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出台十六条意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2020年2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意见》从强化大局意识、维护防控秩序、妥善处理纠纷、推进审判执行、凝聚工作合力五个层面,要求坚持服务大局、依法防控原则,提出十六条具体措施,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企业稳定有序发展,为全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治力量。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切实增强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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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融入防控大局。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明确人民法院职责使命,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围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配合县委、县政府做好机关单位及责任社区的联防联控,按照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开展好卡点执勤、人员排查、舆情引导等工作;全体干警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学习掌握防控知识,增强防控意识和能力,严格落实好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求。
2.强化防疫法律服务。从法律防控和司法应对角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准确预判可能出现的纠纷案件;运用大数据平台,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部门沟通联络,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信息传播等领域矛盾隐患,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发布法律预警提示和司法建议;对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案件、重大敏感类案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规范社会秩序和引导社会价值的作用。
二、发挥职能作用,提高法治化水平,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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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准确适用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对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等行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制品的行为;利用疫情实施的制售伪劣防疫药品、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造谣传谣行为,要提前介入、快审快结、依法严惩、震慑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等工作顺利进行。要突出惩治贪污挪用防疫款物、传染病防治失职等犯罪行为,推动疫情防控责任落地落细。
4.全力支持依法行政。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疫情信息公开行为和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确保各项行政措施全面落实;要及时妥善审理疫情期间涉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要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的调处力度,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切实化解行政争议,确保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三、妥善处理纠纷,支持企业发展,有力保障经济秩序平稳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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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稳妥处理合同纠纷。对因疫情本身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买卖、租赁、运输、旅游、教育培训、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纠纷,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审慎认定不能按约履行合同行为的性质,对确因疫情造成迟延履行、无法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准确适用公平原则以及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规定,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6.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妥善化解劳动者因假期延长、疫情治疗、隔离或企业经营受冲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充分借助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企业工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措施稳定用工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7.支持企业经营发展。采取网络联系、电话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企业、工商联、行业协会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加大司法帮扶力度,减轻企业诉讼负担;开辟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诉讼事项优先办、网上办、隔空办,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企金融纠纷案件,严格合同解除标准,规范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引导双方达成展期续贷或分期还款协议,缓解企业还贷压力;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利用疫情趁机实施的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8.差异化处理破产案件。对破产案件要逐一梳理,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条件;对因疫情导致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如破产企业原先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保障市场供给。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指导,对破产案件的听证审查、企业接管、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对正在拍卖处置破产财产的,如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可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
四、依托科技手段,科学合理安排,充分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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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创新优化诉讼服务。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平台,畅通网上立案、跨越立案渠道,对不方便网上立案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邮寄立案,通过网络、电话实现案件进展查询、法律问题咨询;要加大云间庭审平台、互联网科技法庭运用力度,实现远程网上庭审、在线调解、视频听证等诉讼活动,将线下事项搬到线上进行,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10.充分保护合法诉权。对因受疫情影响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和个人,加大诉讼费用减、缓、免和司法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当事人因系新冠肺炎感染患者、疑似患者或为密切接触者等而被依法隔离,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或强制执行权的,经向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可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行政起诉、撤销仲裁、执行异议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有起诉期限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恰逢疫情期间届满的,应当依法扣除合理期间。
11.强化涉疫案件指导。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涉疫情案件工作台账,进行专项审判态势分析,结合实际做好审限延长审批和质效考核工作;审判委员会要定期对涉疫情相关案件开展研讨,统一类案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相统一。
12.改进执行工作方式。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中枢作用,运用智慧执行手段,扎实做好应急指挥、网络拍卖、委托执行等线上办公办案工作;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运用,为后期执行夯实基础;强化对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的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全力维护胜诉权益。
13.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加大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被诉企业,要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保全措施;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难但尚有发展前景的被诉企业,对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一般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五、凝聚工作合力,强化源头化解,全面提升疫情防控工作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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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纠纷多元化解。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密切与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建立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利用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党建+审务”结对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社会力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线上调解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矛盾不激化,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15.做好司法延伸服务。充分发挥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驻村扶贫第一书记、队员及志愿者的群体性作用,主动对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中小学校,第一时间了解基层群众居家隔离、企业延期复工、患者住院治疗等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6.强化法治宣传引导。依托“两微一站”、“抖音”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结合户外电子显示屏、展板、条幅、宣传车等传统形式,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要主动发声,正面引导,重点加强对涉疫情防控引发法律问题的权威解答,同时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引导公众理性看待、自觉遵守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要严格遵照执行。
编辑:樊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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