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高丙芳陷虚假诉讼一审宣判前突遭逮捕?家属:公安称“听从法院指令”
4月9日,网传山东律师高丙芳突遭泰安公安逮捕,当地警方回应家属称系“听从法院指令”执行逮捕。此前,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被指控涉嫌虚假诉讼罪,该案一审已于2023年11月结束开庭,至今尚未宣判。
9日晚,高丙芳家属告诉笔者,高丙芳于当日19时许被警方从家中带走,此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家属正在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天平派出所对接,“岱岳分局的警官(打)电话说,是听从法院指令(执行逮捕),目前(家属)没有接到(书面)通知。”
高丙芳的辩护人则表示,辩护团队将于10日前往当地了解情况,高丙芳涉嫌虚假诉讼案一审已历经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三个月,这(是)第二次延期审理过程中。”
公开信息显示,高丙芳为1968年生人,案发前任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据媒体此前报道,高丙芳牵扯的“虚假诉讼”源于泰安当地一起工程欠款纠纷。
陷入工程款纠纷的是一起被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据悉,案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为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粥店建筑公司),整体工程被转包给赵某。赵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米某印,米某印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昌,后者遂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
被拖欠工程款的是包工头米某印。工程交付后,赵某欠付包工头米某印工程款约432万元,米某印虽将赵某诉至法院索要工程款,但未能如愿。另据新京报报道,同期米某印“垫付了117名农民工的工资”。
为了讨回工程款,包工头米某印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工程承包方连带清偿。
代理相关民事诉讼的正是高丙芳律师。“米某印、陈某昌二人在2019年找我,说赵某被抓了,给不了米某印钱了。说米某印欠陈某昌260多万元,陈某昌欠75个农民工260多万元,农民工整天上门讨要,不得安生,让我帮着要回农民工工资。”高丙芳在虚假诉讼案的最后陈述词中表示,其最终提供的诉讼方案是“以每个农民工为原告起诉陈某昌和粥店建筑公司,启动了75个诉讼。”
2019年,陈某昌、粥店建筑公司被上述75位农民工分别诉至法院。法院后判决陈某昌支付74名农民工(期间1名农民工撤诉)的劳动报酬共计261万余元,并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粥店建筑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但均被二审法院驳回。粥店建筑公司遂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后者启动了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随后,上述74份民事判决均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最终被予以撤销。
而代理“农民工讨薪”的高丙芳律师,以及包工头米某印、陈某昌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遭到刑事追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米某印、陈某昌经共谋,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昌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每个农民工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陈某昌、粥店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65万余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丙芳、米某印、陈某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澎湃新闻报道,米某印、陈某昌辩称,是高丙芳授意米某印以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
但高丙芳则坚称彼时对米某印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并不知情。“代理农民工讨薪诉讼期间,我对米某已经垫付农民工工资并不知情。”高丙芳曾告诉新京报记者,直到二审判决之后的执行阶段,她才从米某和陈某口中得知垫付一事。
高丙芳坚持自己无罪,辩护人亦为她做无罪辩护。据该案辩护词,高丙芳的辩护人认为,有充分的主、客观证据证明,高丙芳对“捏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事实、借名起诉”的实情不知情,指控高丙芳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证据不足。
“即使包工头隐瞒已垫付偿清全部劳动报酬的事实、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要债,也非无中生有捏造根本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债权,而是基于法定债权转让关系行使债权,或者追偿法律关系行使追偿权。有权利则有诉权,有诉权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隐瞒借名起诉至多算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但不受虚假诉讼罪规制。”辩方称。
据悉,该起虚假诉讼案于2023年11月13日在泰安市岱岳区法院结束开庭,将择期宣判。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