二,对国家认为与行为人的最佳利益相违背的行为,在允许的同时,是否应该予以间接地阻止?例如对酒类征收较高的税收,或者限制场所销售场所?
四、论《论自由》史
密尔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位转折性的人物,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过渡就是从他开始的;同时,今天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也从他那里汲取着思想的营养。但是,密尔在当今所享受的这些荣誉和地位并非是从一开始就这样的崇高和无可动摇;相反,过去的100多年恰是人们对他进行褒贬、毁誉不休的百年:有生之年挞伐与赞誉各半;19世纪后25年扑朔迷离、20世纪前半期低毁占上,20世纪后半期以来是解释性研究和总体上的肯定。
在批评家眼中,密尔的这一中心原则缺乏逻辑连贯性;因为事实上,很少有什么只影响行为者的纯粹自我关切行为的存在。另外,人们普遍认为,《功利主义》与《论自由》二者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矛盾。《功利主义》告诉人们,我们应该促进和提高善,或者说快乐(幸福);而《论自由》则主张,只要自我关切的行为得到考虑和照顾,我们就不应该对个体进行干涉,即使我们的干涉是出于对这些个体自身的善的考虑。一本将幸福快乐摆在最为重要的位置,另一本将自由摆在首位;一本书讲求功利主义,另一本则不然。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矛盾贯穿于密尔整个哲学的始终[2]。
五、当下我们为什么需要论自由
“这是一个缺乏信仰,又害怕怀疑的时代”(Destitute of faith, but terrified at skepticism)。密尔在《论自由》中不无嘲讽地指出,当下那些呼吁允许差异存在的人群,往往是少数派,但他们并非真正关心自由,而只是发现自己没有机会成为多数派而已。而另一些人,所谓的多数派中的很多人,那些从骨子里把合乎习俗的选择作为适合自己的选择的人们正在慢慢丧失其本性,其人类能力,而致力于迫害和扼杀持异议一方,或者使之不得不保持缄默。
这些描述酷似一副当下中国的真实侧写,网络上看似激烈如火如荼的争论似乎是自由的表现,可更多的是各种显性与隐性的网络暴力,公众舆论或者说多数人的言论对于个人的压制甚至于迫害的例子俯拾皆是,令人触目惊心。
关于中国现下“民智未开”的论断未必没有道理,尤其是当我打开微博各类热门事件的评论,或者目睹一些少数派参与到某一热门事件之后得到的反馈(或者不能称之为反馈,谩骂和迫害更为合适),或者听到一些堂而皇之探讨或者洋洋得意的宣扬自己扼杀个性的战绩的文章,或者发现对个性的追求正在悄悄成为一种可耻的事情,精英主义被逼至墙角,“同性恋是一种病,可以通过电击等疗法治好”这种谣言长盛不衰……这一感受就会更深一层的渗入我的判断。
我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功利主义者,对于密尔在书中的种种观点也并不见得都赞同,有些逻辑上的表述在我看来也并非严密,但是我仍然认为,我们当下仍需要《论自由》,更需要论自由,是因为我们也需要明确群己权界。当然,这个界限未必像密尔所说的那般带有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忽视社会共同意志的存在。当然,也有人质疑,认为中国现下“民智未开”谈论这些为时过早。
的确,春秋时期辅佐齐桓公成为第一霸主的管仲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密尔也认为,“在仅仅关涉自身的部分中,它的独立性是绝对正当的”这一学说只适用于官能已达成熟状态的人,落后的社会状态也不予以考虑。甚至做出“野蛮人适用于专制主义”这样的判断。我也查看了一些关于民智的论述,有来自台湾的知乎网友认为“民智未开不是指的不懂天文地理,也不是说不懂人情事故,而是不懂民主的原则,由民主衍生出来的代表制,包括「选举、罢免、创制、覆决」,人民四大权利,是根据什么而来?以哪种方式去实践?当一项权利受损时,如何用另一项权利来保护”?[3]另一些知乎网友则认为,“民主需要的民智包括包容和契约精神。中国人对这种民智很不熟悉,这是由中国乡土社会的特性造成的。随着乡土社会慢慢地与现代社会发生碰撞,会变得更加包容,更加具有契约精神。这种碰撞到现在为止不过三四十年,我们大不必操之过急”[4]。
其实“民智未开所以不能民主,未有民主所以民智未开。”这一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是任何一个为渐进式民主想要辩护的人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认为“民智未开所以我们无法达到真正的民主,但不推行民主,民智永不会开。”说到底我们所缺乏的民智(无论是包容和契约精神,或者说社会共同意识,或者对民主的正确认知),我们的“民主”所暴露的种种弊端,问题仍出在思想自由和个性自由不自由上。换言之,按照密尔的理论,根源在我们的社会并无一个群己权界,多数人干涉个人的原则界限在哪里并未划清更遑论达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同时,我们的社会也对个性和天才不够重视。
当然,你可以说我存在对密尔存在误读,就像有人说李大钊误读了论自由;有人说《论自由》是胡适自由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有人说无论保守如康有为,还是激进如马君武,抑或游离不定的严复,他们与密尔理论的本旨都有所距离。其实理解的偏差和多方旷日持久的争论,不是滞留在心底而是通过言语文字表达出来的各式的看法,不正是密尔所期望看到的自由的表现?
在我看来,密尔和他的《论自由》绝非完美,也并不能使我或者其他的一些人成为它的拥泵,我所说的我们当下社会需要它,也并不是指我们应当完全照搬他所宣扬的做法,而是指我们应当意识到,它带给我们的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一种反思,一种迫切想要倾听对它持有不同观念的人的各种说法的欲望,一种清醒的抵抗来自多数人的暴政的内心力量。
谨以此文,与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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